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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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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6
公告日期2005-09-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以2002年BOCJNGSB字20020244号借款合同向中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泰平"轮、海运提供"泰宁"、"泰兴"轮作为最高额抵押。2004年8月11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正常偿还中行贷款本金利息。中行请求济南中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根据2005年8月26日青岛海事法院(200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付原告济南中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总额2,099,769.28元。 2、本公司应以"泰平"轮、中鲁海运应以"泰宁"轮、"泰兴"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各轮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依法优先偿付原告济南中行。 上述款项,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财务保全费150,52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5-08-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冻结本公司、海运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本公司在海运的94.84%股份及海运在青岛市市南区荷泽路3号、房权证自字第886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3010.86平方米;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44号、小港二路35号、房权证自字第887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18688平方米;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44号、房权证自字第888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17370.94平方米。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1
公告日期2005-08-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中鲁远洋渔业青岛冷藏分公司 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20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自2003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于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3、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0元,由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和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1
公告日期2005-08-1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水产集团、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借款纠纷
判决内容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园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位于龙口市环海路27-2号48133.45平方米土地。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1
公告日期2005-08-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中鲁远洋渔业青岛冷藏分公司 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青岛冷藏分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20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青岛冷藏分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自2003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于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0元。3、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本公司青岛冷藏分公司和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1
公告日期2005-08-1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
判决内容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园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水产集团持的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5%的股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1
公告日期2005-08-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 
被告方中鲁远洋渔业青岛捕捞分公司 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20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03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于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和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中山路支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30日、2002年4月30日,冷藏分公司分别向建行青岛中山支行借款300万元和140万元,贷款到期后尚未能偿还建行贷款合计360万元。建行请求青岛南院判令冷藏分公司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青岛南院裁定情况:冻结冷藏分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2月28日,本公司以2002年BOCJNGSW字20020001号外币借款合同向中行借款7,000,000.00美元。后来本公司还款100万美元,剩余600万美元应于2004年3月1日归还150万美元,但本公司到期未能还上。于是中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美元借款本金600万元(折人民币49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裁定情况: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
原告方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海贸易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5月14日,贸易分公司以2003年BOCJNGSB第2003011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向中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有关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贸易分公司支付;同时,与山海签订2003年BOCJNGSB第20030119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山海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上述贷款应于2004年5月14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贸易分公司仅偿还本金600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中行于2004年6月起诉贸易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贸易分公司偿还欠款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判令山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贸易分公司和山海承担。 该诉讼事项案件进行中,贸易分公司被本公司予以注销,原贸易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负责清理。因此,中行请求法院依法将第一被告由贸易分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判决内容根据2005年1月3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济南中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2613.42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山海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50元、财产保全费21270元由本公司和山海贸易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5-01-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4月30日至11月19日,建行分别与本公司签订了三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累计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同时与水产集团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由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分别于2003年4月28日、7月11日和11月18日到期,本公司均未归还。 建行请求法院判令:1、本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利息539,069.24元(截至2004年9月20日)及其后至还清日止按规定结计的利息;2、判令水产集团在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由以上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判决内容根据2005年1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原告济南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利息539069.24元;水产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855元、财产保全费143215元,合计29607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5-0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裁定情况:冻结本公司及水产集团的银行存款28,539,069元或查查、扣押相应价值财产。