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10 |
标题 | 浙江正特: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浙江监管局[2024]258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年半年报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永辉、叶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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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1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年半年报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4年9月21日,浙江正特披露《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半年报已确认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永辉、叶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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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2-0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1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91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9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部分会计处理及披露存在差错。你公司未根据退货率厘定期末退货相关的预计负债,未延续确认子公司SoraraOutdoorLivingB.V.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上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更正前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资产少计5,858,145.5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计2,399,475.44元,营业收入多计3,458,670.0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计2,399,475.44元。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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