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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国际核心精选-中国核心资产M(人民币)(968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33247
基金代码 968148
公告日期 2024-08-30
编号 2
标题 兴全兴证国际核心资产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9,500港元 / 100港元 = 95
最低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申购金额
适用于某一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详情见
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可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拥有酌情权以不时豁免、改变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
认购/申购金额,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金额。
申请程序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约定,投资者如欲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请填写申请表格后,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向受托人提交。投资者请按申请表格所述的方法将申请表格邮寄至的办公地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
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情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
寄出原件)发送申请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副本。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以要求随申请表格附
上更多证明文件及/或相关资料一同送达。申请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
就募集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及结算认购款项而言,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发行。如
果在募集期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申请表格及/或结算申请款项,有关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申购日,并于该
申购日按申购价格处理。
于募集期结束后,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该申购日处理。如在相关申购日的
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基金份额申请,则申请保留到下一个申购日,但若基金管理人遇到超出基金管理
人的合理控制范围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在考虑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得
到受托人批准后,对于在该申购日申购截止时间后,但在该申购日相应的估值时间前收到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决定接受该申请。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人的运营要求不
能支持接受任何此类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酌情权接受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现金和认购费(如有)的付款应在募集期截止时间前结清。于募集期结束
后,基金份额的款项支付和申购费(如果有)在付款期届满前完成结清。
如果在募集期截止时间或相关付款期内(或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及向申请人披露的其他期间)尚未收到
全额结清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向申请人就未到期付款而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情况下)注
销任何可能就该认购/申购申请而发行的基金份额,此外,如果受托人有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注销
发行有关基金份额。
在注销发行的情况下,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无权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
但是:(i)由于注销该等基金份额,相关子基金之前的估值不得重新进行或无效;(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可向申请人收取注销费,作为处理该申请人申请该等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行政费用; 且(iii)如果该基
金份额的申购价格超过于注销当日(如果这一天是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日)或在紧随其后的赎回
日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支付该等差额款项(就每个已注销的基
金份额的相关子基金而言)(如有)加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的付款应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进行,或者,若子基金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可自由
兑换货币作为付款。如果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币付款,它们将兑换为
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费用由相关申请人承担,兑换所得款项(扣除兑换成本后)
将用于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的任
何操作将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方式)进行,并考虑可能相
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兑换成本。在汇率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可能按溢价或折扣兑换货币。货币
兑换将取决于有关货币的可得性。除因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
诈或过失而导致违反信托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不应承担任何
基金份额持有者或任何人士因此类货币兑换而遭受的损失。
所有款项应通过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
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且不得转让”,并支付至申请表格指定的账户,注
明拟认购/申购的有关子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支票付款可能会导致延迟收到已结清资
金,在支票资金结清前,通常不会发行基金份额。任何由认购/申购款项划转至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将
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资金必须来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请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明,作
为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要求的付款来源证明。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分,不应向没有牌照或未注册进行第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
香港中介机构支付任何款项。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拥有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任何基金份额申请的绝对酌情权。最多可以将四人登记为联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基金管理人确定不发售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以及与其相关
的基金份额类别,则将在退款期间内,并在扣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及/或其各自代表或代理人所产生
的任何实付费用后,通过邮局或电汇支票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方式,将认购/申
购款项(或其余额)以不含利息的形式退还至资金来源的银行账户,风险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除因
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过失而导致的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
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不应对申请人因拒绝或延迟申请而遭受的任何
损失承担责任。
伞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登记的形式为投资者持有,但不会颁发证明书。成交单据将在接受申请人
的申请后发出,并将转发给申请人(风险由此处相应的有权人士承担)。如果成交单据有任何错误,申
请人应立即联系相关中介机构或授权销售机构进行更正。
可发行零碎基金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
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相关子基金。
发行限制
如暂停确定子基金或某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该子基金或某类别的基金份额的分配或发行(详情见“暂
停”部分)或经过事先通知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此类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则不
会发行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
除相关附录所列明的限制(如有)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除非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情况外,
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下,已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价格
于赎回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按赎回价格赎回。赎回价格参考有关类别于该赎回日的对应估值日的估
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详情见“估值和暂停交易 - 计算资产净值”)。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以下“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部分所披露的例外情况,
扣减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相关子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
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 (ii) 为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
提供资金来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及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
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或过户费)。详情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赎回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
应款项将计入相关子基金。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格之时起,至相应的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至相应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应
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时间段内,若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跌价,可减少考虑到贬值或跌价,基金管理人
认为适当的、应支付给任何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按与赎回申请有关的总赎回金额的百分比,针对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如
有)的最高和当前费率及其实施方式在相关附录中约定。为免产生疑问,与其他子基金以及子基金的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相比,可能对特定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较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在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可增加应付赎回费率,最多为
或接近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最高费率,但须遵守《守则》中适用的要求。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
准的情况下,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最高赎回费率可能会增加。
为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应付赎回费,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约定,
较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被视为先于较晚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将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基金份额而获得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完全供其支配和获益,或(如有关附录所述)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如果基金
管理人保留赎回费,则可自行决定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费。基金管理人有权就
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在最高赎回费范围内)。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
适用于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额的详情见有关附录。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子基金基金份额或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低于该子基金或该
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申请视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
所有基金份额提出申请。
无论是在一般情况还是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
有额的金额。
赎回程序
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填写并按赎回表格所述的方法邮寄至办公地
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情
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原件)发送赎回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递交副本。赎回表格可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
基金管理人在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赎回表格将在赎回日处理。如在相关赎回日的赎回截止
时间后收到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则申请将保留至下一个赎回日处理,但若基金管理人遇到超出基金
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在考虑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并得到受托人批准后,对于在该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但在该赎回日相应的估值时间前收到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决定接受该赎回申请。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
人的运营要求不能支持接受任何此类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酌情权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除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外,在未经基金
管理人同意下,已提交的赎回申请将不可予以撤回。
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一般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及费用)。不允许向第三方支付。
与支付该等赎回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如果未提供相关的银行账户
详细信息,则赎回款项将通过支票支付给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通常以基础货币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并按其在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的最新地址发送给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批准并受限于适用的外汇限制,赎回款
项可以使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如果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且基金
管理人和受托人同意,赎回款项可以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外,如果由于任
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或监管要求或政策,相关的类别货币不可用或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
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在无需经过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相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
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赎回款项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由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相关
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费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的任何兑换,将按照基金管理
人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方式)进行,并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
兑换成本。货币兑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银行费用和电汇费用)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在汇率
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按溢价或折扣兑换货币。除因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其各自的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不应承担任何基金份额持有者或任何人士因此类货币兑换而遭受的损失。
赎回款项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 (i) 相关赎回日及 (ii) 受托人收
到妥善填写的赎回表格,以及应受托人要求以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当
日后的一个日历月,除非该等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位于受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制的市场上,
