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05-05-10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21.65%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59.17% |
转换结束日 | 2009-11-09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4.62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1.69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不包 括因钢联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引起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 下述方式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 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为P。 (1)送股: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两项同时进行:P=(P0 十Ak)/(l+n+k): (4)派息:P=P0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初始转股价格为4.62 元/股,以公布钢联转债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0.5%确定。 |
赎回条款 | 在钢联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则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公司有权按面值103%(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钢联转债。 |
回售条款 | 在钢联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 价的70%,经钢联转债持有人申请,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钢联转债以面值 的108%(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附加回售条件:钢联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发生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以面值加上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钢联转债,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 附加回售申报的,视为对该次附加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请转股后不足转换为1 股股份的金额,本公司将在 持有人该部分转债转股完成后5 个交易日内将余款付清。 |
转股价格修正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内有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不高 于当期转股价的90%,董事会须在上述情况出现后5 个交易日内向下修正,幅度不低 于转股价格的10%,并且调整后的转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修正次数不限。 按本条上述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 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司可转 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内有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不高 于当期转股价的90%,董事会须在上述情况出现后5 个交易日内向下修正,幅度不低 于转股价格的10%,并且调整后的转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修正次数不限。 按本条上述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 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公司可转 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