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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鸿6个月定开债发起式(0056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0063
基金代码 005606
公告日期 2018-03-09
编号 3
标题 招商招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35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7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50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54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5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5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58 4-3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4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
汇、售汇业务。 4-5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6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4-7
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4-8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4-9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
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
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
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4-10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11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4-12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3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15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
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4-16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4-17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4-18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授权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4-19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
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20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同时失效。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变更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授权通知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4-21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22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
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1:
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结算。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基4-23
金托管专户。
(4)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
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
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
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
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
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
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4-24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
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
项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
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
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
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
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
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
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
托管专户。 4-25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
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
4、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成交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能根据该成交单
在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确认已经生成的交易。如
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4-26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4-27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开放期内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开放期内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1:00 前将划款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 T 日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4-28
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4-29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4-30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4-31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4-32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4-33
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4-34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4-35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4-3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37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4-3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4-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4-4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4-41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4-4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43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进入开放期;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4-44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45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4-4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4-4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50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4-51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52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4-5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54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55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5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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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5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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