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5 |
标题 | 关于对韩方明、田炳信、杨永强、梁军、金杰、吴亚洲、袁斌、张长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所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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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21 |
标题 |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常晓波、白西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1176号 |
批复原因 | 一、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二、在对乐视网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在对乐视网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常晓波、白西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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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1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会计部监管函[2022]第1号 |
批复原因 | 在对乐视网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对乐视网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请你所高度重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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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寒汀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1号 |
批复原因 | 龚寒汀:经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
批复内容 | 对龚寒汀(身份证号码:320103***********6)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7月4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如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前来我局,应当向我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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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家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9号 |
批复原因 | 汪家胜:
经查,你在担任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反馈落实内核会议意见要求,你签字确认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认定汪家胜(身份证号码:340102***********3)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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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荣年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0号 |
批复原因 | 薛荣年:经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
批复内容 | 薛荣年(身份证号码:340103***********0)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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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栾培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8号 |
批复原因 | 栾培强:
经查,你在担任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反馈落实内核会议意见要求,你签字确认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认定栾培强(身份证号码:370212***********8)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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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德证券、杨丽君、王鑫)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德证券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公告收到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月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5,660,377元。
三、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
中德证券出具的历次《发行保荐书》均表示,乐视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
(二)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二、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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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温京辉、李耀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2007年度至2009年度审计报告(文号为利安达审字〔2010〕第1048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文号为利安达专字〔2010〕第1110号),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进行核验
二、在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
三、在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
四、未审慎执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07版)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007版)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07版)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07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07版)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07版)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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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巍、李晓刚、高屹、周洪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2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0年度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会审字〔2011〕2002号、〔2012〕0480号、〔2013〕0665号、〔2014〕1546号、〔2015〕161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2版)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07版)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2版)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07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2版)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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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常晓波、白西敏)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信永中和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永中和为乐视网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二、信永中和在对乐视网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信永中和在对乐视网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常晓波、白西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509,434元,并处以3,018,868元罚款;
(二)对常晓波、白西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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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 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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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2 |
标题 | 乐视网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 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
批复内容 | 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二、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00,000元。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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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7 |
标题 | 乐视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0]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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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2 |
标题 | 乐视退: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
文件批号 | 渝金监发[2020]43号 |
批复原因 | 1.平台和产品不能满足正常开展网贷业务的条件;
2.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监管要求;
3.未经报备开展资产转让;
4.呆账核销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5.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占比超限;
6.与第三方违规合作开展业务。 |
批复内容 |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暂停你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暂停期间不得新发放网络贷款。2.责令你公司按照《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渝金【2018】131号)关于网络贷款业务平台和产品的监管标准,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3.责令你公司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4】10号)第八条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于2020年9月30日前配备符合监管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取消你公司开展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资质,《关于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展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备案意见》(渝金【2017】132号)同时失效。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融资。5.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改正呆账核销手续不齐备、关联方贷款余额超限问题。 |
处理人 |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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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19 |
标题 | 关于对刘延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0年6月3日晚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致新云网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新云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津盈瑞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瑞汇鑫,由融创集团通过合约控制)与致新云网于2020年5月22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致新云网受让盈瑞汇鑫持有的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睿汇鑫)100%的股权,间接受让嘉睿汇鑫持有的乐视网341,422,2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6%。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融创集团及致新云网在规定的时间将权益变动相关文件递交公司,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2019年6月至今),未及时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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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2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晚间,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致新云网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新云网”)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将权益变动相关文件递交你公司,但你公司未能及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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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4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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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贾跃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贾跃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份减持信息披露违规
