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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穗定开债券(0035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74264
基金代码 003526
公告日期 2017-11-17
编号 1
标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abc-ca.com)发布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70号文准予注册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16年11月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收件人:叶冰沁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7日,即在2017年11月17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bc-c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表决票上签字、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未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的。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本数);
2、《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本数)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联系人:叶冰沁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网址:www.abc-ca.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人:刘佳、徐莘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abc-c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8-95599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即变更注册为定期开放发起式基金,并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同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更、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2、本次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变更注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变更注册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名称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农银金穗定开发起式基金)。《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如下:
章节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下文同类修改不再一一赘述。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订立依据。
三、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相应修改。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及监管要求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修订。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无 删除变更注册后不适用的条款。
无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增加法规的释义。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完善释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原《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无 删除变更注册后不适用的条款。
无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定期开放、封闭期、开放期的释义。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释义并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释义。
无 5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持有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发起式基金相关释义。
无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无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及监管要求补充。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生效。
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等,并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7年月日起正式生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无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本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封闭期、开放期的相关表述。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日。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申购的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披规则;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惩罚性赎回费和摆动定价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及监管要求补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暂停赎回的情形,并完善相关表述;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20%比例的部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可以部分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大额赎回的处理规则。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无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条款。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完善相关表述。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条款。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交叉引用修改。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明确现金的范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杠杆放大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5、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杠杆放大策略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债券回购策略、跨市场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5、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可利用债券回购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区分封闭期和开放期分别制定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5)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调整相关表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结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调整表述。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增加摆动机制的相关条款。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并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5、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临时报告的内容及表述;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临时报告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调整序号。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根据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17年月日起生效,原《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
三、变更注册前后基金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的修改
变更注册前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年 0.1%
1年≤T<2年 0.05%
2年≤T 0%
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变更注册后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天 1.5% 100%
7天≤T<90天 0.1% 25%
T≥90天 0%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四、变更注册前后的赎回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本基金将在变更注册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
2、《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变更注册,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变更注册后的运作
自《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进入首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基金的历史沿革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生效。
2、基金变更注册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销售的开放式基金,机构占比较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发生巨额赎回,对个人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本次变更注册将本基金定性为机构定制基金,一是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二是保护中小个人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其因不了解本基金属性而申购不适宜的基金产品。
3、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根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的规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本基金变更注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六、表决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根据八、生效与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变更注册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变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六、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变更注册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基金变更注册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abc-ca.com.cn)及2017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布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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