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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百达策略收益HM人民币混合(9680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82057
基金代码 968075
公告日期 2020-07-25
编号 1
标题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HM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HM人民币类别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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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0年2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2号
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百达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的子基金。伞子基金和本基金已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推介或背书, 亦不是对伞子
基金和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做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 或对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背书。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金
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混合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M美元类别和HM人
民币类别。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为HM人民币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
销售M美元类别或增设其他类别以进行内地销售。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HM人民币类别 968075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
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
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
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0年7月28日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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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香港申购/赎回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1933年美
国证券法》(经修订))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内地投资者
通过天弘基金申购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要求为1份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赎回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如因特殊原
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1份的, 其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内
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天弘基金要求的最低持有量, 否则该部分赎回可能不成立, 其应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量, 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交易级
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开放
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申请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于
T+2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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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的《百达香港-瑞士百
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 基 金在内地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应 通 过 内 地 代 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thfund.com.cn/)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
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
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天弘基
金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
达到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
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 确保
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同时,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
告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由《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
《百达香港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百达香港基金说明书》。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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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
注册, 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4)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5)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
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
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
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
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
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与条件参见《香
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
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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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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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基金代码: HM人民币类别 968075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混合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一个涵盖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全球多元化投资组合,
在中期至长期提供收益并获取长期资本增长, 同时亦管理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 并有意在全球全面投资获批准的投资, 包括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主要通过选择收益较高的资产类别及/或地区或精选收益较高的证券来提供收
益。

此外,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
益单位, 有关计划的主要目标为投资于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
托守则》”)的批准限制内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及/或策略的单一或多个资产类别
。该等集合投资计划可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百达集团实体管理的基金及交易所
交易基金。然而, 受限于《单位信托守则》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会将其10%或以上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属非合格计划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
单位或基金份额, 亦不会将其30%或以上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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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本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固
定收益证券, 以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规准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将不会超出其资
产净值的20%。

以下为本基金按资产类别划分的参考资产配置:

资产类别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参考百分比
股票 0-100%
固定收益证券 0-100%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0-35%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0-30%

股票投资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多元化的股票组合。该等投资可包括上
市股票、存托凭证(即美国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以及上市投资
信托(例如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封闭式投资信托)。本基金亦可以辅
助性质投资于私募股权及《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则第144A条(“144A规
则”)下股票及类似证券, 而该等类别工具的投资属少量。

本基金可将不超出其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A股和中国B股。有关中国内地的该
等投资可通过QFII及/或RQFII, 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投资考虑”一节“通过QFII及/或RQFII投资于中国内地”及“通过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沪港通和深港通’)投
资于中国内地”分节。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该等投资可包括上市和
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高收益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可包括以辅
助性质持有 (i) 违约和问题证券、(ii) 城镇投资债券、(iii) 资产支持证券和按揭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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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iv) 144A规则债券; 及(vi) Sukuk(即伊斯兰债券), 对上述五项工具的投资各自
最多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亦可最多将其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
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例如应急可转债(CoCo债券)、高级非优先受偿债等。在发
生触发事件时, 该等工具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或有转换为普通股。在本基金于具有
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投资中,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CoCo
债券。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8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

本基金对相关债务证券不设任何信贷评级要求。本基金目前并不打算将多于其1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标准普尔和穆迪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国家发行人(包括该国家
的政府、公共或地方当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为免生疑问, 前述对中国内地市场发行证券的直接投资总额限制(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适用于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

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本基金可基于流动性和现金管理目的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形式持有, 其中可包括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短期固定收益证券。

一般信息

除非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中“投资考虑”一节“投资政策”分节另有规定, 否则本
基金对任何单一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投资所占其资产净值的比重不设任何限制, 于
单一国家/地区的投资比重可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和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如本基金投资于任何资产
挂钩票据, 其对该等票据任何单一发行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基本经济、市况和投资趋势的观点而变
动, 当中的考虑因素包括流动性、成本、执行时机、个别证券的相对吸引力和市场
上可供选择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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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人民币类别为对冲类别,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就该类别进行对冲。基金管理人可购
入货币远期合约以对冲该类别的货币风险, 以尝试降低该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基础货
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投资和借款限制

本基金受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的投资和借款限制所约束。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为本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或回购/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
交易。如果该意图有所变动, 将寻求香港证监会批准并提前最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
者公告。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HM人民币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HM人民币 人民币10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
现行每年1.4%(最高1.5%)*。
受托人费用 现行每年0.06%(最高为1%*, 每年最低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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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基金每年资产净值的百
分比)
60,000美元。

就提供会计和估值服务及未投资现金的行政管理
服务收取每年0.03%的额外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收取费用、以
及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及其他与基金管理人
不时协定的适用费用, 并由本基金偿还受托人履
行其职责时合理产生的所有实付费用(包括副保
管人费用和开支)。
成立费用 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成立成本约为150,000美
元, 并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成本将于摊销期内
摊销。