二、敏感期交易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贾跃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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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贾跃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宏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淑青,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弘,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雷让,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吴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田炳信,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梁军,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杨丽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经查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
视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违规担保
(三)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四)2016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五)2018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六)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董事张昭、刘弘,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吴孟、田炳信,时任总经理梁军,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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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贾跃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宏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淑青,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弘,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雷让,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吴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田炳信,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梁军,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杨丽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经查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
视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违规担保
(三)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四)2016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五)2018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六)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董事张昭、刘弘,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吴孟、田炳信,时任总经理梁军,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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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贾跃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宏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淑青,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弘,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雷让,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吴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田炳信,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梁军,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杨丽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经查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
视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违规担保
(三)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四)2016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五)2018年度业绩预计违规
(六)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宏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时任董事张昭、刘弘,独立董事王雷让、郑路,时任监事杨晴、吴孟、田炳信,时任总经理梁军,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巍,时任副总经理袁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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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5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京03执13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京03执1328号 |
批复原因 | 全部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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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1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京03执126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京03执1268号 |
批复原因 | 全部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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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9 |
标题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京03执124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京03执1245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处理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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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2 |
标题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京0108执714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京0108执7147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处理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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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前将上述问题回复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北京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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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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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总调查字191339号、稽总调查字191341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视网”)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339号、稽总调查字191341号),因公司及贾跃亭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先生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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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78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晚,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6.08亿元至6.13亿元,其中因所持乐融致新少数股权价值重估预计确认投资收益20.99亿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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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3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另外,媒体报道民生信托已追回10亿欠款并撤回对乐视控股及贾跃亭执行申请。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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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2 |
标题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8)京0108执1618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京0108执16181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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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9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21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重要事项说明的公告》,显示深圳市乐视鑫根并购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乐视鑫根并购基金”)已于2018年9月25日向有限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芜湖歌斐”)支付3亿元本金款。乐视鑫根并购基金作为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5%,但是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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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6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08号 |
批复原因 | 10月15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其中《关于调整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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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近期,你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乐融致新股权被司法拍卖,贾跃亭所持股份被动平仓减持及解除质押股份可能被处置等事项,另外,有媒体报道孙宏斌将全面接手乐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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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2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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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7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8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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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31 |
标题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京仲裁字第185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京01执4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本金1,370,043.5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本案仲裁费53,052.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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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1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月17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乐融致新可能无法于9月30日前完成增资交割条款并构成违约风险,以及你公司与非上市体系达成认定债务规模约67亿元等事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后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6 |