使得在上述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长的付款时限
应反映出根据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直至 (a) 按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赎回表格原件;(b) 如果赎回款将通过电汇
方式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字应已经过验证且满足受托人要求;
和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了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为验证身份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资料。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被告知 (i) 此类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
任何反洗钱法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 (ii) 该等拒绝对确保伞基金、有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或其他服务提供方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是必要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回付款。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指示或指导,或根据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达成的任何协议,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被要求或有权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扣减,则有关扣减金额
应从原应支付给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善意并合理地作出有关扣减。
除香港法律下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及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均不承担因延迟收到有关子基金投资变现所得款项而导致的任何
拒绝或延迟付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信托契约亦约定,经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可以实物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限制
如果暂停计算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该子基金或类别的
基金份额不得赎回。(详情请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暂停”)。宣布暂停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解除暂停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撤回任何赎回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申请。
为保障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该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为(无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基金份额)总资产净值的10%。在
这种情况下,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以便就同一子基金份额而言,在赎回日提出有效赎回基金份额申请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相同比例赎回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
何基金份额将在下一个紧接的赎回日继续赎回,但受到同样的限制,并应被视为已在紧接的赎回日提
出了赎回申请,直至所有与原有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已被赎回。如果赎回申请被顺延,基金管理人应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应在赎回日后5个营业日内通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被存在以下情况的任何人士直接、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构或此类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
定;或者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导致他们
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须于任何监管机构进行原不应进行的登记,或遭受子基金、
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原不应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受限于他们原不应受限的任何额外规定(不论该情况是
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不论是否有关联的人士共同影响,或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且善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
(i) 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该基金份额转让给不会违
反上述限制的人;
(ii) 视为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此类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或
(iii) 采取其合理认为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其他行动。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以下其中一条:(i) 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
天内转让有关基金份额,或者 (ii)获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可(其判断为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持有相
关基金份额并不违反上述任何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已于通知日期起30日届满时就有关基
金份额发出赎回申请。
转换
转换基金份额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所施加的限制)将与
子基金有关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同一子基金中的任何其他类别
或可进行申购或转换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新类别”),但如果转换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少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则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一类基金
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子基金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果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会因转换而低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低持有额,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被禁止持有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转换申请不会生效。
此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子基金时,可能会有特定限制或约束。
有关的限制或约束(如有)详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于转换时就拟发行的新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按总转入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转换费。
转换费(如有)的最高和当前费率及其实施方式在相关附录中约定。为免产生疑问, 与其他子基金相
比并相对于子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可能对特定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采用较低的转换费最高费
率。
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与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相关的子基金的金额中扣除,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以供其完全支配和获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与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包括银行、经纪商、
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享其收取的部分转换费。
收取转换费时,将按照(或尽可能按照)下列公式,将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
N = (E x R x F - SF)
S
其中:-
N 指拟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量,但低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最小零碎份额的数额应忽略不计,并应
由与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保留。
E 指拟转换的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量。
F 是由基金管理人为新类别的相关申购日所决定的货币换算系数,用于表示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的类
别货币与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有效汇率。
R 是适用相关赎回日的现有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减去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赎回费。
S 是适用于与现有类别的相关赎回日一致或紧随其后的新类别申购日的新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但如发行新类别的基金份额须符合发行前的任何先决条件,则 S 应为在符合该等条件当日或之后发
行的新类别的首个申购日适用的新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SF 是转换费(如有)。
从计算现有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开始,到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子基金”)转移到与新
类别相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如果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价或交易货币贬值或跌价,在基金管理
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贬值或跌价的影响后酌情降低赎回价格,而在这种情况下,
收益分配给任何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量应根据上述相关公式重新计算,如同经
降低的赎回价格就是在相关赎回日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格。
转换程序
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填写并按转换表格上所述的方法邮寄至办公
地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
情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原件)发送转换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递交副本。转换表格可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基金管理人在适用于现有类别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适用于该现有类别的赎回日的较晚时间(但须于相关赎回日的估值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表格,将
于该赎回日处理,在此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表格将在下一个与现有类别相关的赎回日处理。未经基金
管理人同意,不得撤回转换表格。
取决于相关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投资转换为新类别的日期可能晚于将投资
转出现有类别的日期,或指示进行转换的日期。
转换限制
在暂停计算任何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详情见“估值和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或当基
金管理人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决定停止接受购新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不得转换基金份额。
估值及暂停交易
计算资产净值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各类别的份额净值将依据信托契约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
除其他事项外,信托契约约定:-
(a) 上市投资
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包括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
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但不包括未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
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或商品)的价值,应在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定下,参考在估值时间或紧接
估值时间之前,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为是有关投资
的主要证券市场)针对基金管理人可能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可提供公平基准的投资金额所计算及
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来计算,但:-
(i) 若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主要证券市场以外某证券市场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均可为该
等投资提供更加公平的价值基准,则其可在咨询受托人后采用该等价格。
(ii) 若投资在多个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须采用其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是有关投资所在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公布收市价。
(iii) 若投资仅有一个可用的外部定价来源,则须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视作适当的
来源独立获取价格。
(iv) 若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基于任何理由未能于任何有关时间获
得该证券市场的价格,则该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委任的就该投资
进行做市活动的公司或机构进行核实。
(v) 若无证券市场,则进行做市活动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且若有超过一名做市商,则
为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某个特定做市商)就该等投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
须参考最新买入价、最新卖出价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价格。
(vi) 到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为止的应计利息应被计入计息投资,除非该利息已包含在
报价或挂牌价格中。
(b) 非挂牌投资
若任何投资(非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商品除外)并未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
易,其价值应等于为购入该投资从相关子基金中支出的金额(在各情况下,包括印花税、佣金
及其他购入开支)的初始价值,但任何该等非挂牌投资的价值应由受托人批准的合资格专业人
士定期确定。该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应当经受托人的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
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一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
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除外)的价值,应为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
权益在计算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当日的资产净值,或若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日进行估
值,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近期公布资产净值(若可提供)
或(若未能提供上述资产净值)该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估值时间或最近估值时间之前
的最新可得的买入价。
若无可得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须不时按
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若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及其认为相关的
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以便反映投资
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例如,若无法获悉投资的市场价值或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现有任何价格均不可靠或者最新可
得价格并未反映出在当前出售投资后相关子基金预期可获得的价格,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其认
为能够反映出该投资在当时环境的公平合理价格的价格对投资进行估值。
(f) 兑换为基础货币
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任何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债务、投资或现金的价值)以及按
该等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价的任何借款, 应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
及汇兑成本后,按其认为适当的当时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在
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时,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电子价格渠道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资料
受限于下文,当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可依赖电子价格渠道、机械化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
统所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或其成本价或出售价的价格数据及其他资料,或由任何估值师、
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机构或获委任或授权提供子基金的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资料的其
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价资料,而无需核实或进一步查询或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所使用的
价格并非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
