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0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公司副董长兼总经理收到青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公安厅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你于当日获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2月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进行自查并公告的过程中,仍未将上述事件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月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核查中知悉该事件并进行披露。你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将重大事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四十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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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7-30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肖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公安厅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将上述事项告知其配偶林吉芳,林吉芳于当日将该事项告知肖瑶。肖瑶作为藏格控股董事、总经理,在知悉肖永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将上述重大事项告知上市公司,且在2021年2月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仍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2月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核查中方才
知悉上述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肖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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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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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ST藏格: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期被立案调查事项结案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编号为“中证调查字2020035004号”、“中证调查字2020035005号”的《调查通知书》,藏格集团及肖永明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2020-63)。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藏格集团及肖永明先生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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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1]1号 |
批复原因 | 1、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藏格、曹邦俊、肖瑶、时任公司董事长肖永明、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一诺以及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刘威、李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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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关于对肖永明等4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21]2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股权。你们与*ST藏格、藏格钾肥签署《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西藏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4名补偿义务人承诺,藏格钾肥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4,493.89万元、150,254.23万元和162,749.76万元。藏格钾肥2017年度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4,213.99万元,未完成同期的业绩承诺;藏格钾肥2018年度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4,020.52万元,未完成同期的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你们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和2019年12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本措施发出日,你们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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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2-27 |
标题 | *ST藏格: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公(经)捕通字[2021]3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非法采矿罪 |
批复内容 | 被执行逮捕 |
处理人 | 青海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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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3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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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2-23 |
标题 | *ST藏格: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肖永明先生因其涉嫌非法采矿罪 |
批复内容 | 已于2021年1月29日被青海省公安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青海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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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8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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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0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吉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你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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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18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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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0]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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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9-11 |
标题 | *ST藏格: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证调查字2020035004号、中证调查字2020035005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集团及肖永明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被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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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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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20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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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请于5月13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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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3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海证监局[2019]1号、青海证监局[2019]2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二、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三、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
批复内容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肖永明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2、对吴卫东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肖永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吴卫东、刘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对曹邦俊、肖瑶、王聚宝、郑钜夫、王卫国、姚焕然、亓昭英、邵静、侯选明、李光俊、蒋秀恒、方丽、张生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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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6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处罚字[2019]1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二、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三、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肖永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吴卫东、刘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曹邦俊、肖瑶、王聚宝、郑钜夫、王卫国、姚焕然、亓昭英、邵静、侯选明、李光俊、蒋秀恒、方丽、张生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当事人肖永明、吴卫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拟决定:对肖永明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吴卫东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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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9-16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四、股东增持承诺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董事兼总经理肖瑶,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9-16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四、股东增持承诺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曹邦俊、时任董事郑矩夫、董事王聚宝、副总经理方丽、副总经理张生顺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股东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林吉芳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22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证调查字2019035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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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9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1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投资金额调整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显示,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日西藏藏格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金额为220,36259万元(本金),期间已归还5,03257万元(本金),余额为215,302万元(本金)。藏格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37%股份以259亿元价格转让给你公司,以抵偿藏格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对你公司相应数额的占用资金、资金占用费及由于贸易原因产生的损失另外,你公司拟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200万吨氯化钾仓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从原来的39,648万元减少为14301万元,并拟将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于6月23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的请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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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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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0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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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3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96号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96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96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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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5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肖瑶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5号 |
批复原因 | 肖瑶:
你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22,000股,成交金额377,870元。藏格控股于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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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10 |
标题 | 藏格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140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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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7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11月4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应付股利”及与其相关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负债合计”、“未分配利润”等部分内容予以更正,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认真核查:
1.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本次更正相关会计科目的原因,相关科目更正的具体情况,涉及的业务情况和具体会计处理方式;
2.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如有缺漏,请补充披露或者履行相应程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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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福立,时任副董事长秦文平,时任董事兼副总裁郭宝贵,时任监事赵平安,王济贤,张秋冬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82号 |
批复原因 |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2016年度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6月28日,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的股权完成过户,成为藏格控股的控股子公司;7月27日,藏格控股新增股份上市,西藏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创业”,原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成为藏格控股的控股股东,肖永明成为藏格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藏格创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通过挪用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累计占用藏格控股资金93,688.16万元。其中,2016年度累计占用资金83,188.16万元,2016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累计占用资金10,798.77万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资金10,500万元。
藏格控股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7月25日、9月28日公告的《金谷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藏格创业占用藏格钾肥资金情况。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邢福立,时任副董事长秦文平,时任董事兼副总裁郭宝贵,时任监事赵平安、王济贤、张秋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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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06 |
标题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原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藏格控股2016年度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6月28日,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的股权完成过户,成为藏格控股的控股子公司;7月27日,藏格控股新增股份上市,西藏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创业”,原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成为藏格控股的控股股东,肖永明成为藏格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藏格创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通过挪用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累计占用藏格控股资金93,688.16万元。其中,2016年度累计占用资金83,188.16万元,2016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累计占用资金10,798.77万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资金10,500万元。
藏格控股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7月25日、9月28日公告的《金谷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藏格创业占用藏格钾肥资金情况。
藏格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藏格控股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肖永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第4.1.1条、第4.2.11条和4.2.12条的规定,对藏格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藏格创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藏格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藏格控股副董事长曹邦俊,董事兼总经理肖瑶,董事王聚宝,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钜夫,时任董事马福强,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民,副总经理吴卫东、方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藏格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藏格控股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藏格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肖永明和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曹邦俊,董事兼总经理肖瑶,董事王聚宝,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钜夫,时任董事马福强,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民,副总经理吴卫东、方丽,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健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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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15 |
