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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0014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27354
基金代码 001486
公告日期 2017-04-18
编号 1
标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鑫安宝保本
基金代码:00148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0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证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的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保本基金,如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对法律文件予以修订并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未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结合市场情况,本基金无法根据《指导意见》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调整,故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对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的约定,如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的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安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即最后开放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日将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并适用保本条款。投资者当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鉴于本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本基金于2017年4月24日将不再开放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在直销渠道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柜台、支付宝官网的账户通、天弘基金官网办理;在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原销售渠道办理。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风险提示: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成后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清算期间投资者不能赎回,请投资者注意净值波动及流动性等相关风险,并提前做好安排。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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