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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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天首5: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2023年12月18日,董事长邱士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10
标题天首退: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400万元至-2,200万元,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1亿元至1.27亿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实现净利润-2,490.65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未预警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邱士杰,总经理陈锋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0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及股东回复等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标题天首退: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天首退: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舒)应急现决(2022)FMXJ-1号
批复原因本机关于2022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根据《舒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采矿建设延长建设期申请的批复》的规定时间,你公司采场部分建设期已于2022年6月3日到期。
批复内容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责令立即停止采场部分施工建设,待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
处理人舒兰市应急管理部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7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等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7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13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4
标题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1]1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执行裁定书,知悉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首)4000万股股票(占*ST天首总股本的11.84%)将被司法强制变价处置。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你公司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8月13日才披露该事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4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1]11号
批复原因2021年7月12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首或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执行裁定书,知悉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的*ST天首4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84%)将被司法强制变价处置。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13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ST天首、邱士杰、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19
标题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权益变动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二、股份减持未进行预披露且超过比例限制
批复内容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9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1年8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你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20年9月17日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完毕,2021年1月29日至2月4日,你公司陆续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意见、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及核查意见等文件。延迟信息披露超4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1号
批复原因2021年2月4日,你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修订稿)》显示,2018年8月,你公司向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印染)出售所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9月26日,四海氨纶17%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2020年9月17日,四海氨纶5.26%的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至此,本次交易标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已全部过户完成。但你公司迟至2021年1月29日才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及风险的核查意见,迟至2021年2月3日才披露《关于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公告》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关于重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合规性及风险的核查意见,并于2021年2月4日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修订稿)》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修订稿。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7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35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预计2018年将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至-4,500万元;4月15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你公司预计2018年将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91.76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45.50万元,与你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均存在较大差异。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2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5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尽快组织相关工作,按期复函并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1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8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终止收购新源光热股权事项、筹划出售四海氨纶股权事项的论证过程和时间安排是否审慎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5
标题天首发展: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三)业绩预警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首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邱士杰、李波、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2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首发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诉讼披露滞后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修正公告 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你作为天首发展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滞后 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于2016年9月1日对天首发展出具《担保函》,为天首发展部分债权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权涉及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及应收账款科目,合计账面原值约为4.67亿元,其中3.24亿元应收款项已于2015年年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2017年3月20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共计约4.67亿元。2017年4月19日,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4.67亿元。天首发展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十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披露了上述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上述担保债权账面原值占天首发展2015年期末、2016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6.17%、111.99%。天首发展未就上述被担保事项以及进展情况及时作出披露,存在信息披露滞后。 二、重大诉讼披露滞后 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修正公告 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也未就上述重大差异进行致歉及说明。 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天首发展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姜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0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4号
批复原因收到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标题*ST天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更新后)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7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对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履行了披露程序,现将2017年6月2日刊登在公司指定媒体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17-43])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后全文现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2
标题*ST天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7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7号)《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和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涉及的2016年年报若干问题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栺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主板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5日前将有兲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7
标题*ST蒙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处罚字[2016]82号
批复原因一、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权,为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为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和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二、内蒙发展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蒙发展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内蒙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1、责令内蒙发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4
标题*ST蒙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65号
批复原因一、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权,为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为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和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二、内蒙发展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蒙发展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1、对内蒙发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ST蒙发: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36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36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年报问询函》要求,本公司组织了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年报问询函》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65号)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65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你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5,200万元。2016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6,141.90万元。2016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606.12万元。你公司2015年度年报与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就该重大差异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3
标题*ST蒙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正在就年报问询函涉及事项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深交所要求,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本公司将于本月18日前履行披露程序,本公告中涉及年报问询函的具体内容请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监管信息公开栏目。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26
