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0 |
公告日期 | 2007-07-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德惠市第四粮库 |
被告方 |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0.853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第四粮库在起诉状中称,其经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给长春龙弟实业有限公司供应玉米3,292,450公斤,货款价值为4,214,336元,扣除被告方代垫运杂费5,802.70元,结欠4,208,533.30元。1998年4月份,被告方给付货款30万元,尚欠3,908,533元至今未付。1998年8月份龙弟公司与黄龙公司合并。2003年5月21日,吉发公司更名为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粮库要求被告给付其货款人民币3,908,533元及其利息3,883,518.69元。 |
判决内容 | 8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德惠市第四粮库支付货款人民币3,908,533.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近日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三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0元,由上诉人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长执字137号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履行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在履行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等。
在执行过程中,经反复协商,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德惠市第四粮库支付现金人民币3,55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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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31 |
公告日期 | 2002-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支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营业部)就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下属企业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公司主张权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本公司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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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31 |
公告日期 | 2002-12-3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96年4月吉发股份公司与中国投资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690万美元,2000年12月20日前分期分批还款,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所持我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提供担保。98年3月原投资银行被光大银行接收, 光大银行以借款已逾期未还为由于2000年9月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一、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 609万美元及利息(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对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481500元由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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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依据(2002)吉执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偿还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690万美元逾期借款及利息。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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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05 |
公告日期 | 2002-11-0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9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从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公司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与农行长春市四分局支行先后签订了十笔《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18096万元, 本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贷款本金18096万元、利息34,115,280.12元(暂计算至2002年7月8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本金17496万元、利息32840120.79元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75,476.5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440,588.4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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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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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24 |
公告日期 | 2002-09-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建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贷款8070万元,期限至1999年11月,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至2001年11月11日。建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因吉林省开发建设提资公司贷款逾期未还提起诉讼,并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8070万元、利息27,435,901.53元(暂计算至2002年6月20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689.5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275,344.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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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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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05 |
公告日期 | 2002-08-05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99年1-2月,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向工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借款四笔, 合计720万美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因借款全部逾期,2000年9月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作为第二被告吉发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贷款本息。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贷款720万美元,支付利息791830.14美元(至2001年3月30日),并给付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诉讼费635100.00元(案件受理费322240.00元,财产保全费3128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三、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经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 二判项。
2、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经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判项。
3、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贷款720万美元、支付至2001年3月 30 日的利息 791830.14美元并给付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上述债务承担50%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所应承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635100 元也承担50%比例的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240元, 由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和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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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吉执字第30号裁定“将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10,674,097.55元的存款(公司注明:此款为公司在长春百事的债权)扣划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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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7 |
公告日期 | 2002-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3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9月30日至1997年12月30日间,第一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分四次从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合计635万美元,该贷款合同均由第二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本息,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起诉讼。
目前,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正与该银行协商,准备用其有效资产偿还,如果达成协议,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解除。
上述涉讼的635万美元的担保事项,公司在以前担保事项的公告中,已披露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外币贷款由本公司担保的金额是605万美元,其余3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公司没有存档资料,暂无法确认。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给付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635 万美元及利息 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币贷款利率计算 。
二、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272900元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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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1-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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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3 |
公告日期 | 2002-01-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12-28 |
原告方 | 农行长春市曙光支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3月20日本公司在农行长春市北安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 贷款期限为一年,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三所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1999年12月28日北安支行并入农行长春市曙光支行,因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①吉发股份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自1998年3月20日起至2000年2月
13日止的利息4499466.00元(此后至还款日止的利息继续给付);
②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其抵押的南关区兴兰小区3、4、5 号楼的产权价
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554499.00元由本公司承担,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连带责任;
④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怕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的3号楼、4号楼、5号楼以45214379.95元顶债给申请执行人;
2、剩余欠款本息1300万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以2001年12月20日前支付;
3、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中10万元先行支付,剩余费用从1300万元现金中扣除;
4、本院的(2001)绿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目前公司已履行裁定,以现金方式偿还了欠款本息1300万元中的360万元,剩余940万元公司正在筹措。在公司履行完剩余940万元偿还义务后,其与农行长春市曙光支行因5000万元借款合同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按此裁定公司大股东做为被执行人(借款抵押担保人)以其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的三栋房屋抵债给农行,做价45214379.95元。大股东同意以此款偿还其对吉发股份公司的欠帐款。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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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04 |
公告日期 | 2001-07-0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
被告方 |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0年9月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流动资金1000万元,期限十一个月,应于2001年8月15日偿还,银行怀疑其贷款可能形成巨大风险而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与被告公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 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
间,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8755元,保全费88020元由原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1-07-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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