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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M(968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92112
基金代码 968013
公告日期 2017-07-25
编号 1
标题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 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于
2017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67号文予以注册,获准在中国内地(为本
公告之目的,“中国内地”或“内地”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
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施罗德伞型基金II下的一只子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该认可并非香港证
监会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非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业绩表现的保证。
该认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类别投资
者。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内地代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或“内地代理
人”)。
4、 本基金是常规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M类别份额,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968013。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
可共同确定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公告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内
2
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
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
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
9、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中界定的美国人士除外。
10、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的名义持有
人为内地代理人。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
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
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
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内地代理人已在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将根据相关规定以
内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持有本基金份额。
11、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
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无需另行开立。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份额明细登记于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名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内地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申购。内地投资者应保
证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内地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
或其他障碍。
12、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已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提供数据传
输、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内销售资金结算等服务。
13、 内地投资者通过交银施罗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最低赎回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低持有额为人民
3
币10,000元。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最低申购金额、申购
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4、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购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及其确认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为准。内地投资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内地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的份额后,可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
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应在投资本基金前详细
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及www.bocomschroder.com)上的本
基金的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内地销售机构咨询。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内地投资者可拨打内地代理人交银施罗德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内地代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
www.bocomschroder.com)咨询基金申购事宜。
17、 本基金的份额申购申请可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内地交易日”指内
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
交易日”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香港营业日,或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
香港银行正常办公的日子,但如因(例如8号或更高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
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香港
营业日。
18、 基金管理人可在遵守内地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即本基金的中国内地补充说
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信托契约的前提下,综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金的销售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4
19、 风险提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内地
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内地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受股票市值上涨和下跌的风险。影响股价的因
素很多,例如投资者情绪、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改变、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
济不稳定、货币和利率浮动。如果股价下跌,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亦可能受负面
影响。
(2) 有关具有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具有投资级别的证券可能因负面的市场情况而被降级。如本基金
投资的证券或所投资的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降低,本基金的价值亦可能会
受到负面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与拥有较高评级、较低回报的证券
相比,该等债务证券一般具有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5
投资于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风险与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承受的风险
相似。
(3)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当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发行人违约、资不抵债或面对财务
或经济困难,可能影响相关证券的价值(该价值可能是零),因而对本基金的
份额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4)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动会影响本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的价值。一般来说,利率上升时市
值会下跌,而利率下跌则市值会上升。
(5) 新兴和欠发达市场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和欠发达的市场须承受重大风险,例如政治和经济风险、法
律及监管风险、市场及结算风险、执行及交易对手方风险和货币风险。因此,
新兴和欠发达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较易波动。
(6) 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风险
通过REITs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本基金可能亦承受类似直接持有房
地产的相关风险。REITs的价格受其拥有的相关房地产价值变化的影响。
REITs依靠管理技巧,一般来说可能无法实现多样化。本基金投资的若干“特
别目的”REITs,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房地产行业,比如酒店REITs、护理院
REITs或仓库REITs,因此承受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险。
(7) 金融衍生工具
6
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
风险、波动性风险、场外交易风险和对冲风险,该等投资或须承受重大的资本
亏损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可显著导致较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金额更大的亏损。
本基金不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达到理想效果。
(8) 有关对冲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策略将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不保证市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术以达到
理想效果。在不利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假如对冲工具的交
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
并因此导致亏损扩大。
(9) 人民币货币风险
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
(“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
及限制。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CNH而非CNY的价值估值。CNH及CNY虽属相同
货币,但有关货币在不同、分开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上买卖。CNH价值与CNY
价值可因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和汇出限制)而出现差异,而
且差额可能十分显著。因此,CNH与CNY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也可能不
一样。
此外,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7
