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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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11
标题陕西万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西咸沣东自然罚决字[2020]2-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西咸沣东自然罚决字[2020]2-13号
批复原因违反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占用三桥街办新军寨村4,66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充电站
批复内容罚款金额13.99(万元)
处理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11
标题万马线缆(越南)有限公司受到越南北宁省税务局行政处罚(4465QD-XPHC)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4465QD-XPHC
批复原因错报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批复内容罚款金额6.35(万元)
处理人越南北宁省税务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万马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25号
批复原因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持有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129,487,911股股份于2021年1月14日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质押股份数占你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0%,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2.5%,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质押事项,直至2021年3月18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3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持有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129,487,911股股份于2021年1月14日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质押股份数占你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0%,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2.5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被质押事项,直至2021年3月18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5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05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年报,你公司在2017年内开展了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部分披露本期购买衍生金融资产金额为2.33亿元,出售金额为2.21亿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471.05万元,衍生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6,927.65万元。你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对拟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3
标题万马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8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8号《关于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11
标题万马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17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名称公告编号:2018-004,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丽)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姚某刚为姚丽的堂弟,“姚某刚”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姚某水为姚丽的叔叔,“姚某水”账户于2008年2月19日开立于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姚丽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账户,于2015年6月1日至9月7日使用“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上述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查询资料、员工履历资料、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姚丽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民族证券工作期间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301,296元,并处以903,88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姚丽)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姚某刚为姚丽的堂弟,“姚某刚”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姚某水为姚丽的叔叔,“姚某水”账户于2008年2月19日开立于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姚丽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账户,于2015年6月1日至9月7日使用“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上述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查询资料、员工履历资料、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姚丽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民族证券工作期间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7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69号
批复原因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2017年10月13日披露的《更正公告》,以及你公司披露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你公司作为万马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你公司2015年5月26日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2017年9月27日最后一笔减持,累计减持万马股份5,340万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5.6118%。你公司未真实的披露上述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6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7年9月28日披露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你公司2015年5月26日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2017年9月27日最后一笔减持,累计减持万马股份5,340万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5.157%。你公司在通过证券交易减少的万马股份数量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万马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嘉宇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宇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彭建平,其在创业初期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3人系彭建平亲属)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并进行股票交易。随着嘉宇实业的发展壮大,彭建平指示成立证券投资部,并开始借用卜某等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2012年5月以来,嘉宇实业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万马股份”“长信科技”“奥维通信”“白云山”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累计亏损199,040,920.38元。嘉宇实业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决策人是其实际控制人彭建平,具体事务由该公司证券投资部员工经办。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嘉宇实业利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彭建平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嘉宇实业在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对我会调查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处罚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 二、对彭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5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7号、中国证监会[2016]87号
批复原因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14
标题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嫌异常废水泄漏事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1年6月5日,杭州余杭自来水厂取水口发现有机物质,初步确定,有机物来自南苕溪上游的临安青山湖工业园区。2011年6月8日,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后,初步确定包括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涉嫌异常废水泄漏,6月9日上午11时余杭相关地区已恢复供水。 经相关部门检查,公司雨水管排放的水中含有机物成份。公司自2011年6月8日起处于停产检查状态。
批复内容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为避免不合格水源继续排入外部管网,公司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 1.封堵公司所有雨水管的出水口和进水口,防止不合格水源流出厂外;抽取管网内残存的污水,集中存储。将可能存在漏油现象的储油罐中的油抽干,并将油罐撤离厂区。落实责任,严防管线内残存的水源外漏。 2.清除厂区内露天存放的各种可能存在油污或其它有机成分的堆放物。 3.分析水样,积极寻找管道残留物的处置方案。 目前公司已控制整个污水排放管网,确保异常废水不外排。 公司已联系有资质的专业环保治理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制订综合环保整改方案;聘请环境治理专家对已储存在管道内的残留物进行分析和实验,研究制定方案。公司将积极配合此次环保整治行动,争取尽快恢复生产。
处理人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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