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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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关于对袁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董事长期间,你的母亲于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期间累计买入重药控股股票88,900股,卖出重药控股股票88,900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18-10-15
标题重药控股:关于参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相关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文件批号(渝)药罚[2018]39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医工院编造阿立哌唑原料药的部分工艺过程生产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鉴于医工院生产的阿立哌唑原料药,企业按标准进行了自验,经监管部门监督抽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且医工院从2017年起终止了编造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医工院警告处罚,且收回医工院《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CQ20160014(原料药(阿立哌唑)))。
处理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7
标题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湘0104执37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湘0104执3756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8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影响15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27,164,867.74元。 2015年7月28日,10:52:59至13:30:04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8.05元分34笔共申报买入“*ST建峰”合计31,772,500股,占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1.93%;期间账户组撤单18,113,215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57.01%;期间账户组成交4,659,28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5.38%。当日该股涨幅9.97%,深证成份指数跌幅1.41%,该股偏离深证成份指数11.38%。 2015年7月29日9:30:05至14:59:32期间,账户组卖出7月28日买入“*ST建峰”合计4,659,285股,成交金额39,028,661.76元,卖出均价8.38元,获利1,252,781.13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廖国沛违法所得27,164,867.74元,并处以54,329,735.4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ST建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
批复原因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及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5
标题关于对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贵州监管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佳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赵佳宁内幕交易行为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赵佳宁在化医控股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工作,实际承担化医控股董事长王某的秘书工作。其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控制其母何某证券账户交易“建峰化工”,具体如下: 赵佳宁知道建峰化工连续亏损需要保牌,也看见建峰化工副董事长宫某某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频繁到化医控股董事长王某办公室汇报工作。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宫某某等人在化医控股26楼会议室开会讨论资产出售及停牌方案,其间赵佳宁到26楼办公室加班整理资料,在会议室外听见与会人员谈话,得知建峰化工要出售资产并准备停牌。2015年11月16日(建峰化工“资产出售方案”公告前一天),赵佳宁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亲“何某”账户大量买入“建峰化工”,共计117,300股,成交金额共计859,901.11元。2015年12月16日-18日,赵佳宁陆续卖出“建峰化工”,盈利294,081.46元。 赵佳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佳宁违法所得294,081.46元,并处以罚款294,081.46元。
处理人贵州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7
标题*ST建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20号
批复原因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及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5
标题建峰化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20号
批复原因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披露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峰(开曼)有限公司受让林德化医(重庆)气体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0)。12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2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我公司上述公告内容关注了如下问题: 1、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化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建峰(开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开曼”,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三方于2015年8月10日在重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重庆化医拟受让林德下属公司林德化医35%的股权,建峰开曼拟受让林德化医5.1%的股权。以上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8月10日,你公司直至12月3日才对外披露。请你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7.3条的规定,对以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进行说明。 2、根据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5]第175号)确定的林德化医净资产评估净值42,452.20万元人民币,以及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渝审[2015]1214号)确定的林德化医帐面审计值424,095,218.34元人民币为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林德与建峰开曼协商确定,建峰开曼从林德受让占林德化医注册资本5.1%之股权的转让价格为0元人民币。此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账面价值存在巨大差异,请你公司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3、重庆化医为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持有林德化医40%的股权,此次受让其35%的股权。建峰开曼此次受让林德化医5.1%的股权,将与重庆化医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请你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4、公告提及,截至本次股权转让事宜,2015年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712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但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对上述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问题,公司予以说明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4
标题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指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公司对原年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现将有关更正事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11-10
标题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下达了《关于对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进行通报的通知》(证监渝办[2001]138号)和《关于要求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的通知》(证监渝办上[2001]2号),要求股份公司在一个月内收回借款,并制定出具体的时间表。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对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证监公司字[2001]100号)中,对股份公司对该事项负有责任的借款签字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作出了公开批评,并责令股份公司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予以披露。   股份公司深刻认识到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重地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已于2001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借款签字董事也向中国证监会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作了书面检讨。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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