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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ETF(5608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57286
基金代码 560890
公告日期 2024-09-13
编号 2
标题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ETF(场内简称:红利DB)
560890
交易型开放式
2024年9月2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2024年9月20日
2024年9月20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24年9月20日起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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