(h) 委任第三方进行估值
若委任第三方对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在选择的过程中运用合理的谨慎、技术
并勤勉尽责,并持续监督该等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拥有与该等子基金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
适当知识水平、经验及资源。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且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买卖价须被视作代表投资的公允价值。但是,上述估值基础可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若按照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估值,则可能导致不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了此类不符合准则的影响,并
认为该不一致不会对结果以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实质影响。若有关子基金采用的估值基础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有偏差,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准确地
反映该份额的真正价值,经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重新估
值。任何重新估值将在公允及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价格调整
在计算申购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作出调整,包括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见上文“投资于伞基金 – 申
购价格”,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作出调整,包括扣除财政及销售费用,见上文“赎回基
金份额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仅会在其不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
作出有关调整。基金管理人在对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作出任何调整前,将会咨询受托人意见,只有当
受托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时,基金管理人才会作出该等调整。调整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的特殊情况可能
包括:(a) 基金份额的总净额交易(净申购或净赎回)已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设定的预设限额;及/或
(b) 出现可能不利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极端市况。在该等情况下,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按某数额进行调整(但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1%),该数额反映相关子基金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及
相关子基金投资的最新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最新可得买入价
或卖出价之间的预估差额。
为免生疑问,
(a) 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作出任何调整前)将参考相关类别的相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及
(b) 基金管理人无意在既是申购日又是赎回日的该等日期提高申购价格且降低赎回价格;及
(c) 对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作出的任何调整,必须在公允公正的基础上作出。
暂停交易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之后,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宣布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
/或赎回基金份额:-
(a) 子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进行正常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例行的周末及假日休市
除外)或交易受限或暂停交易,或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
或赎回价格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地、及时地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
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价格;或
(c) 存在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没有合理可行方法将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的绝
大部分进行变现,或变现有关投资必将严重损害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的绝大部分、或发行或赎回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
金汇入或汇出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按正常汇率及时汇入或汇出资
金;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 申购价
格或赎回价格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发生故障时,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基于任何其他原
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
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或无法及时或以准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暂停有关交易;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代表子基金的大部
分资产)被暂停或限制变现;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与该子基金运作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基于或因不可抗力
而被严重干扰或终止;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或实施一项与该子基金相关的
合并计划;或
(j) 存在该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其他情况或情形。
若宣布暂停交易,在该暂停交易期间内-
(a) 若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则不得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该子基金(或其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虽然可能会计算并公布预估的资产净值),且任何适用的发行基金份额或转换或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请应同样被暂停。若基金管理人于暂停交易期间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基金份
额的申请,且有关申请并未撤回,有关申请应被视为于上述暂停交易结束后的下一个申购日
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及时收到,并将进行相应处理;及
(b) 若暂停配售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金份额,则不得进行该等配售、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
金份额。为免生疑问,在资产净值并未被暂停确定的情况下,亦可暂停配售、发行、转换或
赎回基金份额。
暂停交易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交易结束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于 (i) 导
致暂停交易的条件不再存在;及(ii)允许暂停交易的其他条件不存在的首个营业日后的当日,暂停交易
应终止。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交易时,其应于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交易;及应于宣布后立
即且于该暂停交易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funds.xyzq.com.hk)及/或促使向相关子基金有关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的申请受到该等暂停交易影响的所有人士(无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说明已作出有关
声明。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尚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且可能包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基金信息。
收益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纳的收益分配政策载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提供累积收益的基金份额类别(“累
积类别”)或从该子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或资本或总收入中定期支付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收
益分配类别”)。
累积类别
无意就累积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因此,归属于累积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益将体
现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中。
收益分配类别
就收益分配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决定的金额、日期及次数宣布并支付收益分配。然而,除非
相关附录另有列明,否则,不保证该等收益分配会进行,收益分配也未必存在目标水平。
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酌情决定对总收入进行分配并从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资
本中扣除相应收益分配类别应占的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这将导致子基金用以支付相关收
益分配类别的分红的可分配收入增加,进而子基金可能实际从资本中支付分红。
如于有关期间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该等分红从资本中支付。从资本中支付分红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分红,则相当于部分退回
或提取投资者原本的投资款项或该原本投资款项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若从或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分红,可导致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组成(即从 (i) 可分配净收益及 (ii) 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可向基金管理
人索取,亦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funds.xyzq.com.hk)。 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尚未经香港
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且可能包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收益分配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根据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就相
应收益分配决定的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为免
生疑问,只有在该等登记日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就相应收益分配获得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其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收益分配用以申购相关子基金的相关类别的
额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前至少7日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其收益分配选择。
任何现金分红通常会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以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
先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支票(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
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不允许对第三方进行付款。六年内未被认领的任何收益分配将被没收并成为相
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分红政策,但就该分红政策的修改,若香港证监会或《守则》要求获得事先批准及
/或进行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
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并累计,
并以该子基金(或该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按相关附录所列明的费率按月后付, 但以相关附录所
列明的最高费用为限。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从相关子基金(或相关类别)
的资产中支付。如收取业绩表现费,将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进一步披露详情,包括应付业绩表现费的
现行费率及该费用的计算基准。
基金管理人保留豁免或退回其有权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是部分或全部且不论是针对特定投资者或是一
般投资者)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士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以每个估值日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按相关附录所列明
的费率收取,并受相关附录所列明的最低月费(如有)为限。该受托人费用在每个估值日的估值时间
进行计算并累计,并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按月后付。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须以附录中列明的最高费
率为限。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收取费用。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商的多项交易
费用、处理费用、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
开支(包括任何次保管费用及开支)。
保管费
根据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保管人之间签订的费用协议,保管人有权(以及其他方式)按照一般市场
惯例费率收取交易费用和保管费用,年费率最高不超过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而这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有关的投资工具以及保管人被要求持有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资产所在的市场。该等费用将按月
计算并按月后付,或以双方协议的任何其他频率支付。
保管人亦有权获得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付开支或第三方费用。
增加费用通知
若增加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或保管费的现有水平(最高增加至最高水平),须提前至少一
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成立费用为初始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有关金额,并将由初始子基金承担。成立
费用将于摊销期间内摊销。若未来增设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中
一部分重新分配给该等增设的子基金。
增设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支付款项将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子基金承担,并于摊销期间内
摊销。
投资者亦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立费用应于产生时列支,摊销成立子基金的开支并不符
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等不符合的影响,并认为此举将不会对子基金的财
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若某一子基金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
财务报表中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般开支
每只子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于子基金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的费用)。若有关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某
只子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各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分摊,或者按照基金管理人在
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方式作出分摊。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子基金投资的费用、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估值代理人及审计师
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伞基金及子基金所产生的开支以及有
关首次发行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有关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审批所产生的费用、
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
份额类别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因审阅及制作与任何子基金运作有关的文件而消耗
的时间及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就提交周年申报表以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其他法定资料
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公布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类别资产净值、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因遵守或与更改或推行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
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有关或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则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基金及有关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不得向获认可的子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与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由或代表伞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一切交易必须按公平原则进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佳利益。具体而言,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将
于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在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相关子基
金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