标题*ST蒙发: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3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一、说明你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简称的具体原因,知悉人员及其关联人3月22日前一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二、说明你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你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最新进展情况; 三、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五、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要求,本公司对相关事项知情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了核查、自查以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函询,现依据检查、函询情况按《关注函》关注问题,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01
标题*ST蒙发: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02号)。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3-20
标题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从公安部门查证,现年46岁的赵伟已经被通缉,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案件类别为“挪用公款”,状态是“潜逃”。赵伟被通缉的主要案由为其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挪用公款,涉案金额上亿元。彼时赵伟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批复内容目前,赵伟已被新疆铁路检察院刑事拘留。赵伟先生未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正在进行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公司股票也因重大事项处在停牌过程中,公司经营班子会全力以赴做好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尽快完成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处理人新疆铁路检察院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1-14
标题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勇父亲李品,生于1937年,退休后一直以退休金参与股票交易,作为退休生活一部分,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后,出于对李勇任职公司的关心,分别于2015年1月5日、7日、9日、12日买入卖出公司股票200股,前后四次交易获利167元。李勇先生称其从未与父亲沟通过任何股票交易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购买公司股票情况也不知情。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交易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李勇先生在此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并按照规定将上述全部收益167元上缴公司,保证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约束家人参与股票交易行为。
处理人其他机构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8
标题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情况的自查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从公安部门查证,现年46岁的赵伟已经被通缉,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案件类别为“挪用公款”,状态是“潜逃”。赵伟被通缉的主要案由为其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挪用公款,涉案金额上亿元。彼时赵伟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关于此事的任何司法公文;经向赵伟先生本人进行询问,赵伟先生表示其也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关于此事的任何司法公文。
处理人公安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28
标题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92号
批复原因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2011年8月29日,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河”)董事长李秉峰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约定北京大河以现金三亿元收购濮黎明控股的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四海股份股票,并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润不低于一亿元的涉矿资产,同时从四海股份置出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3.42%的股权。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海股份股份转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2款第(八)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二)四海股份2012年度半年报中披露货币资金金额为200,597,987.56元。经查,四海股份账册记录的2012年二季度末货币资金金额为49,577,301.97元。四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四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濮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罗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30
标题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6号
批复原因一、2011年8月29日,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河”)董事长李秉峰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约定北京大河以现金三亿元收购濮黎明控股的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四海股份股票,并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润不低于一亿元的涉矿资产,同时从四海股份置出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3.42%的股权。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海股份股份转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2款第(八)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二、四海股份2012年度半年报中披露货币资金金额为200,597,987.56元。经查,四海股份账册记录的2012年二季度末货币资金金额为49,577,301.97元。四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四海股份给予警告并罚款三十万元; 2、对濮黎明给予警告并罚款二十万元; 3、对罗守伟给予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04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31
标题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事项说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自2013年4月以来未按规定披露濮黎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的事实。 二、濮黎明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他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三、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其、濮黎明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批复内容我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以及《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相关文件,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17
标题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2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3号
批复原因一、濮黎明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他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二、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按规定告知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以及其、濮黎明起诉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的规定,现要求濮黎明和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16
标题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证监措施字[20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自2012年4月以来未按规定披露濮黎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的事实。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在2013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你公司公告媒体上,对未依法披露的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同时通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1-0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如实披露拟置入资产四海氨纶涉诉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如实披露收购资产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一、对时代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时代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濮黎明,董事王金马、黄来云、林红卫、楼东平,董事会秘书董宋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时代科技时任董事潘燕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戚濛青,时任独立董事戴焕忠、洪玫,时任财务总监徐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时代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0-07-22
标题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求嫣红女士违规买入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将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立即开展账户自查,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以此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同时也再次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必须遵从上述文件的规定,书面函询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行为是否合规,买卖股票要事先报备。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18
标题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问题 二、公司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对本公司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理,以保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证监函[2007]94号文
批复原因1、公司独立性不完善 2、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没发挥好 3、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的组织机构不完善
批复内容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公司从公司基本状况、控股股东影响、三会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地对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自查,通过自查及证监局的检查,使公司治理及运作更为规范。今后公司还将在治理方面努力完善,精益求精,争取通过一系列整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一家运作规范、独立性强、透明度高,积极创新的上市公司。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完善以下方面:1、在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2、在公司独立性方面,公司除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年,还存在的特定环境所造成的关联交易,即公司子公司济南试金集团的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时代集团承担。由于这部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试金集团,因此这部分款项的支付必须通过试金集团的账号托收划转。3在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与运作方面,公司目前还没有设置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仍需加强。4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公司要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方面的工作。
批复内容司于2007年4月成立了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历时半年,经过自查、公众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完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2-07
标题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巡回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证监发[2003]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于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巡检期间工作人员通过收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约见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及其他方面进行了认真检查,并于11月5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关于对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有关问题的限期整改通知》(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我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极为重视,立即将整改通知下发给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并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座谈,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公司认为,内蒙古监管局的巡检将对公司规范运作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针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管理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和自查。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10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8月15日至8月2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8月30日向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处理人郑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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