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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发起(QDII)C(0221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80939
基金代码 022122
公告日期 2024-09-27
编号 1
标题 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 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6号)进行募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QDII。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将自2024年0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利息),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非直销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9.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10.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 本公告仅对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gtjazg.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jazg.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1)及直销中心专线电话(021-38032359)咨询购买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 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科技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英文名称:CSI Hong Kong Technology Index
  指数代码:931574(港元)/931574CNY00(人民币)
  (2)指数发布日、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香港300指数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1000万港元的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通信、互联网、医疗器械、生物科技、电子、半导体、新能源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科技主题空间;
  (3)在科技主题空间中,剔除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连续为负以及过去两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3%的证券,对各中证二级行业中市值排名前三的证券豁免上述要求;
  (4)在剩余证券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详细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自动清算的风险、参与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存托凭证、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境外基金产品持有风险等。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及会计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国泰君安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代码:02212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2122)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6.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24年0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1日公开发售,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 100万
100万 ≤ M〈 300万
300万 ≤ M〈 500万
M ≥ 500万
A类基金份额
1.00%
0.60%
0.30%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50)/1.00=99,060.4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99,060.40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份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 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7.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 个人投资者可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及附件;
  (2)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传真及电子邮件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电子签名约定书》一式两份;
  (4)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签署的正反面复印件;
  (5)出示投资者本人的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并提供签署的复印件;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并签署的《交易业务申请书》;发送到直销邮箱gtjazgzx@gtjas.com或传真至021-38909008;
  (2)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提供《交易业务申请书》。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联系直销中心索取开户材料和交易业务申请书。
  (2)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1)38032359 (021)38674948
  (三)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全天。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国泰君安资管”下载APP,或点击链接(https://app.gtjazg.com/download.html)下载国泰君安资管APP。
  国泰君安资管APP开立基金账户流程:
  (1)使用个人手机号注册账号;
  (2)上传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清晰照片;
  (3)补充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4)绑定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5)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开设基金账户。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资管”APP办理认购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注册并登陆“国泰君安资管”APP;
  (2)成功在“国泰君安资管”APP上开设基金账户;
  (3)完成风险测评并满足产品风险匹配要求;
  (4)提交认购申请。
  4. 投资者提示
  (1)请个人投资者从官网或合法正规应用市场下载“国泰君安资管”APP;
  (2)如在“国泰君安资管”APP开户及认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客服电话:95521。
  (四) 非直销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缴款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 户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2989440
  大额行号:309290000107
  b. 户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账号: 1001202929026073602
  大额行号:102290020294
  c.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3.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及附件;
  (2)提供填妥并由机构盖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3)提供填妥并由机构盖章的《传真及电子邮件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提供填妥并由机构盖章的《电子签名约定书》一式两份;
  (5)企业、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正副本皆可,三证合一的机构客户可以仅提供营业执照);基金会:法人基金会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6)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
  (8)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书》发送到直销邮箱gtjazgzx@gtjas.com或传真至021-38909008;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提供《交易业务申请书》。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 投资者提示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联系直销中心索取开户材料和交易业务申请书。
  5. 直销中心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 直销中心咨询电话: 021-38032359 、021-38674948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开立的直销专户。
  a. 户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2989440
  大额行号:309290000107
  b. 户名: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账号: 1001202929026073602
  大额行号:102290020294
  c. 其他直销专户信息,请见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2.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非直销销售机构扣款。
  3.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记机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2. 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发售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 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成立时间:2010年8月27日
  客户服务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赵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姗
  电话:4006195555
  客服电话:95555
  (三)境外托管人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联席行政总裁: 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四)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jazg.com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非直销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茹建江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 李博
  联系人:虞京京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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