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案件名称 | 存单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1998-08 |
原告方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租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深圳租赁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9年5月17日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已于1999年8月1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判决日期 | 1999-05-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999年11月9日由三九企业集团联合国内十家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出资,对被执行人进行债务及股权重组,并以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义注册成立新公司。本公司与新公司于2000年3月16 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新公司于协议生效后60日内共须偿还本公司本金港币1000万元,其余7000万港币和相关利息从2003年起分二年半还清。2000年5月16 日新公司已履约归还本公司本金港币1000万元。2004 年3 月30 日,本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佳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由江苏佳源投资有限公司代替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一次性支付港币40 百万元偿还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本公司则放弃剩余债权。截至2004 年4 月9 日止,江苏佳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港币40 百万元。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在深圳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收回的定期存款已全部清理完毕。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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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4 |
公告日期 | 2004-04-14 |
案件名称 | 存单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1998-08 |
原告方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宁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宁波公司存单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9年3月23日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存款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
判决日期 | 1999-03-2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存款本金及截至支付之日的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06-19 |
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宣布撤销中信宁波公司,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清算组,对中信宁波公司进行清算。2001年1月4日本公司已申报债权,本金、利息合计港币4927万元和人民币16.9万元。目前清算工作还在进行中。 |
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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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4 |
公告日期 | 2004-04-14 |
案件名称 | 存单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1998-12 |
原告方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存单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9 日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存款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
判决日期 | 1999-03-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1999年8月11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通知》,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涉及重组、合并、撤销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对这类案件中止执行。于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原于1999年3月19 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本公司可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 |
受理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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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6 |
公告日期 | 2002-08-16 |
案件名称 | 反倾销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5-23 |
原告方 | 美国钢铁企业 |
被告方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1年5月23日,美国钢铁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起诉申请书,要求对有关国家的钢铁企业(包括本集团)H型钢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2001年7月9日,ITC认定从中国等8个国家进口的H型钢对美国钢铁工业造成损害,并将反倾销调查移交美国商务部(DOC)进行。本集团认为不存在倾销,并委托中国王恒涛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向DOC应诉, 公司已接受DOC调查。 |
判决内容 | 2002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马钢H 型钢在美销售对美国国内产业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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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美国国际贸易法庭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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