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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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5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3]85号
批复原因经查,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二、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宝莱特、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4
标题宝莱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3]85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二、 2022 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宝莱特、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9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1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3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受到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鄂葛环罚字[2018]第1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鄂葛环罚字[2018]第10号
批复原因擅自开工建设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天津市博奥天盛塑材有限公司受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辰稽罚[2018]第2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津市场监管辰稽罚[2018]第27号
批复原因天津博奥因购买后投入使用的一台用于搬运塑料颗粒的叉车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质量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3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4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于4月17日前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3
标题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5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宝莱特:关于控股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6号
批复原因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瑞迪”)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对柯瑞迪进行了飞行检查,并于2018年5月14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柯瑞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柯瑞迪在厂房与设施、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及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责令停产整改。
处理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冯小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号
批复原因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冯小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1号
批复原因冯小树于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保障部、公司部、创业板发行审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调证监会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调证监会任北京工作组副组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高级执行经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第七届、第八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兼职委员。 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 (一)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其买卖股票金额为94,772,372.22元,其持有、买卖“宝莱特”的获利金额为92,652,932.2元。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税收返还获利金额为18,944,190.82元。 我会认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号
批复原因在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艾利克斯公司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2014年7月3日至9月11日,艾利克斯公司卖出“宝莱特”股票42笔合计1,411,020股,成交金额35,170,393.51元;9月11日至9月15日,艾利克斯公司买入“宝莱特”股票3笔合计45,000股,成交金额1,170,440元;卖出45笔合计412,326股,成交金额10,798,135.98元。 艾利克斯公司作为宝莱特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又在六个月内卖出,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17
标题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违规操作,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艾利克斯本次交易所得收益42,980元。 艾利克斯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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