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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视野混合C(0013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47188
基金代码 001390
公告日期 2018-01-23
编号 1
标题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
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 C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16 2

联系人:张放
联系电话:010-5651712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0-6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中融
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
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即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
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3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
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4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
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指定地址,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
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
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
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
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7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
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8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86 10) 56517299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
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
56517299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获取相
关信息。 9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
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
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附件一:《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10


附件一: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
期发展及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实施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
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
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要求、《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11

附件二: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
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
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
——“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3

附件四: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生效。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
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
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汇总 14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
见《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5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后
《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6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新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鑫视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18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3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19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捕捉互联网向
技术实体经济与金融各领域渗透的过程中,体现出的新的竞争优势。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基金名称
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20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删除 2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适用于固定认购费用的情形除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22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删除 2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新增 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2018 年 2 月 26 日,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中融新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融新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24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或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25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本基金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
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收取赎回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27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28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29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30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31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
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
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32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 51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3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注册资本:605,871.994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34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35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
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38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9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捕捉互联网向
技术实体经济与金融各领域渗透的过程中,体现出的新的竞争优势。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于新优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
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4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
型、政策制度导向、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
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经济领域和板块,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
优势”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企业的
经营模式。在 3G 网络普及和智能手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移动互联
网普及率迅速提升,移动互联网最大的两个意义在于:一是使用无物
理限制,PC 端的互联网应用场景通常为办公、居家休闲、学习等环
境,而基于手机端的移动互联网可以应用于任何场景,手机已经将我
们的碎片时间全部填满,并且在抢占其他活动时间,比如电视、阅读
等活动;二是移动互联网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联接起来,形成的
O2O 商业模式开始融入日常生活,利用线上(online)信息传递高效、
营销无物理边界的特点带动线下(offline)特定场景的商品与服务
消费,线上线下用户相互转化,扩展了传统产业的销售边际。
从长期来看,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思维向各行各业进行
渗透,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趋
势,利用移动互联网的技术、运营方式和思维模式改善实体经济的运
营效率并从中分享增长红利是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互联网行业以及传统行业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渗透下所
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研究分析受益于新优势发
展的典型产业,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
重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新优势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
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
能给股东创造经济价值的股票。基金将以超额收益为目标,利用“多因素
选股模型”,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
核心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
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
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
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
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
定收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41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
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
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
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
交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
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
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
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
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
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
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
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
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
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42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
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
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
战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在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
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经
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
定期向业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方
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删除 43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
于新优势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
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44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5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46

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中证指数
公司发布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市场认可度高、代表
性强、编制透明等特点。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
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
性。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应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47

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8

相互抵消。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9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0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51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52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53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54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八部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56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5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58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59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25.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6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61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6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
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
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63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64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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