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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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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7
公告日期2010-04-07
案件名称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24
原告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4日召开的二届七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持有公司以非募集资金自行购买的5000万元2002年记账式(第十三期)国债的决议,并进行了披露。2003年11月5日,公司利用自行开立的账户,将该笔国债托管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贵阳市新华路营业部,托管期限至2004年11月5日止。2004年8月19日,公司从非正式渠道得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近期已严重亏损信息。2004年8月23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业务总部向本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证实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贵阳市新华路营业部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笔国债用于债券回购融资,且现已不能卖出和转托管。由于公司无法明确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按期归还本公司托管的国债。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公司在寻求防范风险之策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已于近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判决内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汉唐证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赤天化国债损失5000万元及其固定利息(利息按票面年利率2.6%,从2003年9月19日计算至2007 年9 月7 日); (二)、驳回赤天化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00 元,诉讼保全费250520 元,共计510220 元,由汉唐证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11 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二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30 元,由汉唐证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11-03
执行情况公司于近日接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黔高民二初字第43-1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目前,汉唐证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对该笔债权的受偿金额尚不能确定。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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