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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长盈混合A(0025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8746
基金代码 002584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2
标题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79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99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01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102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3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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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
且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五、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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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长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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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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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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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
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
保本周期
39、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单位份
额累计分红—1)/1×100%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本
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之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二个公
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
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2、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不
包括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其他各保本周
期内持有到期指持有过渡期内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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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4、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6、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8、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9、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1、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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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52、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3、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富安达长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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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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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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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
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
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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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
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
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
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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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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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有持续有效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约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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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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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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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设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 亿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87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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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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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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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No.0000001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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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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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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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代其行使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
续。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及《保证合同》/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
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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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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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富安达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
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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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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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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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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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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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录
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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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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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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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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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
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
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
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
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
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
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
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富安达
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
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
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
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 日
(6)联系人信息
关颖:(010)88822558
王晨:(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
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
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
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
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
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增至 30 亿元。2010 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
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
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
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 45
亿元。2014 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 AA+。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投保经审计总资产为 1,065,814.87 万元,净资产
623,917.66 万元。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
担保资产规模为 1278.20 亿元,不超过其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62.39
亿元)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共 28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
金额为 264.94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
同附件:《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
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且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本基金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之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
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
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
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4%年
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4%×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在确信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
换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
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
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
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
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安全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包括股票、可转换债
券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投资于安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 CPPI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在
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实现保
值增值的目的。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根据市场的走势与基金的净值水平来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在基
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
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安全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
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组合风险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确定安全垫的放大
倍数,即风险乘数,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 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风险资产
和安全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
率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
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力争获取稳健的债券投资收益。固定收
益类资产中,本基金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
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
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
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
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
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
得较高的总回报。
4)个券选择策略:在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外部与内部信用评级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对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密切跟踪,根据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投的重
要依据。通过比较不同券种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选
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策略精选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
A、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竞争优势
B、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E、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 (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公司不再符
合本基金投资的标准,或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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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根据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
的分析确定套期保值的类型以及投资比例,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特定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
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2)、(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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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二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主要目标客户的风险偏好较低,以二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有
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二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投资者所理解,投资者能够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选择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恰
当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
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
结合 FED 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并
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结
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个股。本基金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成长性良好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追求
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方向、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运营
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和成长能力,优选具有良好经营情况的上市公司
股票。
A、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
竞争优势
B、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E、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 (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公司的基本
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申购与增发新股申
购,通过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分析,综合考虑
内在价值、市场溢价、中签率以及申购机会成本等影响申购收益率的因素,制定
适当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债券
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长、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
场上可获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将其作为
指数标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
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基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 0%-95%,考虑到
本基金的灵活配置属性,取 6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其余
40%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富
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行。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富安达长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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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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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代其行使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
续。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及《保证合同》/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
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富安达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变更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
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录
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
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
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
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
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
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
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富安达
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
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
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
合同附件:《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且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
④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本基金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之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
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
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②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⑦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⑨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②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8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4%年费
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4%×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
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在确信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5、担保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公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9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
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
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 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0
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1
6、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
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
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2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3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富
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
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
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安全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资产支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4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包括股票、可转换债
券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投资于安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
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6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服和签署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2)、(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7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8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服和签署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9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0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1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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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9

本页无正文,为《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2016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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