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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B类(00407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77135
基金代码 004073
公告日期 2024-06-17
编号 2
标题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注册资本:340,000,000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孙筱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但下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
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上文第(2)、(3)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除上述(1)、(4)、(10)、(18)、(19)项以外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
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和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
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
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
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
权变更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
达文件正本。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
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
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
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
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
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
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
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转换款实行T+1日交收;赎回款实行T+1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
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
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
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
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低基金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受
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2024年06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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