(1) 本基金及其他香港互认基金达到初期3000亿元人民币额度限制或中国证监会和/或
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而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者本基
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从而
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本基金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当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规模
占比达到48%时(包括内地销售比例被动超过预警值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风险。
(3) 货币及兑换风险。
(4) 相关税收安排及风险。
(5) 两地销售安排不同(交易日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6) 名义持有人安排导致的风险。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
基金代码:968013
2、 基金类型
常规混合型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8
开放式
4、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M类别。M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5、 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应自信托契约起持续存续80年,或在出现根据信托契约所界定的特定情况
时终止。
基金管理人可于若干情况下终止本基金及/或M类别。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因任何法律的通过而使得本基金及/或M类别变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香
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M类别不可行,或经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
认为不建议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M类别,或如本基金或M类别(视情况而定)已发
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5千万美元或以本基金计价货币计算的同等金额。此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
6、 基金投资目标和政策
本基金的目标是主要通过投资于亚洲股票和亚洲固定收益证券,以期提供中长期
的收益及资本增值。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一篮子提供高收益率和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
证券,包括REITs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企业发行人所发行
的并提供高收益的债券和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该等证券在购入时或购入后
可能是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以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大量投资
于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券和债务证券。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本
基金可有限度地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或类似工具间接投资于其他种类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非亚洲证券、商品(包括能源、金属和农产品)。
9
本基金将积极地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其他种类的资产和现金之间进
行投资配置,以达到本基金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周期性方针配置资产,即资产
将依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复苏、膨胀、放缓和衰退,按基础和定量因素如资
产种类估值、宏观经济数据和流动性调整资产组合。现金将被视为独立的资产种
类,如有需要,在不利市场情况时将被用于控制下跌风险。本基金各资产种类的
预计配置范围如下:
亚洲股票:30-70%
亚洲固定收益:30-70%
其他资产种类:0-20%
现金:0-30%
在积极的资产配置以外,本基金亦会积极在亚洲股票、亚洲固定收益证券和其他
资产种类中挑选证券进行投资。就亚洲股票组合而言,本基金打算集中投资在能
够产生真正的股东价值、拥有稳健的收入来源且持续提供高股息收益的公司。至
于亚洲固定收益组合,本基金打算参考基础和技术意见,比如估值、供应和需求
情况及流动性来选择提供高收益和资本增值的证券。本基金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
对利率的看法而进行存续期管理。存续期考量的是投资组合价值对利率变化的敏
感度。因此,存续期管理即管理利率走势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例如,利率上
升通常对债券价值有负面影响,故基金管理人会缩短投资组合的存续期以减少利
率上升时导致的影响。
本基金亦可为对冲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但基金管理人不一定会运用此工具。
基金管理人运用任何对冲策略不保证可完全和有效地消除本基金承受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可能超过其资产的10%。
基金管理人目前拟将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中国A股、中国B股及/
或与上述股票挂钩的证券。投资于中国A股可经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
行。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时亦会考虑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在获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经向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提前一(1)个月的书面通知后修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7、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的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
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
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一
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赎回费(如有)
等相关费用。
8、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份额类别 M类别
管理费* 1.25%
受托人费用**
0.07%
(最低收费为每年156,000港元)
行政费(即本基金
的登记费用)
0.02%至0.2%之间
*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7%为限),基金管理人将
会提前一(1)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费及开
支”一节。
11
**如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50%为限),受
托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收
费及开支”一节。
9、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本基金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M类别,M类别为累积份额类别,并不进行收益分
配,收益将再投资于本基金。
10、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交银施罗德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
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
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
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
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
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
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
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
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
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12
11、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交银施罗德作为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
管理资格。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电子邮箱及客户服务电话如下:
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处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份额的申
请,内地投资者的查询业务,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相关数据。受限
于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内地代理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
者提供各项服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交银施罗德。本基金未
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将公告内地销
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在遵守本基金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的前提下,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
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13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1、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中界定的美
国人士除外。
2、 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现在内地发售M类别份额。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
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
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3、 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
M类别份额,赎回M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4、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购价格为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
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申购价
格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赎回价格为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
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的价格。赎回价格(即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
点后4位(四舍五入)。
5、 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交易或须缴付以下费用:
14
费用 金额
份额类别 M类别
申购费
不高于投资金额的5.00%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投资金额的1.50%
赎回费 无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以公告方式告知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优惠。
6、 申购份额的手续
(1) 申购程序
本基金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份额申购申请可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
