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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亚太股息M人民币累算(9680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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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95440 | ||||||||
基金代码 | 968014 | ||||||||
公告日期 | 2017-12-13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7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55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该认可并非推荐或认许本基金,亦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表现,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别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汇理”)。 4.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M人民币(对冲)-累算、M人民币(对冲)–分派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人民币(对冲)-累算:968014 M人民币(对冲)-分派:968015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认购、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请您注意:此处的认购与普通意义上基金认购并不为同一概念,此处认购仅指M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初始发行之日当日,即2017年12月18日,具体请您进一步参见基金合同等销售文件。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美国人士”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金额的金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其后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无最低赎回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认购、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行政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T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应于T+4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7年12月18日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abc-ca.com)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abc-ca.com)进行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认购、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86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拨打) / +86 400-820-8828(适用于移动电话拨打)/ +86 21-3888-8828(适用于境外电话拨打)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若在内地的销售规模比例达到45%,本基金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风险;或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内地以外的法律(香港法律)的风险。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 基金代码: 968014(M人民币(对冲)-累算) 968015(M人民币(对冲)-分派)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一个积极管理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的分散投资组合, 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于周期内达到超越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基准”)的表现。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高于基准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分配率。就“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的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目标是在较低波动性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达至超越基准的表现。 本基金只可为进行对冲而运用衍生工具。 为达致该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最少80%投资于在澳大利亚、内地、香港、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事大部分业务活动的公司所发行的亚太(日本除外)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包括: 美国预托证券、环球预托证券); 然而, 在亚洲其他新兴市场的法律或规定允许本基金投资于其市场或交易所的时候, 本基金亦会寻求其他机会。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 本基金并不打算投资于中国A 股及/或B 股。该投资政策如有任何更改, 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而基金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予以更新。如本基金日后打算作出上述投资, 将提前至少一个月事先通知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将积极管理股票投资, 根据孳息率、盈利比率及估值比率等可量化因素、营业模式及公司管治等不可量化的因素以及其他按个别情况决定的因素, 物色可持续派息及/或估值吸引的公司。基金管理人亦会根据风险、宏观经济展望及其他市场因素决定对国家或地区及行业的分配。 根据市场情况, 本基金最多可将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不会将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国发行人(包括其政府、该国的公共机构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一节和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贷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两类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认购价格均为每份1.00元。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就“M人民币(对冲)-累算”而言, 该类别将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就“M人民币(对冲)-分派”而言, 本基金若进行收益分配, 将于有关月份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收益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一般从本基金分派类别份额的投资收入及利息中支付。但是, 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 “M人民币(对冲)-分派”有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或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而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的可分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分配款项。 上述就“M人民币(对冲)-分派”的分配方式与内地基金收益分配一般仅就基金已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存在显著不同。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农银汇理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于2008年3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307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将公告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二、 与认购、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将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分派”两个类别)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售。 需要说明的是,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普通类别,只对内地投资者发售。 (四) 认购、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认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分派”两个类别)认购价格均为每份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六) 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认购费、申购费可另加于认购价/申购价之上或从认购/申购款项中扣除(视乎情况而定)。赎回费应从应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为了计算部分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应付的赎回费, 除非另有指明, 否则较早时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为在较迟认购/申购的份额之前赎回。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包括认购费及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七) 认购规则 1. 初始发行时间 M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初始发行期为初始发行之日当日, 即2017年12月18日。 2. 内地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具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初始发行之日的申请截止时间(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认购M人民币(对冲)份额, 具体截止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份额发行公告。 为免歧义,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认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因为初始发行期只有一个交易日(即初始发行之日), 内地投资者在初始发行之日的上述交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认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3. 认购价格 M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价格均为每份人民币1.00元。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M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费率均为4.5%。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认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5. 认购限额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M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金额的金额。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7. 认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计算将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8. 认购款的支付 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认购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认购价款。 (八)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资者承担。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亦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6.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账户资料提供给受托人以及填妥赎回申请文件正本并及时交付, 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将于通常情况下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经书面通知受托人, 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 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要求获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予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计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不允许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九)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本基金无最低赎回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一〇)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及/或香港证监会及/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 廖宜建 联系人: 周海平 联系电话: +86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拨打) / +86 400-820-8828(适用于移动电话拨打)/ +86 21-3888-8828(适用于境外电话拨打) 传真: 021-23208550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申购具体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的开户和认购、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申购可以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及申购程序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金钟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座9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 香港 皇后大道中15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21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Jean-Yves Glain Vincent Mortier Bernard Carayon Laurent Bertiau Zhong Xiao Feng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9号 农银大厦50楼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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