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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A(25307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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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2590 | ||||||||
基金代码 | 253070 | ||||||||
公告日期 | 2015-12-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将相关事项第二次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基金交易代码: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25307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00152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据此,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15年12月12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经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本基金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基金合同终止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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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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