2004年9月30日,本公司接大股东水产集团通知,其位于济南市和平路43号的12层办公楼一座被依法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日本(有限会社)三和贸易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703324.76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关于“G20030234 号船舶买卖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日本(有限会社)三和贸易要求我公司偿还2001年2 月与日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协议书》中20%的购船余款以及其他小额来往款共计643324.76 美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损失赔偿金60,000 美元,承担仲裁费用等。经公司研究,发现日方交付的船舶存在一些质量方面的问题,且有的船舶与《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其中有五条船因船龄问题,无法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而无法入籍,日方履行的义务也不完整---应提供的船舶文件不齐全等,《协议书》中该部分是否有效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因此公司于2003 年10 月提交了答辩书,并提出了反请求,要求仲裁委确定《协议书》部分无效,并要求日方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1.6 万美元。仲裁委与2004 年1 月5 日就该船舶买卖争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调解:一揽子解决争议,公司一共向对方支付45 万美元,目前双方尚在庭外协商和解之中。
判决内容公司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28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1 本公司应分两次向日方支付45 万美元2 日方应尽快向本公司提交泰汇轮的国籍证书和电台执照原件以及本案合同项下有关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3 日方承担该次仲裁请求的仲裁费18,972 美元本公司承担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136,992 元人民币4 此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2004 年5 月8 日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济南分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15日,本公司以2003年BOCJNGSB字200303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中行借款20,000,000.00元。贷款应于2004年8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正常偿还中行贷款本金利息,导致贷款逾期。中行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裁定情况: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日本株式会社平成商事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青岛捕捞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日本株式会社平成商事诉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50万美金借款合同案
判决内容2004年1月18日,本公司接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2003)青民四初字第378号”判决书,法院一审裁定“日本株式会社平成商事诉本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50万美金借款合同一案”日方胜诉,由于该事项系公司青岛捕捞分公司发起设立时形成的,公司认为判决有悖事实,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诉讼事项暂无进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12月16日根据省高院2004 鲁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维持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03 青民四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第1 3 4 5项2撤销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03 青民四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第2项3 捕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成商事支付借款利息10万美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0元由捕捞分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1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2
公告日期2004-04-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被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3.5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0月30日,中行山东分行与山东水产海运公司(中鲁海运重组改制前的原法人企业,现已注销。以下简称“水产海运”)签署借款合同,借款213.5万美元,水产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款全部为水产集团所用,故水产集团为实际借款人,水产海运为名义借款人。水产集团一直负责借款的本息偿还。 1999年7月31日,水产海运重组为中鲁海运时,水产集团考虑到上述213.5万美元借款均为其自身所用,未将此借款重组进入中鲁海运,而是转入自已名下,并已做了相应账务处理。 目前,因水产集团陷入财务困境,无力继续偿还此项借款,原告认为中鲁海运为水产海运改制后的承继企业,坚持要求中鲁海运还款。中鲁海运及本公司认为此项借款非中鲁海运借款,而一直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003年3月25日,中行山东分行强行从中鲁海运账户划款451,083.59美元,中鲁海运对此做法存在异议,正采取积极措施敦促中行山东分行还款时收到了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书》,中鲁海运所属的“泰兴”轮被扣押。 2003年8月6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子公司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接到青岛海事法院(2003)青海法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审理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诉与中鲁海运借款纠纷一案,裁定扣押中鲁海运所属的“泰兴”轮作为诉前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中鲁海运及本公司接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于2003年8月8日,向法院送达《复议申请书》提出异议,以“(1)中行山东分行非因海事请求,错误扣押“泰兴”轮。(2)中行山东分行扣船依据的借款合同与中鲁海运无关。”两个理由申请解除对“泰兴”轮的扣押并赔偿中鲁海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四方经过反复协商后,于2003年8月15日签署了四方《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鲁海运在协议签定后3日内支付原告50万美元;中行山东分行保证收到此款项后12小时内申请法院解除对“泰兴”轮的即地扣押。 (2)欠付余款1,206,129.06美元,中鲁海运分期向中行山东分行偿还,具体还款计划为: ①2004年12月10日以前,中鲁海运向中行山东分行支付60万美元; ②2005年12月10日以前,中鲁海运还清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③贷款利息中鲁海运向中行山东分行正常支付。 (3)本公司作为中鲁海运的保证人,对上述所有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协议产生纠纷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下达了(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认为《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涉案费用100,560元由中行山东分行承担。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2
公告日期2004-04-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7月11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转来的法院2003年5月9日签发的(2003)北民四初字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查封位于青岛市的三宗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2003年5月9日至2004年5月8日。水产集团于2001年7月已将三宗地转让于本公司,但至今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的变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2
公告日期2004-04-0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23.2114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发起设立的一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依法设立后,被告长期占用原告的资金不还,原告为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曾多次与被告协调,要求其尽早归还占用的全部资金,被告虽归还了一部分,但尚有大量资金没有归还。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仅就被告自2000年11月29日至2002年8月2日期间占用资金共计人民币50232114.37元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立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查封被告水产集团座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3号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三层、六至十二层写字楼及其土地使用权(包括前后院落),查封期间该房地产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判决日期2003-02-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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