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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A(00268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81894
基金代码 002688
公告日期 2017-11-25
编号 1
标题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长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268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7年11月27日
赎回起始日 2017年11月2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红塔红土长益债券A 红塔红土长益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688 00268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起始日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第四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
自2017年12月2日(含)至2018年3月2日(含)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2017年12月1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 0.80% -
100万<=M<500万 0.50% -
500万<=M 1000元/笔 -
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A级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10%
1年<=N<2年 0.05%
2年<=N 0.00%
C级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天 0.10%
30天<=N 0.00%
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2场外代销机构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四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7年12月1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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