保:
(a) 该等交易按公平原则条款进行;
(b) 以谨慎态度挑选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并确保其在有关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交易必须按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执行;
(d) 就某项交易支付给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
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其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须于伞基金及/或相
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保留来
自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对价,但
可保留以下段落所述的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
回扣必须为相关子基金而收取。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由或通过经纪商或交易
商进行交易的权利,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已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签订提供或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取得服务的协议,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
需就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但会承诺向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提供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促使订立任何该
等安排,除非 (i) 根据有关安排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一个整体及以其作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而言)带来明显利益(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管理相关子基金或是其他事项);(ii) 交易必须按照最佳执行标准执行,而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机
构提供全面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iii) 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中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定期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资顾问的非金钱利益政策及实践(包括介绍其所收
取的商品及服务);及 (iv) 获得非金钱利益安排并非执行或安排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间交易的唯一
主要目的。该等商品及服务可能包括研究及咨询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
表现评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商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人
服务及投资相关刊物)。为免生疑问,该等商品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商品或
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员费用、雇员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项。
税务
各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所在地、居住及注册地的法律中适用于其认购/申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税项,并于适当时咨询独立专业顾问意见。
以下仅为香港及中国内地税务的一般情况,仅供参考,而非对所有可能与购买、拥有、赎回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决定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的穷尽列举。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亦不旨
在处理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认购/申购、购买、
持有、赎回或处置基金份额在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及惯例以及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下
的含义咨询其专业顾问。以下信息以在本基金说明书出具日有效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及惯例为基础。
有关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可能更改及修订(而有关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保证以
下提供的概要将于本基金说明书出具日后仍继续适用。此外,税务法律可能有不同诠释,不能保证有
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述的税务处理相反的立场。
香港税务
伞基金/子基金
(a) 利得税:
在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作为集合投资计划的期间,被豁免
缴纳《税务条例》第26A(1A)(a)(i)条下的香港利得税。
(b) 印花税:
出售或购买“香港证券”通常须按出售或购买的香港证券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13个
百分点缴纳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依据当前法律及实践,伞基金/子基金就基金份额做出的分红或其他收入分配,均无需以预扣或其
他方式在香港纳税。
若对基金份额的投资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利得税概念下的的“资本资产”,则香港并不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赎回或处置基金份额产生的资本性质收益征税。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香港进行交易或展业并为交易的目的而投资证券(如证券交易商、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该等收
益可能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常营业利润,若相关收益源于或产生于香港,在此情况下,可能
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目前企业按16.5%的税率征税,其他人士按15%征收)。资产性质为“交易”
还是“资本”取决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情况。
双层利得税机制于2018年3月29日实施。该机制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
税年度。在双层税率下,集团内特定企业的首200万港元可税利润可按标准利得税税率的50%(即
8.25%)享受税率减免,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剩余利润将按标准税率16.5%纳税。
(b) 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就基金份额的发行或赎回缴纳香港印花税。
如通过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基金份额,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撤销基金份额或将基金份
额转售他人,则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减免令,向伞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证券以换取基金
份额,或伞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证券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应按对价金额或市值(以较高者
为准)的0.13%缴纳香港印花税(一般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此外,目前须就基金份额转让缴
纳5.00港元的定额税项。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美国国内收入法》)(修订版)第1471-1474节(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
法案》或《FATCA》)对向某些海外(非美国)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的某些款项进行规
制,如伞基金及/或子基金,包括美国发行人证券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出售此类证券的总收益。所有此类
付款或需按30%的税率扣缴FATCA预扣税,除非收款人满足某些要求,使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
国家税务局”)能够确定美国人士(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定义)在此类付款中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为避免30%的FATCA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在美国境外组织的其他
投资基金)通常需要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以获取全球中介机构标识符(“GIIN”)并遵守与美
国国家税务局签订的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根据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签订的该协议,其
将会识别出直接或间接为美国人士的账户持有人,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这些美国账户持有人的特
定资料。
一般来说,未签署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或未遵守相关FATCA法规,且未获得豁免的外国金融机构,若从
美国来源获得“可扣缴款项”,包括分红、利息、若干衍生工具付款以及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向该
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的某些其他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可能会被征收30%的预
扣税。此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出售或其他处置某些财产的总收益,如财产销售收益和以及产
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和债务的本金回报,亦被视为“可扣缴款项”。另外,从2019年1月1
日或对“外国转付款项”做出定义的相关法规公布之日起(两者之间的较后者),外国转付款项须缴纳
30%的预扣税。
香港政府已与美国签订了版本2政府间协议(“跨政府协议”)以实施FATCA。根据“版本2”跨政
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须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并遵守海外金融机
构协议的条款。否则,他们可能须就收到的美国来源付款缴纳30%预扣税。
预计符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的香港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i) 一般无需缴纳上述30%
的预扣税;且 (ii) 一般无需就支付至未经同意的美国账户(持有人未同意FATCA及向美国国家税务
局报告及披露的特定账户)的款项缴纳预扣税,或关闭该等未经同意的美国账户(但该账户持有人的
相关信息需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汇总报告),但可能须就支付至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可扣缴款项预扣
税项。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基金管理人已经在美国国家税务注册伞基金及子基金,同意受海外金融机构协议
约束并遵守其条款,并且被视为香港跨政府协议下的“申报金融机构”。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
账户信息(“AEOI”)标准(或在香港亦称为统一报告标准(“CRS”)的法律框架。AEOI规定香
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收集持有有关金融机构账户的非香港税收居民的信息,并将该等信息
报告香港税务局(“税务局”)。资料会与账户持有人为税收居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通常而言,
税务信息只会与香港已签订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然而,伞基
金、子基金及/或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信息。
伞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香港已实施的AEOI的规定,换言之,伞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将收集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的税务信息,并将该等信息提供给税务局。
除其他事项外,香港实施的AEOI规则要求伞基金及各子基金须:(i) 将伞基金在税务局注册为“申报
金融机构”;(ii) 对其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就AEOI而言, 有关账户会
否被视作“申报账户”;及 (iii) 向税务局汇报有关申报账户的信息。税务局将向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
协议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转交该等信息。广义来说,AEOI订明
香港金融机构应汇报下列人士或实体的信息:(i) 属于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
民的个人或实体;及 (ii) 属于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务居所、纳税识别号码
(“TIN”)、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益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均有可能向税务局汇报,而
随后与相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投资于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为使伞基金
及相关子基金遵守AEOI,他们或须向伞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伞基金代理人提供其他
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控权人士(定义见《条例》)的信息)可由税务局
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征询其各自专业顾问的意见,了解AEOI对其当前或拟进行的伞基
金及相关子基金投资造成的行政管理及实质影响。
中国内地税务
伞基金/子基金
子基金可不时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债券通及/或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或适用法律法规许可
的其他方式投资中国内地证券(“中国内地证券”)。通过投资中国内地证券,相关子基金可能须预扣
所得税及中国内地征收的其他税项。
(a)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意以特定方式管理和运作子基金,使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言,子基金不被视
为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成立或设有营业地点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因此,预计相关
子基金仅须就直接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证券投资产生的被动收入预扣企业所得税。
(i) 投资于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
若直接投资于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工具,相关子基金须按预扣
基准缴纳中国内地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如相关子基金)从债务工具投资所得收入(包
括利息和资本收益)按10%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利息
除非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或相关税务条约特别豁免,否则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
(包括相关子基金)须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所得利息收入缴纳中国内
地预扣所得税,包括成立于中国内地的企业及中国内地的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国家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一般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税率
为10%,该税率可能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相关子基金为香港税务居民)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而减低。例如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安排》),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债务工具持有人所得利息征收利息总额的
7%的预扣所得税,但若持有人为香港居民或《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利息实益所有人。申请人
若要享受7%税率减免,须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提交记录,由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随后进行评估。
事实上,由于证明投资基金为所得利息收入的实益所有人存在实际困难,有关投资基金一般无
法享受7%预扣所得税税率减免。通常,现行10%税率适用于子基金。
依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发行的中国政府债券及/或国务院批准的地方
政府债券所得利息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
2018年11月22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108号(“108
号通知”),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内地债
券市场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稅(“增值稅”)。2021年11月22日,财政
部及国税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34号(“34号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债券市场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将进一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然而,尚不确定108号通知及34号公告的暂免安排是否适用于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108号通知及34号公告行文仅提及从投资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
而得的利息。实操上,对从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未严格征收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依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法,并无关于处置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的具体税务规则
或法规。对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投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
般税务条文。依据该等一般税务条文,子基金可能须就中国内地来源资本收益缴纳10%预扣所
得税,除非依据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获得豁免或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若涉及的财产为动产,须依据企业地
址、财产转移地址或地点确定资本收益来源。中国内地税务机构通过口头方式表明,中国内地
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为动产。在此情况下,来源须根据转让人地点确定。由于子基金
位于中国境外,子基金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债务工具所得收益可作为境外来源收益,
