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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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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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应税项目,营 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字第578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免征所得税三年。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号,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昆明紫光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昆明清华紫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 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紫光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厦门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3]海地税企免字高新第125号《减税、免税批复 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 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4276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北京紫光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 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 本公司其他控股分子公司均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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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应税项目,营 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字第578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免征所得税三年。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号,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昆明紫光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紫光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税按 15%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3]海地税企免字高新第125号《减税、免税批复 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 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4276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北京紫光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 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 本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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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应税项目,营 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 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 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字第578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清华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 月31日止免征所得税三年。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号,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清华紫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 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3]海地税企免字高新第125号《减税、免税批 复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清华紫光技术中心 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 业免税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4276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紫光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 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年。 本公司其他控股分子公司均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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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应税项目,营 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 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 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字第578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清华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 月31日止免征所得税三年。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号,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清华紫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 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3]海地税企免字高新第125号《减税、免税批 复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 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 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4276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紫光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 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年。 本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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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应税项目,营 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 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 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字第578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清华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 月31日止免征所得税三年。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号,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清华紫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 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 北京清华紫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度新设软件企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 税务局(2001)海国税字第252号文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 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3]海地税企免字高新第125号《减税、免税批 复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 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 4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4276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紫光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 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年。 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沪税徐税发(2003)21号减免税通知书,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海清华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享受新 办三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免税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00]1806号《减税、免税批复通知》,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北京紫光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暂行条例》新技术企业免税条件,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 得税三年。 本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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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 业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 号)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 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应纳增值税额营业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 8]74 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 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实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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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 )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应纳增值税额、营业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所得税 本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 74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49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74 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 1988]49 号文件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计缴。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所2002 字第578 号文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清华紫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从2002 年1 月1 日起至2004 年1 2 月31 日止免征所得税三年。 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昆国税高新函[2002]2 号,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清华紫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其所得 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清华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清华紫光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企业所得税按33%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 年度新设软件企业,根 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1)海国税字第252号文批复,自2001 年6 月1日起至2 003 年12 月31 日止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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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本公司缴纳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 所得税。 1、增值税 本公司产品及材料销售执行17%增值税率;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文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 号 的规定,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2、营业税 本公司承建土建工程项目,营业税率3%;其他技术服务收入等,营业税率5%。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应纳增值税额、营业税额的7%和3%交纳。 4、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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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与 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 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 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

    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 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 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工程收入

    本公司工程收入在合同已经签订、工程已经完工后确认;若工程开始和完成分 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则按合同总收入和工程完工程度确认工程收入。

    (4)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

    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 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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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收入确认原则

    (1)商品销售:商品已经发出,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 取得了收款的凭证,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2)提供劳务:以劳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 流入公司,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的确定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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