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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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31
标题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2-29
标题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延东、王永平、陈依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124号
批复原因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错报进行审计调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延东、王永平、陈依航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刘延东、王永平、陈依航于2024年1月5日上午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122号
批复原因一、部分外贸业务收入不完全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 二、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三、部分已出租的存货、固定资产未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部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 五、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三木集团及卢少辉、林昱、王锋、林廷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9
标题三木集团: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6号
批复原因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年报回复”)显示,2017年11月7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三木置业”)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福州市乾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茂投资”)三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金辉公司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拿地,待相关条件达成后,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金辉公司、三木置业、乾茂投资分别持股33.34%、33.33%、33.33%;并约定三方按照上述持股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2017年11月8日,三木置业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金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03,950,791.10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34%。 2018年8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公告》显示,2018年6月28日,三木置业按照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了第二笔财务资助款项110,538,945.00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7%。此外,年报回复显示,你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木琅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及另一持股30%的股东福州市琅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按股权比例拆借2闲置资金,2017年度累计向建投公司拆借资金合计270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7%。 上述三笔对外财务资助,你公司迟至2018年9月12日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9月28日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15
标题三木集团: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实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于2018年5月14日—7月2日期间增持了公司股票,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在2018年5月25日持股比例达到4.99997%时及在2018年6月7日持股比例达到9.99997%时分别予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由于具体增持的相关经办人员操作失误,5月31日将一笔股票买入误操作点成股票卖出,成交数量39,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8%,成交均价6.36元/股,成交金额248,136.00元,经办人员一直未发现短线交易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实业于5月31 日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上海实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份的情况,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事宜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一)上海实业积极配合公司处理后续事宜,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其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2018年5月31日,因误操作产生的收益金额为19,986.00元,计算过程为:卖出金额248,136.00 元—39,000股×增持期间最低增持价格5.85元(上海实业增持期间最低成交价为5月14日最低成交价5.85元)。上海实业已于2018年8月13日向公司上交了19,986.00元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 (二)上海实业将严格管理其股票账户,避免此类事宜的再次发生。 (三)上海实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文件要求交易公司股票。 (四)上海实业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三木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44号
批复原因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44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将问询函回复并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三木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97号
批复原因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9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将问询函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97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9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三木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06号
批复原因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06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将问询函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2-11
标题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分别发生关联交易43,943.81万元、93,167.24万元,与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发生关联交易105.38万元、140.45万元,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427.77万元、2,803.46万元。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2、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2013年,公司与华永贸易关联资金往来分别为47,044.88万元和123,876.21万元;2012年公司与华永科技关联资金往来达到8,605.73万元;2012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达到18,350.47万元,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17.2.3条、17.2.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10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调查通字14051号、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三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批复内容三木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三木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总裁陈维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时任监事柯真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三木集团责令改正,给于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兰隽、陈维辉给于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谢明锋、彭东明、柯真明给于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调查通字140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10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一)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关联交易未披露 (二)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园林)的关联交易未披露 (三)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得益)的关联往来未披露 二、重大债权转让协议未披露 三、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一)个别决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四、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一)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垫付费用 (二)违规提供借款 (三)制度不健全 (四)“三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五、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对冲往来帐,虚减资产和负债 (二)个别开发成本核算错误 (三)个别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高度重视《决定》中所指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立即着手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及结果 报告予以公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23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53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13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53号)。函件对公司2014年8月9日的《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表示关注,并要公司逐项落实有关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3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更正和补充事项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53号、福建监管局[2014]6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7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14]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年8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53号)。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做出更正和补充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3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财务核算整改情况审计说明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一)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关联交易未披露 (二)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园林)的关联交易未披露 (三)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得益)的关联往来未披露 二、重大债权转让协议未披露 三、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一)个别决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四、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一)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垫付费用 (二)违规提供借款 (三)制度不健全 (四)“三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五、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对冲往来帐,虚减资产和负债 (二)个别开发成本核算错误 (三)个别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决定中提到的财务方面问题给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09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一)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关联交易未披露 (二)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园林)的关联交易未披露 (三)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得益)的关联往来未披露 二、重大债权转让协议未披露 三、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一)个别决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四、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一)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垫付费用 (二)违规提供借款 (三)制度不健全 (四)“三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五、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对冲往来帐,虚减资产和负债 (二)个别开发成本核算错误 (三)个别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立即补充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并对2014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立即规范并严格加强关联关系识别和关联交易管理;二是立即纠正前述为控股股东垫付费用的行为,严格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三是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规范“三会”运作,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四是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纠正前述财务核算错误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五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7-31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4]267号
批复原因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林传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7月2日至10月29日间,林传德通过其控制的“林传德”、“任日明”和“林明正”证券账户(上述三个证券账户均由林传德使用和操作,资金均来源于林传德,以下简称“林传德账户组”)连续买入三木集团股票。2013年7月31日,林传德账户组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23,450,868 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4%;2013年9月24日,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46,609,505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林传德帐户组已合计持股14.65%,并直至2014年6月1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林传德账户组的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该账户组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林传德账户组自2013年7月31日成为三木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后,持续买入该公司股票,但又于2013年11月25日、26日和28日这三个交易日中分别卖出46.5万股、13万股和3万股,合计卖出62.5万股,交易金额为3,240,570元。 林传德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林传德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7-12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调查通字140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6-10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股东林传德及其控制的帐户“任日明”、“林明正”自2013年7月起持有本公司股票已合计超过5%,其中林明正股票账户于2013年11月出现了短线交易情形。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9日收到林传德汇入的该笔款项。按照有关规定,经与审计机构确认,该笔收益计入本公司营业外收入。
处理人其他机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4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林传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7月2日至10月29日间,林传德通过其控制的“林传德”、“任某”和“林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林传德账户组)连续买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股票。2013年7月31日,林传德账户组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23,450,868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4%;2013年9月24日,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46,609,505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上述3个证券账户均由林传德使用和操作,交易证券的资金均来源于林传德。 林传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且未按规定暂停买卖该公司股票。 当事人林传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责令林传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2-08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在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存在履行决策程序不规范问题。 2、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公司章程》尚未规定“占用即冻结”条款,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3、公司部分对外投资存在风险隐患。 4、在财务制度及日常会计核算方面,部分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 5、在财务制度及日常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将不同性质的业务在同一会计科目下进行核算的问题。 6、在财务制度及日常会计核算方面,需重新审视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批复内容接到《决定》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反省和自查,并对《决定》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的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思想认识,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帮助很大。公司将就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切实整改,使上述问题早日 得以解决。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本着勤勉尽职、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对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证监公司字[2007]38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董事的约束,督促董事勤勉履行职责。 2、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丰富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渠道和方式。 3、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活动,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和勤勉尽责意识得到增强,日常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水平有所进步。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不断改进完善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并长抓不懈,持续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10-10
标题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大部分董事没有及时参加许多涉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2、部分董事长期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职权,未能勤勉尽责;3、《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不合规定;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部分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5、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资金往来的审批程序过于宽松;6、与非关联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未履行恰当的内部控制程序,且存在有未收取借款利息的问题;7、公司内控制度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8、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2006年6月7日至6月30日对我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闽证监公司字[2006]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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