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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材料ETF(5106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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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13295 | ||||||||
基金代码 | 510620 | ||||||||
公告日期 | 2016-03-29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能源行业”,代码510610)、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材料行业”,代码510620)的基金合同自2013年3月28日起生效,至2016年3月28日止届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截至2016年3月28日日终,能源行业、材料行业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为0.31亿元、0.22亿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6年3月29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2016年3月29日起,能源行业、材料行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能源行业、材料行业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财产清算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两只基金的终止上市等业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偿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分配基金剩余财产的手续费,基金 合同终止后的上市费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能源行业、材料行业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考虑到清算报告出具日前,一些资产不能完成变现或收回,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剩余财产的及时取得,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对以下资产进行垫付,具体如下: (一)停牌股票 如截至清算报告出具日,能源行业、材料行业仍持有停牌股票,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的停牌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组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变现后,若单只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整体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为该基金停牌股票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单只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整体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为该基金停牌股票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 基金财产清算组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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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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