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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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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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文件,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喀什雀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霍尔果斯壕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目录范围,享受此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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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1)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7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5)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6)子公司壕鑫互联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11000981),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有效期三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内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得税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文件,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和喀什雀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目录范围。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7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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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2013-06-30 |
增值税 |
13 |
13 |
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及对自产海水养殖产品的初级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分公司初加工海参产品增值税率为13%。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普湾分公司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加工品),税率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适用)。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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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2012-12-31 |
增值税 |
13 |
13 |
(1)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初加工海参产品增值税率为13%。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适用)。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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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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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2012-06-30 |
增值税 |
1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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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适用)。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普湾分公司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加工品),税率为0%。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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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2011-12-31 |
增值税 |
13 |
13 |
(1)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初加工海参产品增值税率为13%。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50%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适用)。 |
房产税 |
1.2 |
1.2 |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 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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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2011-06-30 |
增值税 |
13 |
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2007年及2008年销售自产养殖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号)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0 |
0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适用)。 |
2010-12-31 |
增值税 |
3 |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 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2007 年及2008 年销售自产养殖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2008 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 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本公司2007 年为辽宁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按﹙辽政办发〔2001〕74 号﹚和﹙辽地税发〔2007〕131 号﹚文件的规定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9 月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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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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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增值税 |
0 |
0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 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2008 年销售自产养殖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2008 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 号),公司销售的自产养殖产品自2009年1 月1 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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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即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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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增值税 |
0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财法字【1993】第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的规定,2007年、2008年本公司自产销售养殖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2008年末新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公司所销售的海珍品苗及围堰海参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本公司2007 年为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根据辽政办发〔2001)74号文、辽地税发〔2003〕13 号文和辽地税发〔2007〕131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2007 年1-9月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的一半12.5%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23 号),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用房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0 |
0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