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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货币A(0005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37883
基金代码 000533
公告日期 2017-04-25
编号 3
标题 关于修改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永赢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永赢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各方同意对永赢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对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主要包括: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增加收取强制赎回
费条款以及申购赎回流动性问题的条款、修改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修订估值方法的表述;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变化
修订相关条款,还根据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以来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变化,对其中的基金
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修改。详细的修订见附件。
根据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关于永赢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的议案》及《关于根据证监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永赢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次修改将自2017年4月25日起实施。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021-51690111咨询有关详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
maxwealt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附件: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情况
页码《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版本
内容内容
1、
P1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永赢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永赢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增加)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P3-7
第二部
分释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
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增加)
47、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3、
P12
三、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P12-13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
P14
三、申购
与赎回的原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
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
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增加)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
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
进行支付;当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
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
P14-15
四、申购
与赎回的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申
请不成功。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功。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
日)内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人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指
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增加)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7、
P15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P16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9、
P16
七、申购
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10、
P16-17
八、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增加)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
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0、当日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日单
笔/累计申购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1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11、
P17-18
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增加)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增加)
7、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
P18-19
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
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7、
P56-57
四、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
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8、
P58
(二)收
益分配原则
(增加)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
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P60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P61
二、信息
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41、
P61-65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
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去
尾的方式。
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
/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i=1,2……7)的基
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
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i=1,2……7)(包含
计算当日)的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
(增加)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增加)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42、
P65-66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3、
P67
一、基金
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
告。
44、
P67-68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增加)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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