因此无需缴纳预扣所得税。但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并未书面确认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
务工具为动产。
除非书面意见外,《内地与香港安排》第13.6条规定,香港税务居民从《内地与香港安排》第
13.1至13.5条未提及的中国内地财产处置所得任何收益仅需在香港纳税。由于中国内地税务居
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并未在《内地与香港安排》第13.1至13.5条提及,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
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处置所得任何收益从技术上应豁免预扣所得税,但所有其他
相关协议条件均获满足,并且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同意。要符合此优待资格,基金管理人将
就相关子基金进一步评估,并就其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同意,但这一点无法保证。
但事实上,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并未积极执行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从交易债务证券所得的
收益征收预扣所得税。
(ii) 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股息
除有特别豁免或减免,否则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包括相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企业产生的股息收入需缴纳预扣所得税。一般适用预扣所得税税率为10%。分配该等股息的实
体须代表收取者预扣该税项。子基金须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中国A股、中国B股及H股
所得股息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1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从中国A股交易所得资本收益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时免
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港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号—关
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27号通知”)),香港市场投
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深港通从中国A股交易所得资本收益自2016年12月5日起暂时
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应注意,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下中国A股交易所得收益免税是临时政策,不保证相
关子基金长期内持续享受免税。除以上内容外,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四议定书,合资格申请人可根据税收条例寻求额外的资本收益税收保护/豁免(包括香港居民
及根据具体情况定义的香港居民基金)。依据第四议定书,香港居民从中国内地公司于认可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份处置所得资本收益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因此,严格而言,子基金出售中国A
股所得资本收益应免缴中国预扣所得税,但须满足所有其他相关协定条件(包括子基金取得香
港税务局颁发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并须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同意。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法,并无关于处置中国B股及H股的具体税务规则或法规。因此,对于中
国B股及H股的投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依据该等一般税务条
文,子基金原则上可能须就中国来源的资本收益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除非依据相关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获得豁免或减低。
然而,就子基金直接投资中国B股及H股而言,中国税务机关就该等资本收益征收及收取预扣
税可能有实际上的困难。地方税务局并未就由中国非税务居民企业从交易该等证券所得的资本
收益严格执行10%的预扣所得税。
(iii) 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分配
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及中国证监会所发布公告2022年第24号,ETF纳入互联互通机制,适
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安排有关税收政策(包括财税[2015]125号、财税
[2016]36号及公告2019年第93号)。
依据财税[2015]125号通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须从向南下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照10%
预扣所得税;中国内地债券发行人须从向南下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按照7%预扣所得税。中国
内地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扣缴申报。在内地基金向香港市场投资
者分配收益时,无须预扣任何所得税。因此,参考此通知,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从中国内地
ETF所得分配亦应免缴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依据财税[2015]125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安排买卖内地基
金份额取得的资本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参考此通知,相关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中国内地ETF取得的资本收益亦应免缴内地预扣所得税。
(b) 增值税(“增值税”)及地方附加费
中国内地已在以往遵循营业税机制的各行各业采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营业税”)。依据《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36号通知”),各行各业均征收增
值税,包括金融服务业。
根据36号通知,金融产品交易所得资本收益及利息收入须征收6%的增值税,除非获特别豁免。
此外,如果增值税适用,亦征收金额高达应缴增值税12%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适用地方附加费(“地方
附加税”)。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
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方在中国向中国方提供服务及销售无形资产缴
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然而,事实上,执行豁免可能因地方惯
例而不同。
资本收益
金融产品交易产生的资本收益须缴纳6%的增值税。根据36号通知和127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
者通过沪港通从中国A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通过深港通从中
国A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自2016年12月5日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70号(“70号通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买卖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应豁免中国增值税。
然而,并无特定通知规定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债券通买卖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
的债券所得的资本收益豁免增值税。也就是说,参考上述通知及其他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卖中国
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获豁免增值税的现行税务法规,预期子基金通过债券通买卖以人民币计价的
债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亦应豁免中国增值税。事实上,中国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对该等收益征收增
值税。
根据36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经基金互认安排买卖中国内地基金份额取得
的资本收益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公告2022年第24号,ETF纳入互联互通机制,适用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因此,参考此通知,相关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内地ETF取得
的资本收益亦应免缴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利息
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适用于利息收入。
如前所述,依据108号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从中国内地
债券市场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预扣所得稅及增值税。根据34号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于
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将进一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根据108号通知及34号公告,免征安排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所得利
息收入,因此,尚不确定免征安排是否适用于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
的利息收入。实操上,对从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未严格征收增值税。
股息及基金分配
股息及利润分配一般不属于中国内地增值税规则可税范围,但增值税规则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
(c) 印花税(“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征收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出的所有应税凭证的书
立及领受。印花税对特定在中国书立及领受的凭证征收,该类凭证包括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
中国A股及中国B股销售合约及贷款合约。就中国A股及中国B股销售合约而言,目前向卖方而
非买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1%。中国内地企业的中国内地上市股份的销售一般以出售对价的0.1%
为税率征收印花税。相关子基金须就每一次处置中国内地上市股份缴纳此税项。
依据127号通知,就股票担保及做空交易而言,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对股票进行借贷
和归还自2016年12月5日起免征印花税。
一般规定
中国的税务规则、法规及惯例可能会变更,而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作出的
任何税务拨备可能多于或少于子基金各自的实际税务责任,因而可能令子基金承受重大损失。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注意有关中国税务机关发出的任何进一步指引,并对子基金的预扣政策作出相应调
整。
倘若其后确定须缴付中国税项并且未就中国税项作出拨备,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因有关子基金将须承担税务责任而大幅减少。如子基金已作出中国税项拨备,在具备决定性的税项
评估或制定决定性税项评估规则的主管机关发布公告或规则后,任何超过子基金已产生或预期会产
生的税务责任的预扣款项将予以解除,并转入子基金的账户构成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同时亦应注
意,对从子基金所持有投资产生的收入及/或收益征收的实际适用税项金额可能会不同,并可能因
为适用中国税务法律下的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而不时变
更。因此,该等拨备的金额(如有)可能不足以承担实际的税务责任。鉴于适用中国税务法律下的
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可能有所更改及适用的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管理人作出税项拨备
可能会过多或不足以满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产生的收入及/或收益的实际中国税务责任。因此,取
决于该等收入及/或收益将如何被征税的最终结果、拨备水平及投资者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能获利或遭受损失。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务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导致税务拨备金额不足,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子基金最终将须承担更多的
税务责任,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承担超过税务拨备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届时既存的及新的投
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的税务金额低于基金管理人
所作出的拨备,导致税务拨备金额过多,则与此有关的任何中国税务裁定、决定或指引作出前,已
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因为该等投资者需承担基金管理人超额拨备所造成的损
失。在此情况下,倘若税务拨备与在较低税率下的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差额可退回子基金的账户作
为其资产,则届时既存的及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利。尽管有上述规定,已赎回其在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会享有该项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或并无任何权利申索该项超额拨备
的任何部分。
中国政府于近年已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的税务法律及法规在日后可能被修订或修改。中
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作出具有追溯效力的更改,而任何该等更改均可能会对子
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不保证目前给予境外公司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取消,
亦不保证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日后将不会作出修订或修改。任何税务政策的更改均可能导致子基金
所投资的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减少,因而减少基金份额的收益及/或价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于子基金的投资的税务状况以及就于子基金的投资被征收中国资本收益税的可
能影响自行寻求税务意见。有关中国内地税项及相关风险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
一节标题为“中国内地税务风险”中的段落。
基金管理人可能就相关子基金中国内地纳税义务计提准备金。基金管理人当前税务准备金政策披露于
相关附录。
其他司法管辖区
请参阅相关附录了解适用于子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要求。
一般信息
财务报告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会计日期。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会计日期后四个月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索取(以印刷及电子形式)经审计
年度财务报告(只有英文版)的地点,以及于每年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索取(以印刷及电子形式)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只有英文版)的地点,以替代分发经审
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印刷本。财务报告刊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访问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funds.xyzq.com.hk查看,或可于任何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室免费索取纸质报告。投资者应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未经香港证监
会审阅或认可。
基金管理人拟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将采用伞
基金及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然而,请务必注意,根据“费用及开支 -
成立费用 ”一节摊销伞基金的成立费用时,可能会与该等会计准则有所偏差,但基金管理人认为此问
题在正常情况下并不重大。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必要的调整,
并于伞基金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内载列调整附注。
公布价格
每个子基金类别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将于该子基金的每个营业日公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funds.xyzq.com.hk,或以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投
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资料。
终止伞基金或子基金
除非伞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前终止,否则伞基金将无限期延续。
由受托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基金: -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进行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
其任何资产,而该等委任于60日内并未解除;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妥善履行或事实上没有妥善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下的职责,或作出受
托人认为刻意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情;
(c)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
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可行或不明智;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受托人于其后30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资格公司作为继任基
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不再作为受托人,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180日内未能选择合资
格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向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基金、任何
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a) 就伞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额,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子基金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1,000万港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附录所述的该等其他金额,或就任
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
任何日期少于1,000万港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附录所述的该等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不可行或不明
