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30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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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3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23年3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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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19 |
标题 | 南玻A: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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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8 |
标题 | 南玻A: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22]78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深证局公司字[2022]78号。 |
批复内容 | 我局将持续重点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视情况采取现场检查、列席你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等措施,对于违法违规事项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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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1 |
标题 | 南玻A:关于前期已披露事项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对曾南等公司部分前高级管理人员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侦查。 |
批复内容 | 经法庭审理,深检院作出对曾南等人刑事不起诉的决定,并向公司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21】Z1、Z2号)》,提示公司作为被害人可通过申诉、自诉等方式进一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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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东莞太阳能受到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麻涌大队处罚(东公麻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东公麻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批复内容 | 罚款3.2万元 |
处理人 |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麻涌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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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江油矿业受到江油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川环法江油罚字[2017]23号) |
相关法规 | 《固体废物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川环法江油罚字[2017]23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批复内容 | 罚款4万元 |
处理人 | 江油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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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河北南玻受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廊环罚决字[2017]4号) |
相关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廊环罚决字[2017]4号 |
批复原因 | 人为干扰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二十六条。 |
批复内容 | 罚款8万元 |
处理人 |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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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四川节能受到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双安监管罚[2017]005-1号)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双安监管罚[2017]005-1号 |
批复原因 |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批复内容 | 罚款21万元 |
处理人 | 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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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东莞工程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处罚(麻涌国税简罚[2018]71号) |
相关法规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麻涌国税简罚[2018]7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增值税未按期申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批复内容 | 罚款5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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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8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罗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3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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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8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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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8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0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8月16日,你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你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你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你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你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你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你公司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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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8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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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26 |
标题 | 南玻A:关于公司前高管人员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曾南等公司部分前高级管理人员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批复内容 | 立案侦查,并已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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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6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17号。 |
批复内容 | 请在2018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应当就有关回函情况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需对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补充更正的,请同步予以相应的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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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8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46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月27日晚间,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将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将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于3月2日前报送至我部,并同步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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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6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12、200012,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以下简称“南玻A”)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3年8月21日,南玻A披露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的价格受让南玻A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显示器件”)19%的股权。同时,信实投资受让深圳显示器件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股权,进而获得深圳显示器件的控制权。相关交易经南玻A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南玻A当期确认926,639,137元损益。
2017年4月28日,南玻A披露《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信实投资另行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其中,《补充合同》约定信实投资在相关条件下有权要求南玻A以约定价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购转让股权,以及南玻A在相关条件下有权选择向信实投资全部或部分回购转让股权。同时,该公告显示,南玻A未能及时对《补充合同》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能在历年财务报告中予以考虑。根据南玻A在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收购资产公告》显示,南玻A回购了信实投资所持有的深圳显示器件16.10%的股权(因深圳显示器件增资扩股,原19%股权部分对应比例摊薄至16.10%)。
上述事项导致南玻A的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情况,即南玻A在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能确认金融负债分别约为54,100,000元、136,400,000元、228,500,000元,以及未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别约为54,100,000元、82,300,000元、92,100,000元。南玻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南玻A违规行为发生时点的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虽对南玻A违规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但未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未能促使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李景奇、郭永春、张建军、符启林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周红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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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20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12、200012,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以下简称“南玻A”)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3年8月21日,南玻A披露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的价格受让南玻A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显示器件”)19%的股权。同时,信实投资受让深圳显示器件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股权,进而获得深圳显示器件的控制权。相关交易经南玻A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南玻A当期确认926,639,137元损益。
2017年4月28日,南玻A披露《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与信实投资另行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其中,《补充合同》约定信实投资在相关条件下有权要求南玻A以约定价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购转让股权,以及南玻A在相关条件下有权选择向信实投资全部或部分回购转让股权。同时,该公告显示,南玻A未能及时对《补充合同》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能在历年财务报告中予以考虑。
根据南玻A在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收购资产公告》显示,南玻A回购了信实投资所持有的深圳显示器件16.10%的股权(因深圳显示器件增资扩股,原19%股权部分对应比例摊薄至16.10%)。上述事项导致南玻A的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情况,即南玻A在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能确认金融负债分别约为54,100,000元、136,400,000元、228,500,000元,以及未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分别约为54,100,000元、82,300,000元、92,100,000元。
南玻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南玻A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曾南、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国斌、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柯汉奇、时任独立董事陈潮、时任财务总监罗友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南玻A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曾南、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国斌、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柯汉奇、时任独立董事陈潮、时任财务总监罗友明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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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南玻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9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9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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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4 |
标题 | 南玻A: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 |
批复原因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贵部《关于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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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4 |
标题 | 南玻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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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4 |
标题 | 南玻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现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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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2 |
标题 | 南玻A:关于延期披露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在11月21日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公司就股权激励事项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因此,公司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该《关注函》的回复,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申请延期披露对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4号)的回复。
公司正在积极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落实,预计在2016年11月23日前就有关问题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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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2 |
标题 | 南玻A: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 |
批复原因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95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予以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于2016年11月21日前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并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正在积极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落实,预计在2016年11月23日前就有关问题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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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9 |
标题 | 南玻A:关于延期披露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方将说明材料于2016年11月18日前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并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正在积极会同相关各方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落实,预计在2016年11月23日前就有关问题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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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9 |
标题 | 南玻A: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9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9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9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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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8 |
标题 | 南玻A: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6]88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6]88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16日,你公司公告收到董事长、CEO、财务总监及多名副总裁辞职报告,11月17日,你公司再次公告,收到董事会秘书、两名独立董事辞职报告。相关事项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媒体大量发布关于公司控制权之争和稳定性的报道。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此高度关注,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应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司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现有员工一万余名,所经营业务和制造的产品对安全生产环境要求较高。你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当事人应确保在此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严格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三、你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当事人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着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保持善意沟通,友好协商,遵循公司治理机制,平稳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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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5 |
标题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运作方面、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方面存在不足。 |
批复内容 | 提高治理水平是一项旷日持久的系统工程,公司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利措施,持续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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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12 |
标题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7]14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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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14号)的要求,公司成立了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自查,并于2007年6月23日公告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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