在本基金的募集期结束后的前5个会计期间(或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
予以摊销。

本基金为完成在内地注册公开销售的成本约为
160,000美元, 该等成本将由本基金的M美元类
别和HM人民币类别在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
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予以摊
销。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包括
下文所载的成本)。如果相关成本并非直接归属
于本基金的成本, 则该等成本将根据伞子基金下
所有子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配至各子基
金。

该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本基金投资的
成本; 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和
开支; 估值成本; 法律费用;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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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伞子基金和本基金所发生的开支以及与募集
成本或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本; 编制补充契约
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程序所发生的成本;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
知的成本; 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所发生的成本;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费用和开支(与受托
人审阅和编制有关本基金运营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和资源有关, 包括提呈周年申报表和须向任何相
关监管机构提呈的其他法定信息)及编制和印刷
任何基金说明书所招致的成本; 刊登本基金资产
净值、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
生的所有成本; 编制、印刷和分派所有报表、财
务报告的所有成本; 编制和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
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属因遵
守或关于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动或
引入, 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所发生的任
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子基金和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均不
得向获认可的本基金征收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 请注意,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增至基金说明书中披露的所允许的最
高水平, 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和开支”一
节及附录一“费用和开支”一节的相关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HM人民币类别为累积类别。累积类别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累积类别基金份额
的任何净收入和已变现资本收益净额将反映于其资产净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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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
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
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
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
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内地投资
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
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
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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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
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
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聘任的或内地代
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公
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本
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
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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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
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美元类别和HM人民币类别。本基金首次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为HM人民币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M美元类别或增设其他类别以进行内地销售。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为HM人民币类别。HM人民币类别
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
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HM人民币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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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HM人民币 人民币10元

发售首日后,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及赎回价为该基金份额类别
于估值日(就该申购日/赎回日而言)的估值点的份额净值, 并将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4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 该等凑整相应的任何金额将累计归
于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 以反映(i)
本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
新可得卖出价的差价; 及(ii)为本基金投资等同于份额净值的金额而产生的财务和购
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转让
费或登记费)。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 以反映(i)
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最新可
得卖出价的差额; 及(ii)本基金变现资产或平仓, 以就应付任何赎回申请提供资金而带
来的财务和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
费或转让费)。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就HM人民币类别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3%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
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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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
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
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
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
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
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代表
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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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以截位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
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
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3日内(及无论如何均会在有关交易日或收妥正式赎
回基金份额申请要求(取较迟者)后的一个日历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
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T+4日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
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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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
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T+n日中n为交易
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
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合理
善意地限制本基金的持有人于任何赎回日有权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向基
金管理人出售或注销基金份额)至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
下,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 使得于该赎回日有效提出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
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本基金的该等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
额延迟办理赎回, 受限于相同限制, 并在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
理人就此具有同等权力)将获优先处理, 直至满足全部原有赎回申请为止。如果
赎回申请据此延迟办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
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且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届时由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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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金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HM人民币类别基金
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金额 1,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无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是就一般或特定情况而言)酌情豁免、变更或接受低于最低
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额或最低持有金额的款项。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本基金或某类别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或
该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赎回申请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本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做出。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
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申购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要求为1份基金
份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赎回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如因特殊
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1份的, 其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
。内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得低于天弘基金要求的最低持有量, 否则该部分赎回可能不成立, 其应调整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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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数量, 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交易
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交易级差、申购
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
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6)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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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份额,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
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在内地暂
停赎回。

(十)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
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
购资金。

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与内地代理人将于T+3日约定时间内完
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申购资金的交收, 并于T+3日
(包括该日)约定时间内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
托管银行账户之间申购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 内地代理人可以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2.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3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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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4日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
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5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划往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通常情况下, T+10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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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指定联系人: 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 95046
网站: https://www.thfund.com.cn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客户风险
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确认函》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等文件;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4) 提供天弘基金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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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
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信息; 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
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问卷》、《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授权委
托书》,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6)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及其
对应的证明材料;
7) 提供天弘基金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天弘基金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1) 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各类表单;
6) 其他开户所需材料。

3. 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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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6)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基金
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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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4)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 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申购

1. 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交易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 但交易日
15:00(北京时间)之后以及非交易日的申购申请, 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申
购申请。

2. 开户及申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天弘基金网站(www.thfund.com.cn)上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申购
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天弘基金
网站(www.thfund.com.cn),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
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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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经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天弘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申购;

(4) 投资者确认申购前需在购买页面点击确认《非美国纳税人声明》及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三)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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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
遮打大厦8-9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基金管理人董事
David James CLARK
John Alexander SAMPLE
Junjie WATKINS
Cédric Jean-Albert VERMESSE
Hau Keung YEUNG

保管人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
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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