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子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况);
(c)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
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在关于相关子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附录载述的该等其他情况下
﹙如适用﹚
如以通知进行终止,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此外,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可由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
而 定)通过特别决议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应至少提前二十一日将拟进行该特别决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在伞基金、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
金,可于其应支付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时支付给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支付此类款项可能产生
的任何费用。
信托契约
伞基金根据香港法律由信托契约成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惠于信托契约、受其约束并被视
为已知悉其条款。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特定情况下双方获得赔偿并豁免责任的条款。在信托契约中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赔偿保证附加于且不影响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赔偿。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
免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或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而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
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该等赔偿的费用。有关详情,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人士可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视
情况而定)价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对于拟提出特别决议的任何
会议,应至少提前21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对于拟提出普通决议的任何会议,应至少提前14
天发出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举行的会议外,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的
10%,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会议,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占已发行基金份额的25%或以上,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在会议指定的时间后半小时内没有达到
法定人数,会议应延期不少于15天。如果延期会议将另行通知,则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每个亲自出席、由代理人或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票。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接受由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
任代表出席)的投票,排名先后次序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基金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为法人团体,则由其代表签署或盖章)
以一般格式的书面文件进行转让,在向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原件之前妥当盖章,并贴足印花税票。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或基于任何法律(包括任何反洗钱规定)将已妥当盖章
的转让文件、任何必要声明及其他文件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就该等基金份额
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件只能与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如转让任何基金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指定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有关转让。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相信任何基金份额转让将导致或很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
机构或该等基金份额所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适用法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或反恐金
融法律或规定),或要求伞基金或子基金在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登记,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在名
册上记入或安排记入受让人姓名/名称或拒绝确认有关转让。
反洗钱规定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反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
及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取决于每项申请的具体情况,如有以下情况,则可能无需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义于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作出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交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仅适用于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所在国家/地区被认为具备足够的反洗钱规定时才适
用。尽管如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依然保留权利,可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资料。
如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作为核实身份或认购/申购款项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数据,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保留拒绝受理申请及有关认购/申购款项的权
利。此外,如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作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保留延迟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如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中任何一方怀疑或被告知 (i)有关付款可
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规定;或(ii)若为确保
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律或规定,拒绝付款是必要或恰当的,则伞基金、有关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方保留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的权利。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均不对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任何认购/申购申请或支付赎回款项被拒绝或延迟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投资顾问(如有)、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如有)
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有关或以其他方式涉及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
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
顾问、代表或可能不时需要的其他职位,其互相之间或其与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与任何其股份或证
券构成任何子基金的一部分或可能在该等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团体签订合约或进行金
融、银行业务或其他交易。因此,上述任何人士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与伞基金及子基金产生潜在
利益冲突。
在该情况下,每位上述人士须时刻考虑其对伞基金及子基金承担的责任,并在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力控制该等冲突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冲突,并采取措施力求确保
该等冲突得到公平解决。
基金管理人亦可担任具有与子基金类似的投资目标、投资方针及投资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或建议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而该等其他投资
基金或账户所投资的资产亦可能由子基金购买或出售。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合规程序和措施,例如职责区
分以及不同的汇报渠道及“中国墙”,以尽量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无任何责任
向任何子基金提供其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与任何子基金分享或通知任何子基金)或就任何该
等交易或其任何一方从任何该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任何子基金汇报,但将按公平原则将有关机会在有
关子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分配。若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
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则该子基金所投资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豁免其有权为其自身账户收
取的与该等子基金作出的该等投资有关的任何初始或认购/申购费用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保留本身及其关联人士的权利,由其本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与任何子基金共同投资,
但任何该等共同投资的条款必须不优于相关子基金目前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条款。此外,基金管理人及其
任何关联人士可能持有及买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任何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资(不论为其本身或为其
客户)。
受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所限,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
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可与任何子基金(作为当事人)进行交易,但有关交易需按经协商后所得的最佳
条款、按公平原则及该等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进行。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
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必须于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在为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资顾问或彼等的关联人士有关连的经
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身符合下列要求:
(a) 该等交易应按公平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谨慎态度挑选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其在有关情况下具备合适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
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必须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须于相关子基
金的年报中披露。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伞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的,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应可自
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但不得损害根据本文件提供的服务,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可为其本身用
途及利益保留就任何上述安排而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如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
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开展其业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除非根据信托契约履行
其职责的过程中或按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规则所要求)得知任何事实或信息,受托人及其关联
人士不应被视为因知悉该等事实或信息而受影响或有任何职责向伞基金、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他方作出披露。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无义务就因此(包括上述情况)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
何利润或利益向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负责。
若构成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现金存放于子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
资顾问或其关联人士(即获准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该机构应根据正常业务惯例,就类似类型、规模
及期限的存款按公平原则磋商的现行商业利率计算利息,以符合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
基金管理人及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为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
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
资计划)订立交易(“交叉交易”)。该等交叉交易仅在买卖决策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且符合双
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的情况下执行,交叉交易按当前市场价值按公平交易条款执行,在执
行之前记录该等交叉交易的原因。
传真指示
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则须自行承担该等
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未能被接收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伞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授权销售机构及各自的代理人及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概不就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
的任何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或该等表格未能接收或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就因善
意地相信该等指示是由获适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办理的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发
出该传真的人士所提供的传送报告显示该等传真已发送也不例外。因此,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授权销售机构确认是否收到其申请。
没收无人认领款项或收益分配
若任何赎回款项或收益分配于相关赎回日或收益分配日(视情况而定)后六年内仍未被认领 ,(a)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声称通过或根据或以信托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士,将失去对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的任
何权利;及(b)款项或收益分配的款项将成为相关子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该情况下,
该等款项应缴存于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有关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
何开支。
市场择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与市场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做法时,保留
权利拒绝受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并采取(视情况而定)
必要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应被视为为一种套利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确定相关子基
金资产净值方法的不完善或不足,在短时间内系统地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每名投资者(i)应当根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和接受、对伞
基金或子基金属于必要的任何表格、证明或其他数据,以(A)防止伞基金或子基金被预扣(包括但不限
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的任何预扣税)或有资格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收到付款的任何司
法管辖区或通过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经减免的预扣或备用预扣税率,及/或(B)使伞基金或子基金满足《美
国国内收入法》和《美国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条例》规定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义务,
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签订的任何协议相关的任何
义务,(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等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该等表格、
证明或其他信息,以及(iii)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要求的任何注册、尽职调查及报告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AEOI的任何法律、法规及要求),包括未来立法可能规定的该等义务。
就本文而言,“AEOI”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视上下文而定):
(a)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b) 经合组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统一报告标准(“CRS”)和任何相关指引;
(c) 香港政府(或香港任何政府机构)为符合、促进、补充或实施上文(a)和(b)小节中所述的立法、
