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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鑫收益增强A(00089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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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96398 | ||||||||
基金代码 | 000896 | ||||||||
公告日期 | 2017-08-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87958299.6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10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120643467.21份)的72.9076%。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及《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其中87958299.67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议案一,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议案一,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87958299.67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议案二,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议案二,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一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二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一及议案二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8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7年8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调整修改后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后的赎回费率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四、《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附件五、《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六、《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0277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七月七日,七月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中山北路909号12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韩中怡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谢丹、许天洲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87,958,299.67份,占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20,643,467.21份的72.90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87,958,299.6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该项议案获得通过;大会对《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87,958,299.6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分别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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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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