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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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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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缴纳。 根据200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5号文《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 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模具产 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 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营业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取得劳务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1、公司在本报告期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广东省科委粤科高字[1999]24 6号文,本公司的前身外轮橡机公司被认定为1999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00 1年12月)。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0]23号及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揭市地 税函[2001]35号文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外轮橡机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减按15%税率(原税率为33%)征收所得税。2002年6月25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粤科 高字[2002]138号文重新确认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2年7月22日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粤地税函[2002]409号文《关于明确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确认结果,本公司属重新确认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 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阳公司),在 本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12月30日, 中京阳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 分局开国税函[2003]95号批准,自2002年4月26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 验区暂行条例》的规定,自开办之日起第四至第六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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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缴纳。 根据200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5号文《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 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模具产 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 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营业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取得劳务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 限 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1、公司在本报告期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广东省科委粤科高字[1999]24 6号文,本公司的前身外轮橡机公司被认定为1999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00 1年12月)。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0]23号及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揭市地 税函[2001] 35号文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外轮橡机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减按15%税率(原税率为33%)征收所得税。2002年6月25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粤科 高字[2002]138号文重新确认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2年7月22日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粤地税函[2002]409号文《关于明确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确认结果,本公司属重新确认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 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阳公司),在 本报告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12月30日,中京阳 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开 国税函[2003]95号批准,自2002年4月26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5年 至2007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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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缴纳。 根据200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5号文《关于模具产品增值 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模具 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 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营业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取得劳务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当期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1、公司在本报告期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广东省科委粤科高字[1999]2 46号文,本公司的前身外轮橡机公司被认定为1999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 001年12月)。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0]23号及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揭 市地税函[2001]35号文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外轮橡机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原税率为33%)征收所得税。2002年6月25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以粤科高字[2002]138号文重新确认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2年7月22日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2]409号文《关于明确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确认结果,本公司属重新确认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所得税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京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阳公司), 在本报告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12月30日,中京 阳公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开国税函[2003]95号批准,自2002年4月26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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