法规、指引或标准,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政府机构)订立的任
何政府间协议、条约、规则、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
(d) 香港任何实施上述(a)至(c)项所述事项的法律、规则或指引。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根据香港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伞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法
律或法规允许)可被要求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
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和税务局)申报或公开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某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所、纳税人识别号(如有)、社会保险号(如有)以及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股份、账户余额/价值及收益、出售或赎回所得有关的某些信息,使伞基金或相关子
基金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AEOI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任何类似或后续立法订立的任何协议)。
个人数据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各自的任何授权代表(各称为“数据用户”)只可收集、持有及使用伞基金及子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的个人资料,但仅能用于原本收集资料所计划的目的,并应不时遵守《私隐条例》所载的保障个人
资料原则及规定,以及规管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适用规定及规则。因此,每位数据用户应采取
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确保该等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以免在未获准许或意外情
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下列文件的副本,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
管理人索取其副本: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于相关附录中记载(如有));及
(c) 伞基金及子基金最近期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附表1 - 投资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若与实现该子基金投资目标不符或会导致以下情况,则不得为子基金买入或增加相关证券: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或就任何
单一实体承担风险,则该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得
资产净值的10%:
(i) 投资于该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附表1第1(a)、1(b)及4.4(c)段所载的交易对手约束及限制不适用于以下金融
衍生工具:
(A) 在由结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及
(B) 金融衍生工具头寸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段第1(a)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录1第6(e)和(j)段的情况;或
(b) 在不违反本附表1第1(a)及4.4(c)段的规定下,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实
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 投资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就本附表1第1(b)及1(c)段而言,“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
的综合财务报表而列入同一集团的实体。
本第1(b)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录1第6(e)和(j)段的情况;或
(c) 子基金在同一集团内的同一实体或多家实体中的现金存款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得
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设立之前以及在设立后至将募集所得款项全部投资之前的合理期间持
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清算投资所得的现金收益,而在此情况下在多家金融机
构存放现金存款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在投资前收到的认购/申购现金所得款项及为履行赎回和其他付款义务而持有的
现金,而在多家金融机构存放现金存款可能过于繁琐,现金存款安排不会损害投
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1(c)段而言,“现金存款”一般是指可应子基金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
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现金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当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任何
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对未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投资的价值超过该
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
净值的30%(除非该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至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
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发行条款不同(不论是在还款
日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方面),即使是由同一人士发行,亦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非合格集合投资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及
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即“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合计金额超过其最
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及
(ii)子基金投资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或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计划的每项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30%,
除非该等底层计划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该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资料已在该子基金
的销售文件中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的任何底层计
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
资量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
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条下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
总资产净值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1第1(g)(i)和(ii)段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能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果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收取的认购/申购费
用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免除;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人不可按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收取
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
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附表1第1(a)、(b)、(d)和(e)段的分散化要求不适用于
子基金集合投资计划的其他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子基金在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中的投资可被当作及
视为上市证券(就附表1第1(a)、(b)及(d) 段而言)。尽管有上述规定,子基金在合
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须遵守附表1第1(e)段的规定,而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额应一贯地适用;
(cc) 如果投资于上市房地产基金,须遵守附表1第1(a)、(b)和(d)段的要求,如果投资于
属于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产基金,则分别适用附表1第1(e)和(g)(i)
段的要求;及
(dd) 如子基金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就附表1第1(a)、(b)、(c)及(f)段所
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
是该等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条。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令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
(a) 投资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
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
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基金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有关子基金应交付证券的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i)待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iii)根据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进行卖空;
(d) 进行任何证券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附表1第1(e)条另有规定外,借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或然
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1第5.1至5.4段所列规定的逆向回购交易,不受第2(e)段所
限制;
(f) 购买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任何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
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只限于其于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拥有一家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
的证券,而其票面价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全部该类已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则不可投资于该类别的证券;或
(h) 投资任何未缴款项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除非该等证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的投
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部清偿者的除外,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类现
金的资产的数额并未根据附录1第4.5及4.6段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
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3. 联接基金
作为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按照以下条文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
资计划(“底层计划”)-
(a) 该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的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或任何其他成本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
而提高;
(c) 尽管有附表1第1(g)段(c)项条文另有规定,但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
划,但须遵守附表1第1(g)(i)及(ii)段及第1(g)段(A) 、(B)及(C)项条文所列明
的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第4.1段而言,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
有标准,则一般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参照同 一资产类别,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认为必要时,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对冲
安排,以便有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50%。为免生疑问,
根据附表1第4.1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净
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附表1第4.2段所述的50%限额。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4.3 除附表1第4.2和4.4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金融衍生工具
的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附表1第1(a)、(b)、(c)、(f)、
(g)(i)与(ii)段、第1(g)段(A)至(C)项条文及第2(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
应投资限额或限制。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条
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
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金、银、铂及原油)、金融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担保人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受
的其他实体;
(c) 除附表1第1(a)及(b)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
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但子基金就场外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获得降
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
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值
代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根据具体情况)通
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任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
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
此外,估值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对金融衍生工具的
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
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有关子基金的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就第4.5段而言,用作对子基金在金融衍
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提供交割保障,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
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以用作应催缴通知缴纳任何证券的未缴款,以及
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附表1第4.5条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
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子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提供交割保
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且子基金
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施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
足以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附表1第4.1至4.6段的规定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嵌入
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
且所涉及的风险已被妥当的降低及处理,并且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
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
保交易对手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
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只有在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包括子基金有权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证券或全部现
金(取决于具体情况)或终止证券融资交易的时,子基金才会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附表1第4.4(c)及5.2段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
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
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度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
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导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则该担保物应立
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样化 - 担保物适当多样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集
团内的实体。在遵守附表1第1(a)、1(b)、1(c)、1(f)、1(g)(i)与(ii)段及第1(g)段(A)至
(C)项条文及第2(b)段列明的投资限额和限制,应考虑及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
承担的风险;
(f) 相关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
易对手方的信誉有任何显著的相关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
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
不应用作担保物;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 以