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任何申请,必须确保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内地交易日
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本基金的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
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截止时间
必须在香港时间17:00前)。内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
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申购份额的手续及方法
具体见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交易手续详情。
15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任何份额的全部或部分
申请。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销售。收到的申购
款项不会累计利息。如申请被基金管理人拒绝,申购款项将被退回至原先支
付申购款项的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2) 付款程序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项以人民币支付。除相关内地投资者以外,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付款。
申购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3)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M类别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 申购总金额X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别份额净值
7、 赎回份额的手续
16
(1) 赎回程序
本基金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在每个内地交易日,内地投资者均可在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要求按相关份额净值(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及开支后)赎回份额。本基金的每
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截止时间必须在香港时间17:00前)。内
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延
至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处理。
赎回申请一经提交,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回。
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赎回份额的手续及方法
具体见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交易手续详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该类别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X T日该类别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无
(3)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赎回款项支付
17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以赎回份额计价的货币
作出的赎回,赎回款项通常于有关内地交易日后之三(3)个工作日内,或
最迟于收到赎回申请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尽管有上述安排,
就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
作兑换时且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只
会向提出赎回申请的内地投资者支付,而不会向第三方支付。内地投资者于
何时收到基金管理人已支付的赎回款项则受制于本基金在内地资金结算的相
关安排。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5) 赎回限制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
后,将暂停份额的赎回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内
地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章节。
在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任何
一个内地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量(不论是否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
注销)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之10%。假如任何内地交易日的份额赎回数
量受到限制,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实施,所有拟于该内地交易日赎回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赎回申请的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能赎回的份额(如无此
限制本应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依相同的限制赎回。若赎回申
请就此而顺延至随后的内地交易日执行,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交易日后七
(7)日内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行使此权力而导致赎
回申请的任何一部分未能执行的,将于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和所有随后的内地
交易日优先执行(基金管理人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先的赎回申请完全实
现为止。
(6) 本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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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违反任何法律或任
何国家、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交易所的要求,或存在信托契约中具体规定的
其他相关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强制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或部分的份额。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在任何时间发现
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或依FATCA所指的美国人士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
和受托人将在适用法律法规准许之范围内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时应具备善意且拥有合理原因。取决于赎回时间,
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就本基
金的终止、强制赎回或其他事件,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
何部分作出补偿。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行使该等权利。
8、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M类别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5,000元人民币,或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最低赎回额为5,000元
人民币(除非基金管理人酌情豁免或调低);最低持有额为5,000元人民币,
或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如赎回申请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少于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有该
类别份额的要求。
(2)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M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
最低持有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目前,内地投资者通过交银施罗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最低赎回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0元。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追加最低申购金额、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
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 基金份额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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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基金目前只提供M类别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而本基金其他类别将不会供
内地投资者申购,M类别份额现时不可转换为本基金其他类别的份额或施罗德伞型
基金II的其他子基金(如有)的份额,反之亦然。
若本基金将来有其他类别的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经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与本基金今后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的份额进行转换。若本基金开通内
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现时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仅为本基金。虽然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司
法管辖区提供若干不同投资目标的单位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内地投资者不能转
换本基金之份额至该等仅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销售的基金。
10、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发生基金招募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
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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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
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其他情形。
(2) 暂停赎回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
后,将暂停份额的赎回。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中标题为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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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投资者可以在交银施罗德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内地投资者在
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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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3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李定邦先生(主席)
Christopher J. Durack先生(行政总裁)
Steve R. Bryant先生
曾葆泠女士
卢伟良女士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内地代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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