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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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4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4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2
标题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6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6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66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8
标题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56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24
标题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8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8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89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13
标题关于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25号)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2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预约2015年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2015年4月9日,你公司独立董事田秋生的配偶田文彩卖出你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2,000股。田文彩在你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所持的你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01-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白杰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禧达丰投资、白杰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司法机关认定,2009年4月,余某和罗某旭商量借用禧达丰投资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经与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杰旻电话联系后,白杰旻初步同意余某借用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随后余某安排罗某旭、龚某到北京与白杰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罗某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余某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杰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杰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网站发布,余某每季度付给白杰旻“佣金”5万元。双方确定“合作”事项后,余某等人借用场所,购买设备,并安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准备操纵的股票,然后撰写荐股文章,由禧达丰投资将文章在财经网站发布,随后卖出相关股票。 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对“粤富华”、“新潮实业”、“多伦股份”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累计买入成交额3,166,776,107.44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50,239,785.37元,非法获利共计83,463,677.93元。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白杰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禧达丰投资的上述行为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白杰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对禧达丰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9-01
标题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9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李际滨、黄文峰知悉粤富华对外投资分红方案的内幕信息,并操作亲属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粤富华”股票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际滨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69385.26元,并处以69385.26 元罚款;没收黄文峰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48819.02 元,并处以48819.02 元罚款。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8-05-17
标题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粤调查通字07100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裁李际滨先生“涉嫌违法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4-07
标题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止2005年6月末公司分别被第一大股东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占用资金3309.23万元、585.36万元、1999年由港口集团重组注入你公司的4家港口类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仍未完全纳入你公司的管理体系、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与公司经营业绩、长远发展和规范运作水平有效挂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公司坏帐准备核算会计政策不够稳健、截止2004年末,公司部分职工在房改时向公司借款余额为390万元,公司已按账龄计提了坏帐准备。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期对我公司进行巡检后,于2006年3月9日下发《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针对公司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并经2006年4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高管一致认为:此次检查将对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公司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逐项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己任,不断规范公司运作,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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