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适当任命的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担保物仅可为相关子基金而再被投资,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
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
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
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
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例如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
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
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附表1第7(b)及7(j)段)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一项或多项投资项目时,有关一项或多项
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 (i) 收益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
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
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7.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计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7.1 子基金不可借入将导致当时为有关子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的本金金额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新可得资产净值10%的款项,但背对背借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1第5.1
至5.4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就第7.1段而言的借款,不
受第7.1段所限制。
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7.2 子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杠杆化,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的预期最大
杠杆水平(即预期的最大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7.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而购买的,并且会提高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层面杠
杆水平的衍生工具,将转换为其相关资产的等值头寸。衍生工具净敞口按照香港证监会的
要求及指引计算,并可不时更新。
7.4 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此预期水平,例如当市场和/或投资价格出现突然变
动时。
8. 子基金的名称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表明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金在一般市况下
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
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附录1 -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本附录(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应与其他部分一并阅读)有关于伞基金的子基金“中国核心资产
基金”(“子基金”)。
主要条款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定义或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附录所用的词汇应具有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摊销期间” 自发行子基金日期起计首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
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
“基础货币” 港元
“营业日” 香港和中国内地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或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类别” A类份额(包括A类(港元)份额、A类(美元)份额和A类(人民
币)份额)及
I 类份额(包括I类(港元)份额、I 类(美元)份额和 I 类(人民
币)份额)
“类别货币” 港元、美元或人民币(如适用)
“付款期” 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的相关申购日后不超过4个营业日内
“赎回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不时确定执行子基金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基金
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赎回截止时间” 必须在相关赎回日下午4时整(香港时间)之前收到子基金或基金份
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行销
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确定的其他日
子或其他时间
“子基金”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申购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不时确定的、处理子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基金份
额的任何申购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申购截止时间” 必须在相关申购日下午4时整(香港时间)之前收到相关子基金或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或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
行销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确定的其
他日子或其他时间
“估值日” 指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子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或某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每个营业日,就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的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购日或该赎回日
(视情况而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不时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
基金份额类别确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投资考虑因素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即至少70%的资产净值)于核心资
产公司(定义见下文)的权益性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中至长期资本增值。
该等公司主要位于中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从中国
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拥有重要业务。
就子基金而言,“核心资产公司”是指各行业的市场领先公司或预期可
以成为市场领先公司。
投资政策 为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拟投资(不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50%)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计价的权益性证券。在挑选权益性
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
定量和定性分析。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处于合理价格、具有
增长潜力的股票来寻求长期回报。基金管理人认为增长潜力取决于目标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管理质量、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和可持续性、资
产负债表实力以及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等因素。子基金在挑选权益
性证券时将不受市值、行业或领域的限制。
子基金亦可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相关证券(包括优先股、
存托凭证(如美国存托凭证(“ADR”)和全球存托凭证(“GDR”))。
子基金可将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但前提是 (i)
如投资一个或多个属于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
划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及
/或(ii) 如投资不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且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子基金仅可将不超过20%的子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于中
国内地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如直接投资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ETF”)及中国A股(包括在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及上交所科创板
交易的股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如直接投资于中国B股),或债
券通及/或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
券),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
时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
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
币计价的债券)、永续证券(例如永续债券)及ETF。就《守则》而言,
交易所交易基金将被视为上市证券。
预计子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
期固定收益工具,以进行现金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
大经济危机),子基金可能会暂时将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存款、
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及国库券等流动资产,以进行现金管理。
子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即架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并采用
反向策略的交易所交易产品)将仅用于对冲目的。为免生疑问,购入的
反向产品仅用于对冲目的,且子基金亦仅会购入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及最
大杠杆因子为1倍(-1X)的反向产品。子基金就反向产品承担的风险敞
口将低于其资产净值的30%。
子基金不会因对冲或非对冲目的而投资任何结构化存款、结构化产品或
资产支持证券。
子基金的参考资产配置如下:
证券类型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百分比
权益性证券 70% - 100%
股票相关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现金、现金等价物、固定收益工具、“点心”债券、永续证券(如永续债券)、ETF、反向产品及其他
投资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标题所载的投资及借款
限制。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如该等意向有所
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特定风险因素
除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相关风险外,例如“一般投资风险”、“权益性投资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与中小型公司相关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与优先股相关
的风险” 、“与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相关的一般风险 ”、“与反向产品投资相关的
风险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与现金及
存款相关的风险”、“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风险”、“与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相关的风险”、“与债
券通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人民币货币兑换风险”、“与人
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衍生工具及结构化产品风险”及“对冲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
以下与投资于子基金有关的风险: -
集中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在香港上市的权益性证券,该等权益性证券
位于中国内地、从中国内地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内地拥有
重要业务。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权益性证券的表现受到不利影响或严
重依赖该等权益性证券的表现。相比投资组合更多元化的基金(例如全
球股票基金),子基金可能更具波动性,因为它更容易因有限持股导致
的价值波动,或者涉及香港及/或中国内地不利的经济、政治、政策、
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而受到影响。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主要部分的“风险因素 - 集中风险”一节。
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 A类份额可供香港公众认购/申购。
I 类份额可供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认购/申购。
最高募集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并在没有任何事先或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
停止接受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进一步认购。
尽管有上述约定,即使已超过上述最高募集金额,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
权,可继续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 A类份额 I 类份额
美元 人民币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港元
最低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5,000港元 500美元 人民币5,000元 5,000,000港元 500,000美元 人民币
5,000,000元
最低追加认购 / 申购金额 5,000港元 500美元 人民币5,000元 1,000,000港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
1,000,000元
最低赎回额 5,000港元 500美元 人民币5,000元 1,000,000港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
1,000,000元
最低持有额 5,000港元 500美元 人民币5,000元 5,000,000港元 500,000美元 人民币
5,000,000元
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子基金中另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或转换为可进行申购或转换的另一子基金基金份额。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
一子基金的同类别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政策
A类份额和I类份额均属累积类别。基金管理人并无意就子基金的A类份额和I类份额作出现
金收益分配。子基金获得的收入将重新投资于子基金,并反映在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
中。
费用及开支
投资者须缴纳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A类份额及I 类份额
当前 最高
认购/申购费 最高为5% 5%
(占收到总认购/申购金额
的百分比(即在扣除认购/
申购费之前))
赎回费 无 5%
(占总赎回金额的百分
比)
转换费 无 5%
(占总转入金额的百分
比)
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的费用及开支:
类别 A类 I类
当前 最高 当前 最高
1.20% 5% 0.60% 5%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
值的百分比)
业绩表现费 无 无 无 无
1% 1% 受托人费用 最高为0.15% 最高为0.15%
(每年占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比)
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月费不超过40,000港元。
1% 1% 保管费 最高为0.075% 最高为0.075%
(每年占子基金资产净值另加按惯例费率另加按惯例费率
的百分比) 计算的交易费用 计算的交易费用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1,500,000港元,将由子基金承担。成立
费用将于摊销期间内摊销。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
的“费用及开支 – 成立费用”。
一般开支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的“费用及开支 - 一般开
支”一节。
税项 有关中国内地税项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的“税务 -
中国内地税务”一节。
税务拨备政策
为满足因投资中国内地证券而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任何潜在税务责任,基金
管理人保留就投资收益计提中国内地预扣税或增值税拨备,并为子基金预
扣该等税项的权利。
在考虑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子基金计提以下税项拨
备:
1) 子基金不会就买卖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中国A股、B股及
H股)及ETF所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
拨备;
2) 子基金不会就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所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
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拨备;
3) 对于子基金发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间,子基金不会就自中国
内地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拨备;
4) 如果未对预扣税进行源泉扣缴,则子基金将按中国A股、B股及H股股
息及人民币银行存款利息的10%计提预扣税拨备;及
5) 对于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的分配,子基金不会作出预扣
所得税及增值税拨备。
鉴于适用中国内地税法下的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被修改及追溯适用税
项的可能性,子基金计提的税项拨备(如有)可能不足以承担中国内地投
资收益的实际税务责任。若未来该等不确定性消除或税法或政策进一步改
变后,子基金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对其认为必要的税项拨备金额作
出相应调整,这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拨备与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将对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实际税务责任可能低于计提的税项拨备。
因其认购/申购和/或赎回的时间不同,投资者可能因税项拨备差额而处于
不利地位,并且无权索要过度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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