标题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京0105执13288号、13290号、13714号、13712号、137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市场推广费,上述案件推广费共计400万元人民币。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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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3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关注到媒体报道,7月11日,乐视网旗下超级电视主体乐融致新宣布进入区块链领域,与一链科技联合推出智能硬件“一链盒子”,同时乐为金融还将与一链科技在金融区块链方面进行合作。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请你公司结合目前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应用阶段,同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你公司、一链科技在区块链业务的人员、资金、技术专利储备情况,说明公司区块链业务是否具有相应的业务基础和可行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是否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报道称,一链科技的股东以及管理层均曾在“乐视系”内担任要职,一链科技可以看作是乐视内部孵化的一个项目。请说明一链科技的股东及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的情形。
3、乐融致新与一链科技合作的区块链智能盒子业务的合作运营模式,相关业务对你公司未来经营与财务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现有会员付费模式产生冲击,以及你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4、请结合国内外对区块链、智能盒子业务的最新政策与法律法规等,说明你公司开展与区块链相关的业务是否存在政策与法律风险,你公司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5、请说明乐为金融是否为公司的参股或者控股子公司。如是,请说明乐为金融的股权结构、最近一年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乐为金融、一链科技在金融区块链领域的合作可行性、竞争力及未来业务合作的不确定。
6、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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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64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媒体报道,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你公司董事、高管发表了“关于非上市公司体系债务问题,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体系的沟通、交流,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尚未签署正式的协议”“关于上市公司今年7、8月份即将到期的债务,公司正与金融企业积极沟通中,现已取得一定进展”等言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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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13号 |
批复原因 | 5月23日,你公司披露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跟踪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贾跃亭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等情形。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持续督导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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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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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3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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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9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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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30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月25日晚间,媒体报道《对话孙宏斌:详解乐视困局和辞任乐视网董事长之谜》等文章,采访内容包括公司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足,公司变卖核心资产远远不够还债等言论。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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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03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基金销售(青岛)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章、人事档案全部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二是实缴资本2000万元,出借给股东1900万元,公司总经理未在审批单上签字。三是现有员工全部人员经费均纳入乐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公司尚未展业,针对我局现场检查反馈意见,立即着手整改了上述问题,控股股东已就维护公司独立性、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承诺。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特对你公司下发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并确保严格执行。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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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贾跃亭、贾跃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贾跃亭、贾跃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2月6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收到贾跃芳出具的承诺函。贾跃芳承诺,其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处置自己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将其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该笔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5年5月25日,乐视网收到贾跃亭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贾跃亭承诺,将其减持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7年10月27日,乐视网公司董事会向贾跃亭、贾跃芳发函提醒并要求贾跃亭、贾跃芳继续履行借款承诺。11月9日,乐视网收到贾跃亭、贾跃芳的复函,复函显示贾跃亭、贾跃芳由于个人资金、债务原因已无力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并且目前也未提出新承诺以替代原有承诺。贾跃亭、贾跃芳违反了上述借款承诺。
贾跃亭、贾跃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贾跃亭、贾跃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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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25 |
标题 | 北京证监局关于责令贾跃亭回国履责的通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49号、京证监发[2017]256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上市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及乐视系相关公司经营困难,你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长,在公司急需资金时未履行对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承诺,我局已对你违反承诺的行为出具《关于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17〕149号),截至目前你仍未履行承诺且未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我局已于2017年9月13日向你下发了《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京证监发〔2017〕256号),明确要求你在见文后立即回国,稳妥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此后也通过上市公司多次向你转达了回国履责的要求,但至今未见你采取相关行动。你以投资汽车业务及融资为由滞留境外,你控制的相关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巨额欠款,至今尚未归还,相关行为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批复内容 |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局现责令你于2017年12月31日前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配合解决公司问题,稳妥处置公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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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3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贾跃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显示,贾跃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
1、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100,000元;
2、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149,847.77元;
3、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对应的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至贾跃亭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为9,098,872.03元;
4、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426,046元,律师费人民币2,560,000元。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
处理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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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北京证监局对贾跃亭、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49号、[2017]154号 |
批复原因 | 贾跃亭于2015年5月作出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资金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免收利息。2017年11月,贾跃亭已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无息借款的承诺。贾跃亭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贾跃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贾跃芳于2014年12月作出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资金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免收利息。2017年11月,贾跃芳已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无息借款的承诺。贾跃芳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贾跃芳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贾跃亭就上述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贾跃芳就上述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等。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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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4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8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1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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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1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及予以必要的补充披露,并在1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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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3 |
