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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A(02066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75551
基金代码 020669
公告日期 2024-07-25
编号 1
标题 关于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925),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
  附件:《国投瑞银弘信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二 部 分 释

55、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公告。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比例在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
(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进行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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