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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电子信息传媒股票A(0053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74313
基金代码 005310
公告日期 2017-11-17
编号 2
标题 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张继枫,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4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13年7月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从事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工作,2015年5月起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9日起任广发聚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四、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0)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2)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23)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4)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5)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8)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9)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0)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1)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5)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7)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1)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3)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5)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49)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3)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4) 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5)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56)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9)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2)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3)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4)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6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7)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8)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0)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1)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7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7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5)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7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0)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8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4)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6)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7)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8)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89)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1)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93)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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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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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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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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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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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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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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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电话:4008365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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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4)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区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05)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6)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0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8)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0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10)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11)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1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1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15)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1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00=98,814.23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三、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0.9%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30日(含)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天≤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30%
N≥730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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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本基金暂不使用摆动定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但未来一旦摆动定价的实施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用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对各类资产的市场影响,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灵活配置,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本基金依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行业分类方法,用信息技术和电信业务两个产业来界定为本基金所指的TMT产业,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电子制造、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及传媒等行业;本基金原则上仅选择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和中证全指电信业务指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进行股票投资。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TMT产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有权对TMT产业的划分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并相应根据调整后的划分方法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选择范围,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因本基金对TMT产业的划分标准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不完全属于TMT产业,本基金将在10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TMT产业中优质的、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进行配置;在构建组合过程中,将从行业成长性、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技术革新和行业估值水平等五个维度来对TMT产业各个子类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以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3、股票配置
 在主题契合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分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定性方面,本基金将从技术优势、竞争格局、创新能力、渠道优势、市场空间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定量方面,本基金将主要从财务分析与估值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其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指电信业务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本基金原则上仅选择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和中证全指电信业务指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进行股票投资,因此选择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和中证全指电信业务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比较适合,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六、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或监管部门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八、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九、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若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原则上仅选择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和中证全指电信业务指数的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股票投资,经考察该两只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两只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持续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
 此外,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同时管理人还将在特定情形下暂停基金估值,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细分主题的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股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影响TMT产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当TMT产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TMT产业股票的基金。另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12、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传媒(TMT)产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11)、(14)、(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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