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12-12-05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16.53%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21.10% |
转换结束日 | 2014-11-28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6.05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4.74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初始转股价格:6.05元/股,(即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
赎回条款 |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4% (不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份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
回售条款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份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行过转股价格因发行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份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项目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行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行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