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09-06-30 |
资产卖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上海恒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对湖南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权。 |
交易金额(万元) | 9175.95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
交易简介 | 2007年9月30日止,本公司拥有湖南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77,143.27元债权,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变为本公司拥有上海恒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759,537.40元的债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上海恒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同时上海恒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享有对湖南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权。此外,目前本公司仍拥有湖南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917,605.87元债权。
2009 年6 月25 日,本公司、上海恒元公司、湖南利新源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债权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及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对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并对已履行部分作适当处理。即对于债权部分,已代湖南利新源公司偿还本公司债务44,996,862.00 元,剩余转移债权款人民币46,762,675.40 元不再支付。 |
方案进度 | 实施 |
交易日期 | 2007-10-23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2009 年6 月25 日,本公司、上海恒元公司、湖南利新源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债权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及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对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并对已履行部分作适当处理。即对于债权部分,已代湖南利新源公司偿还本公司债务44,996,862.00 元,剩余转移债权款人民币46,762,675.40 元不再支付。 |
首次公告日期 | 2007-10-25 |
最新公告日期 | 2009-06-30 |
信息披露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本公司本次交易所得资金,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改善公司团财务状况,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无关联关系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05-01-29 |
资产卖方 | 湖南酒鬼酒销售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交易标的 | 债权共计 1.92亿元(上述债权指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具体金额以审计数据为准,以下简称“指定债权”) |
交易金额(万元) | 19200.00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竞价取得了第一项议案“指定土地”的受让权后,与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酒鬼酒销售有限公司三方于2004年4 月20 日签订《债权债权转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债务金额:本公司根据与州国土局方于2004年4 月20 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位于吉首市乾州区世纪大道、府南路及209国道建新路交汇处土地,需向州国土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让业务费、交易费、发证图建费等)共计为2.27亿元(以下简称“指定债务”)。(2)债务转移:本公司因受让土地需承担的指定债务,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同意按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承担为本公司支付指定债务的义务。鉴于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承担了为本公司支付了指定债务的义务,作为对价,酒鬼酒销售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债权共计 1.92亿元(上述债权指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具体金额以审计数据为准,以下简称“指定债权”)转让给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同意根据协议的约定,受让指定债权。指定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后,两者差额0.35亿元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方案进度 | 实施 |
交易日期 | 2004-04-20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最新公告日期 | 2005-01-29 |
信息披露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无关联关系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05-01-29 |
资产卖方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有土地资源局 |
资产买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总面积及出让面积均为321707平方米 |
交易金额(万元) | 22700.00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交易简介 | 本公司竞价方式取得位于吉首市乾州区世纪大道、府南路及209国道建新路交汇处土地(482.56亩,下简称“指定土地”)的受让权后,与州国土局于2004年4 月20 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为:(1)州国土局出让给本公司的宗地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总面积及出让面积均为321707平方米;(2)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用地;(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705.61元,总额为2.27亿元人民币;(4)本公司同意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政函(2004)46号文、州政办函(2004)31号文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本公司、湖南酒鬼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方案进度 | 实施 |
交易日期 | 2004-04-20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04-04-23 |
最新公告日期 | 2005-01-29 |
信息披露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无关联关系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01-12-31 |
资产卖方 |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湘泉集团所有的“酒鬼” 等商标权及“酒鬼酒瓶”等外观设计专利权。 |
交易金额(万元) | 4523.00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交易简介 | 2001年11月26日,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签署《商标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拟受让湘泉集团拥有的“酒鬼”等商标及“酒鬼酒瓶”等外观设计专利权。 |
方案进度 | 股东大会通过 |
交易日期 | 2001-11-26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01-12-31 |
信息披露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
资产交易 最新公告日期:2000-06-30 |
资产卖方 | 湖南湘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
资产买方 |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乙方位于长沙市韶山北路126号正在建设中的湘泉大酒店第22 - 33层楼(下合称“指定楼层”),每层楼面积均为1060平方米。 |
交易金额(万元) | |
货币名称 | |
资产评估基准日 | |
交易简介 |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已就向湖南湘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购买办公场所事宜,于2000年6月27日与乙方签署了协议书。甲方购买乙方位于长沙市韶山北路126号正在建设中的湘泉大酒店第22 - 33层楼(下合称“指定楼层”),每层楼面积均为1060平方米。 |
方案进度 | 董事会预案 |
交易日期 | |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 |
首次公告日期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00-06-30 |
信息披露方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 | |
资产卖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
资产买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 | 公司本身 |
是否关联交易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