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 开发公司依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出让该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公司根据法律和该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公司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并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宁波明州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出让给公司的地块位于:宁波明州工业园区东区启动区地块,东至现状河流,南至规划道路,西至已签订协议的200亩地块,北至宁波绕城高速公路绿化带边缘,合计面积约352亩,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该协议项下的出让地块,为公司粉末冶金制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及与之相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公司应于获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不应超过两年。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9万元/亩,总额为人民币3,168万元。 1、根据该《搬迁赔偿协议书》及补充修改协议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已向公司支付第二笔4,832万元。2、2004年公司共取得搬迁赔偿金9,664万元,预计其中8,000余万元将于当年确认收入,扣除成本后可产生5,000余万元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