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二、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孙文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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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04 |
标题 | 北方稀土:关于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嘉鑫有限公司因未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相关规定(即大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股份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在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且其最近一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后,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80000股股份,成交价格区间29.00-29.16元/股,减持金额2,328,965.00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嘉鑫有限公司未在本次减持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违反了上述相关减持规定。 |
批复内容 | 嘉鑫有限公司本次减持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主要系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所致。嘉鑫有限公司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对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嘉鑫有限公司后续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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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0 |
标题 | 关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交易所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公司与包钢股份关联交易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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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23 |
标题 | 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6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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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嘉鑫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嘉鑫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或公司)328,258,153股,占总股本的9.04%,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7年1月26日,嘉鑫有限公司通过北方稀土发布减持计划公告称,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000万股公司股份。2017年7月13日,北方稀土披露公告称,当日嘉鑫有限公司累计减持北方稀土股份152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2%。嘉鑫有限公司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计划数量525万股,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违规减持数量特别巨大。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嘉鑫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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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27 |
标题 | 关于对嘉鑫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17]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月26日,北方稀土发布公告(临〔2017〕002号)称,你公司拟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将减持不超过10,000,000股北方稀土的股票。2017年7月1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北方稀土股票15,250,000股,超过前述披露减持股数。
你公司实际减持超出披露部分,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预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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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
标题 | 北方稀土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3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公司认真进行了分析和整理,现逐条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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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5 |
标题 | 北方稀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3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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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0-04-23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卖出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0年4月22日上午10:45分,包钢稀土副总经理刘忠涛因操作失误,误将其持有的公司33082股股票以38元/股的价格全部卖出。 |
批复内容 | 一、对刘忠涛副总经理进行经济处罚即收缴其因违规操作所获得的收益;
二、责令刘忠涛副总经理进行书面检查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公司内部进行一次专项治理活动,全面通报该事件情况,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各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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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28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09]19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层面
二、公司目前有部分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原值约2.8 亿元),需尽快办理。
三、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本次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包钢稀土进行巡检,帮助包钢稀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包钢稀土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三会运作,强化对相关制度的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包钢稀土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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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08]121号 |
批复原因 | 1、加强公司的独立性,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往来,坚决杜绝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
2、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3、健全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
批复内容 | 通过2007年长达半年时间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近期的自查自纠,公司加强了基础制度建设、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对公司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今后,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与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全面推动公司治理再上新水平,确保公司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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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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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独立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原、燃料、动力供应等方面对包钢集团有依赖性,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公司存在大量且频繁的关联交易。
2、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有利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和管理水平,但是目前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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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次开展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本次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为公司提出了《包钢稀土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反馈意见》,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极大帮助。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给予了多次指导,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了《关于对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为公司治理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今后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全面推动公司治理再上新水平,确保公司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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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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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30 |
标题 | 关于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文件批号 | 呼证监发[2003]47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8月6日至8月10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8月28日下发了呼证监发[2003]4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收到了整改通知,对此,公司予以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对照公司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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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呼和浩特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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