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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A(0034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5512
基金代码 003456
公告日期 2024-04-27
编号 1
标题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高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并根据实操更新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规则等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4年4月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对《托管协议》其他内容一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表述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
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无。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机构的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
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
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
理。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
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
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户。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
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
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
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
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
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
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
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
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
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
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七、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
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
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
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
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五、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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