标题 | 金谷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17]1号、青证监措施字[2017]2号、青证监措施字[2017]3号、青证监措施字[201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6年至2017年4月,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通过占用金谷源控股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累计发生额831,881,583.48元,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6,649,216.84元、111,649,216.84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额105,000,000.00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了上述款项,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8,956,413.94元,肖永明作为金谷源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你公司未对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陈健采作为金谷源财务负责人、原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马福强作为金谷源董事、藏格投资财务总监,未及时向金谷源提供藏格投资资金占用信息,且为该事件的直接实施人,对此负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一、《关于对肖永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1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2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三、《关于对陈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3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四、《关于对马福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4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马福强(身份证号:630102197404052534)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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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8 |
标题 | *ST金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6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2017年4月21日前就“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现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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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9 |
标题 | *ST金源: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73号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73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73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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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2 |
标题 | *ST金源: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6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5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2017年4月21日前就《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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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
标题 | *ST金源: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7号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7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7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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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7 |
标题 | *ST金源: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和意见,现对2015年年度报告作补充、更正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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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6 |
标题 | *ST金源:关于2015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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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2-29 |
标题 | 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5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涟水惠泰木业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淮安淮河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约定将惠泰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106,9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厂房以人民币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淮河公司,同时淮河公司将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国银公司,该笔转让款在惠泰公司对国银公司的债务金额中予以扣除。2014年5月8日,公司、惠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路联与国银公司、淮河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国银公司收到淮河公司支付的2,600万元款项后将国银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对惠泰公司金额约为4,560万元的全部剩余债权转移给淮河公司,淮河公司自惠泰公司的前述查封资产过户至淮河公司后免除惠泰公司的债务并免除路源世纪未履行的2007年《债务重组协议》形成的债务及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路联的保证责任。公司自2014年5月相关协议签订后未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2014年8月28日才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在本所要求下于2014年9月20日补充披露债务重组相关公告。惠泰公司因该等债务重组事项形成债务重组利得近1962.59万元,公司据此取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近1766.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8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9.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邢福立、董事秦文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侯宪河、董事兼财务总监郑钜夫、董事兼副总经理郭宝贵、独立董事邵九林、周绍妮、胡国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春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董事长邢福立、董事秦文平、董事兼副总经理郭宝贵、董事兼财务总监郑钜夫、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侯宪河、独立董事邵九林、周绍妮、胡国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春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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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16 |
标题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监管局[2014]1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19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立案稽查,现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金谷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路联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春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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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05 |
标题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对“年报中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740万元”、“本期预计负债增加的原因、金额及会计处理的充分性”、“公司与吉林国诺诉讼案的进展”以及“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成因和目前状态”提出问询并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进行了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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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4-19 |
标题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冀证调查字20140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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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3-31 |
标题 | 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2年1月13日,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10元并判令公司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河北高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2〕冀二民初字第4号),判令公司归还昆山宏图借款73,916,570元及损失3,695,828.5元。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2013〕民二终字第9号)。二审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人民币99,712,910元及利息,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940,008.7元。2013年8月30日河北高院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司在2012年年初涉诉后,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公司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在此之前,公司对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亦未在2012年度及2013年度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诉讼信息。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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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27 |
标题 |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证监局对公司2011年年报相关问题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三、财务处理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在收到河北监管局印发的《决定》后,立即召开了管理层会议,传达了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的要求,并逐条落实改正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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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9-26 |
标题 | 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1年实现盈利734.8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8.86%,但公司迟延至2012年4月24日才披露2011年年度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路联、董事兼总裁秦文平、财务总监侯宪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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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3-27 |
标题 | 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1年4月30日公告的2011年一季报显示净利润为人民币219万元,同比实现扭亏为盈,2011年8月2日公告的2011年半年报显示净利润为人民币773万元,同比实现扭亏为盈,但公司均未按规定披露一季报和半年报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路联、董事钱少敏、秦文平、徐辉文、张春生(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侯宪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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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0-08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治理问题
二、关于信息披露
三、财务处理问题
四、持续经营问题
五、拖欠职工社会保险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召开了董事会及管理层会议,传达了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指出的问题和责令改正的要求,并针对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研究整改措施和方案并逐条落实。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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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6-24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三、财务处理存在问题
四、持续经营存在问题
五、应付职工薪酬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召开了董事会及管理层会议,传达了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指出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要求,并针对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研究整改措施和方案。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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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证监发[2008]89号 |
批复原因 | (1)充分发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用,完备决策程序
(2)规范公司三会记录
(3)充分发挥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
(4)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5)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批复内容 | 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得到了巩固,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公司规范动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日后,公司将持续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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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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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7-11-20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减持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该公司在减持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应本公司董事会要求,该公司已承诺将买卖4200股本公司股票的收益上缴本公司所有,并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剩余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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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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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①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未充分发挥作用,某些事项的决策程序不完备。
②三会记录存在不规范现象。
③董事会虽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但实际运作不正常。
④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某些内控制度未按新的法规、准则和规定进行及时更新和修改完善。
⑤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现象。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的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各项工作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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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3 |
标题 |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法人治理结构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方面 |
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和规范管理是上市公司一项长期的任务,公司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照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并常抓不懈,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的规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各项工作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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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1-20 |
标题 |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存在关联方巨额占用资金;《公司章程》条款不完善;信息披露有遗漏;对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帐龄划分有误;个别帐务处理不合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于2004年9月6日至9月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了《通知书》有关精神,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逐项研究、拟订整改措施。公司认为,巡检工作严肃、认真、细致,《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客观中肯,对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将发挥极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公司将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通知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措施,并以本次巡检工作为契机,继续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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