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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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4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2023年2月8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2020年10月16日,你公司披露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后,在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出现第一笔5,984.65万元、第二笔4,5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按期收回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事项时,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8日收市后才对外披露《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上述两笔股权转让尾款金额分别占你公司2020年净资产的10.03%和7.54%。此外,你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为关联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森林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工程总金额约为723.38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净资产的1.11%。你公司迟至2023年3月3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8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吴景贤、朱成庆、叶豪、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一、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二、出售全资子公司森源家具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永安林业及吴景贤、朱成庆、叶豪、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6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21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规担保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21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规担保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23
标题*ST永林:关于公司16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43号
批复原因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董永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谢红、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潘越、郑新芝、罗元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24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1、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证监函[2021]275号
批复原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1年5月13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2-23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10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23号
批复原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截止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8,986.83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6,761.92万元,其中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4,214.18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3,476.99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5,345.9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671.31万元,其中子公司森源家具应收设备转让款及材料款2,307.81万元、股权转让款3,823.75万元、员工借款及投标保证金730.07万元、往来款123.33万元已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合计为4,468.90万元。审计机构在你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中对上述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表了保留意见。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能提供计提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依据。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14号
批复原因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4月29日,永安林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若干对外担保事项。经查,除上述担保外,永安林业还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 在泉州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 二、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 永安林业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信息,导致2015年9月10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各年相关年度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ST永林: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15号
批复原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及延迟结转成本 二、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能提供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ST永林: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17号
批复原因吴景贤、董永平、陈邵、陈振宗、张白、陈昌雄、郑新芝: 经查,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5月5日,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股份,2015年9月14日后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出具担保函,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为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5月5日,森源家具子公司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森源)向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出具担保函,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为森源股份、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额为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9月10日,永安林业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截止本报告日,除子公司深圳森源对森源股份的担保以外,森源股份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该公告与森源股份的对外担保情况不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0
标题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批复原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二)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三)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未对回函地址异常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未对回函金额不一致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六)未保持应有谨慎未能发现穿行测试中的控制偏差   二、2018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 (三)部分前期差错更正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0年4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0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5
标题永安林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谢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9]26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永安林业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年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二、2018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四、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该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10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9]24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你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年度报告“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8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 四、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该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永安林业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永安林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苏加旭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9]15号
批复原因苏加旭:经查,2017年9月,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代码000663)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为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贷款提供3,000万元担保,2017年11月,森源家具分别为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间接持股71%)、福建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你间接持股71%)在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的贷款提供1,900万元、2,000万元担保。你作为永安林业的董事和森源家具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向永安林业报告相关情况,上述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亦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2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前将上述说明材料回复我部,同时提交森源家具2015至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60号
批复原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在2018年3月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预计你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亿元至 1.35亿元,净利润同比上升。但你公司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7 年度实际实现盈利6,875 万元,同比下降44.06%。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3.3条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一节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06
标题永安林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厦门监管局[2016]2号
批复原因张白在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张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11-06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第二大股东永安市财政局因操作失误,出现《证券法》第47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造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永安市财政局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1、公司向永安市财政局进一步解释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详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永安市财政局表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 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督促永安市财政局上缴本次违规操作获得的收益10013元。 4、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24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2]7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㈠制度建设不完善。 ㈡“三会”运作不规范 ㈢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公司代垫的费用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㈠对子公司永安市笔架山陵园管理所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合规。 ㈡部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情况不合规 ㈢2011年年报披露有误
批复内容此次整改对公司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三会”运作,加强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14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2]7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福建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25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三明人造板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严重亏损的问题。 二、关于参股子公司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 三、关于控股股东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长期不支付永安市林业公路段经营性欠款的问题。 四、关于长期未收回高敬东股份转让款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独立性问题。
批复内容 公司经过多年的运作和调整,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公司的聘任与解聘完全由永安林业董事会及经营班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作为整体上市的林业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已经实现了与控股股东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分开,生产经营管理具有高度的自主独立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今后,公司将加大力量依法妥善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除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外,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均采取现场会议,没有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不利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2、《通知》中指出:公司董事会虽然已经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但长期以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没有起到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目的。 3、《通知》中指出: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形式不符合规定,如没有完整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审议事项发表的讨论意见;此外,还有部分会议记录附件不齐全,存在缺少授权委托书等情况。
批复内容问题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1-27
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限期整改的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闽证监公司字[2004]20号
批复原因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核算与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有关规定,贵局于2004年11月11日至17日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收到了贵局闽证监公司字[2004]20号《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各有关部门对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公司认为,通过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本次对公司的巡回检查,帮助公司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核算与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公司进行的一次十分必要的现场指导。公司将认真领会整改通知的精神,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各项运作,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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