标题 | 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证监发[2017]256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证监局于2017年9月13日向贾跃亭下发了《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京证监发〔2017〕256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你在见文后立即回国,稳妥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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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2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59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高度关注贾跃亭减持资金承诺履行情况,请公司及贾跃亭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公司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专项披露的公告》,贾跃亭承诺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自收到上市公司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贾跃亭将还款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公司2017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已向贾跃亭归还全部借款。请逐笔说明公司向贾跃亭还款的时间、金额、还款原因,以及贾跃亭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并说明理由。请公司保荐机构、律师分别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并于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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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0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一、应收、预付账款及关联交易;
二、未来业绩预测;
三、研发费用及人员;
四、行业数据、现金流及其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充分、必要的补充披露,并在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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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乐视网)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17]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2016年上半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采购总额为324,872万元,销售金额为448,948万元。上述金额均超过公司2016年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预计金额。对于超出2016 年预计部分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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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赵凯)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17]53号 |
批复原因 | 赵凯:2016年上半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采购总额为324,872万元,销售金额为448,948万元。上述金额均超过公司2016年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预计金额。对于超出2016 年预计部分的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你(142733********0015)作为乐视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发现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你于2017年4月28日9:00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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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1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配偶同业竞争说明与承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1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及其配偶甘薇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10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则的规定,积极推动本次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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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3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5号 |
批复原因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视网”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5号),该问询函针对目前公司正在推进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列出的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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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9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问题1、报告书显示,上市公司或乐视致新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向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其他主体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上述股份认购。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目前的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本次投资。
问题2、报告书显示,上市公司将在多方面与标的公司进行合作,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供应链、营销渠道、海外布局、内容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
批复内容 | 收到《重组问询函》后,我公司立即召集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就《重组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并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中做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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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6 |
标题 | 乐视网:相关事项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15]3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相关问题的问询,公司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1、关于公司影视剧版权的减值测试方法、依据和参数
2、关于公司资本化研发项目的补充说明
3、关于公司付费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4、公司2014年度的平均月度总播放时长、与2013年度同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及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对比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结合已提交监管部门的书面回复情况,就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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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8 |
标题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创业板问询函,对近期有媒体报道公司高管、行业研究员、机构人士、媒体、市场大户等组建的“乐视粉丝群”,涉嫌在微信上进行非公开信息的传播事项进行问询。 |
批复内容 | 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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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31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14]31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1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存在的问题1:公司未建立和完善影视剧版权减值测试制度、对影视剧版权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也未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测试底稿,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影视剧版权的减值方法、依据和参数。
存在的问题2:公司对核心资产影视剧版权的日常统计管理尚处于纯人工记录的状态,相对于公司无形资产数量及价值来说,管理精细化程度明显不足,人为因素造成统计、计量错误的风险较大。
存在的问题3:公司关联交易发生较多,但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信息传递要求尚未落实到公司制度中,有关关联方名录及报告要求仅对业务及财务部门进行了口头传达,仍存在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风险。
存在的问题4:公司合同管理较为粗放,目前无专门的部门负责合同的存档、管理与登记,容易造成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漏洞。
存在的问题5: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的业务中,存在经营管理权划分不清、影响独立性的潜在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关联方的独立性需要加强。 |
批复内容 | 整改1: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已建立了充分完整的资产减值测试制度。
整改2:2015年上半年,公司已在ERP系统中完成了无形资产模块的设置,对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的核算管理,解决了相关统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问题,降低了人为因素造成统计、计量错误的风险。
整改3:公司已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的报告、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司建立了关联方名录并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录及时录入公司ERP系统。公司交易相关的业务流程均需通过ERP系统进行审批,相关交易信息均通过ERP系统予以传递,包括关联方交易信息,保证了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
整改4:公司已通过制度规范和ERP系统中合同审批和管理流程,建立了更加系统化的合同存档、管理与登记体系,以降低和减少合同管理中的相关风险和漏洞。
整改5:公司已进一步强化关联业务的经营管理独立性,尤其是对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中,非上市公司控股的业务部分,明确经营管理权,保证各自业务独立性。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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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18 |
标题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4]第112号 |
批复原因 | 据公司向监管部门直接了解,乐视与央视在互联网机顶盒合作中存在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正在主动与央视共同对合作的互联网机顶盒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乐视商场已经停止互联网机顶盒销售,双方制定的整改方案已经完成,并正在上报监管部门的过程中,公司将努力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整改尽快恢复机顶盒销售。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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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31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1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第16号创业板监管函
存在的问题:2012年度,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采购版权,金额分别为840万元、950万元,占2011年净资产的0.79%、0.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版权采购属于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运作和管理,认真、及时地履行关联交易的上报、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自2013年起,公司分别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和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和信息披露机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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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31 |
标题 | 乐视网:关于首发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1]第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1]第9号创业板监管函
存在的问题: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泄漏的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且不是公司的正式规划,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此次事件吸取了教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将继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培训,提高公司董监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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