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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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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公告日期2010-04-24
案件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在租赁经营期间,自2008 年3 季度始,第二被告利园酒店就不再交纳租金,在原告爱涛精品多次催讨后,仍以种种理由加以拖延。原告爱涛精品认为这种无故拖欠租金的行为按租赁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爱涛精品与第二被告康年酒店于2006 年9 月21 日签订的,由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及第二被告康年酒店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立即让出所承租的租赁物业爱涛天成健康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的营业场所(含相关配套设施); 3、判令两被告给付拖欠的2008 年3 季度至2009 年2 季度租金共计650 万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70 万元和2008 年12 月交的20 万元,实际拖欠560万元; 4、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租金损失350 万元(按6 个月计算); 5、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2010 年4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精品”)与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利园”)、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诉讼详情请见2009 年5 月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9-014”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爱涛精品与被告康年酒店、被告爱涛利园之间的《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 二、被告康年酒店、被告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腾让并向原告爱涛精品交还承租的爱涛天成健康娱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被告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给付原告爱涛精品租金735 万元(即2008 年三、四季度的租金300 万元,2009 年度一、二、三、四季度租金525 万元,扣除保证金70 万元和已付的20 万元租金),被告康年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原告爱涛精品的损失350 万元,被告康年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18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86800 元,由被告康年酒店和被告爱涛利园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本案尚在等待判决。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公告日期2010-03-24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7.216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松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被告: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军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双云村9 号 2008 年6 月15 日,弘业船舶与水天船业签订了三份《船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订购三条船舶,每条船的价款为1518 万元,分五期付清;水天船业应保证弘业船舶支付的每笔款项都用于约定船舶的建造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上;水天船业最迟应于2009 年1 月15 日前交付上述三条船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双方就该三条船舶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迟延交付船舶的违约责任等作了修改。然而,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挪用弘业船舶支付的造船款。为了向国外船东交船,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增加支付船款3,862,167.97 元,加上原应支付的船款45,540,000 元,弘业船舶共向水天船业付款49,402,167.97 元。同时,双方于2008 年12 月18 日签订一份《330 英尺甲板驳抵押担保合》,水天船业自愿抵押其动产作为交付三条船舶以及偿还弘业船舶欠款的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经多方努力, 截止2009 年8 月,上述三条船舶依次交付船东。此外,迄今为止,水天船业只向弘业船舶开具了1,38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有3,174 万元未开票,造成弘业船舶税费损失达461 万元。同时,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交船,应赔偿弘业船舶违约金410万元。弘业船舶认为:双方之间的船舶购销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挪用造价款、逾期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迟延交船的行为侵害了弘业船舶的合法权益,并给弘业船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弘业船舶依法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弘业船舶的各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862,167.97 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费损失人民币4,610,000 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交船的违约金人民币4,100,000 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和差旅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弘业船舶收到了武汉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6
公告日期2009-04-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28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被告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 年4 月15 日,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2001 年9 月18 日更名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会计胡进,采用诈骗手段与南京工行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 万元,期限至1999 年10 月14 日。南京工行在未严格履行贷款程序的情况下发放了上述款项。 1999 年5 月,公司发现上述虚假贷款后立即报案,并派出大量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全面追查,而会计胡进涉嫌特大贷款诈骗,潜逃至今。 2000 年2 月,南京工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确有特大诈骗嫌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 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02 年12 月9 日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支队处理。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中。 2005 年7 月25 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中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2008 年7 月28 日,东方资产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债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2008 年8 月5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传票,定于2008 年9 月5 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诉讼请求 1、东方资产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 万元以及给付之日止相应利息(其中截至到2008 年6 月30 日利息为人民币2,228.7159 万元); 2、东方资产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南京中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38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应给付东方资产借款本金2,200 万元,另补偿东方资产90 万元,本公司合计给付东方资产2,290 万元。于2008 年12 月26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500 万元;于2009 年1 月30 日前付清余款790 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18 元,由本公司负担65,809 元,由东方资产负担65,809 元(东方资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南京中院不再退还,由本公司于2009年1 月30 日直接支付给东方资产)。 3、双方无其他争议。 2008 年12 月26 日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500 万元;2009 年2 月3 日前付清了余款796.5809 万元(含诉讼费6.5809 万元)。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2
公告日期2002-04-12
案件名称外贸代理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新港经济实业开发公司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实业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南京新港经济实业开发公司、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外贸代理纠纷案.
判决内容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经终字第514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新港公司偿付本公司的信用证垫付款及费用17,997,283.66元及违约金; 医药公司为新港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8.644万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和医药公司均提起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2000)苏经监字第106号通知书,驳回双方申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0-12-23
执行情况2001年9月本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1999)宁执字第526 号。该案件的执行情况2001年7月26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执字第2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及江苏华诚百姓自选商场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资产重组协议,本公司将本案剩余执行标的978 万元债权转为中国华诚集团在南京部分企业资产重新注册成立新企业—江苏华诚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5920 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6.52%,现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登记等相关事宜。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5
公告日期2001-03-15
案件名称代理进口信用证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三立经贸研究开发中心  上海万源进出口贸易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上海三立经贸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三立)、 上海万源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信用证纠纷案.
判决内容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 月作出(1998)苏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上海三立需向公司偿还垫付款及诉讼费共计29,919,890.82元。
判决日期1999-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999年5月本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除执行到位款物合计约180万元外,还曾冻结了 上海三立在上海经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896万元。 由于上海三立原为军办企业,根据中央关于军办企业与军队脱钩的决定,被移交 上海地方。经清算,上海三立资不抵债。地方上曾就有关其债务问题致函部队,但未 得到解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黄经初字第333号 民事裁定书,终结上海三立破产程序,除职工外其他债权人所得清偿为零。另一被执 行人上海万源因涉嫌非法经营正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无可执行财产。 目前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5
公告日期2001-03-15
案件名称外贸代理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诚实业公司 江苏华诚百姓自选商场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江苏华诚实业公司、江苏华诚百姓自选商场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外贸代理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8月作出(1999)宁经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 华诚实业等应归还公司信用证代垫款及费用9,700,604.32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判决日期1999-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同年9月本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96万元,此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 华诚百姓自选商场有限公司在南京华诚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00万元; 查封了 被执行人江苏华诚实业公司在无锡日出大酒店的房产;冻结了华诚实业中国华诚财 务公司江苏办事处的房产若干。后又追加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诚百姓自选商场有限 公司在南京华诚超市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40万股。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6-08
公告日期1998-06-0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无锡兴华珍珠有限公司及虞炳兴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过的公司诉无锡兴华珍珠有限公司及虞炳兴欠款一案。
判决内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依法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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