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3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2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2021年12月24日,你基金会持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份的比例由5.14%减少至3.11%。你公司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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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基金会未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停止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股东基金会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发生未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基金会股票操作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基金会已进行了自查和深刻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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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显示,你基金会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14%降至3.11%。你基金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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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对深圳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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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0]50号 |
批复原因 | 王盛:你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票96,375股,占海亮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你作为海亮股份副总经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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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09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6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盛:
2019年9月3日,你通过我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6,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按均价10.7元/股计算,涉及金额103.20万元。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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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9-05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9月3日,王盛先生的家属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通过其证券账户使用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6,375股,交易均价为10.7元/股,减持成交金额为1,032,031.75元。王盛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王盛先生未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1、王盛先生在知悉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及时上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监管机构报备。经核查,王盛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未构成短线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2、王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盛先生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3、王盛先生承诺一定会加强其本人及亲属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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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12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对深圳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提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现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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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0 |
标题 | 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收到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中(黄)环罚字[2018]40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黄)环罚字[2018]40号 |
批复原因 | 因海亮奥托在环境检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因海亮奥托在环境检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海亮奥托未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批复内容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海亮奥托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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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0 |
标题 | 全资子公司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收到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中(黄)环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
文件批号 | 中(黄)环罚字[2018]39号 |
批复原因 | 因海亮奥托未报批铜加工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点,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海亮奥托作出建设项目投资额2.5%(即3.37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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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8 |
标题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诸外管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外汇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诸外管罚[2018]3号 |
批复原因 | 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认定: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海亮股份通过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分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其中21,390,060.7美元付汇金额对应的提单在办理信用证到单承兑时因超期而失效。 |
批复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认为,海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270万元。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诸暨市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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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06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内容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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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收到铜陵市铜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区)安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区)安监罚[201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28日,因安徽海亮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事故,1名员工因被设备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1月28日,铜陵市铜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安徽海亮在上述起重伤害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安徽海亮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铜陵市铜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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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第212017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第2120170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批复原因 | 因上海海亮在厂区内设有废润滑油桶和含有废润滑油的塑料桶的堆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因上海海亮生产车间内设置有废润滑油收集池,收集池内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因上海海亮2016年2月新增木材加工工艺、2016年4月新增手套清洗和烘干工艺均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对上海海亮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对上海海亮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对上海海亮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违法事实,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对上海海亮合并作出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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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
批复原因 | “徐骏”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海亮股份”股票的情况为:2015年4月24日累计买入“海亮股份”股票206,794股,成交金额2,631,509.20元,敏感期内未卖出。“海亮股份”股票复牌后,实际卖出亏损305,719.89元。徐骏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的近亲属,日常往来频繁,其在停牌前放量买入“海亮股份”股票,其集中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悉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
批复内容 | 对徐骏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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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 |
批复原因 | 罡玉华控制并操作其本人“罡玉华”账户和其女儿“冀某帆”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海亮股份”股票84,400股,成交金额861,201.43元,卖出64,400股,成交金额650,216.75元。实际卖出亏损19,893.97元,账面获利6,149.78元,合计亏损13,744.19元。罡玉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冀某峰为夫妻关系,其“海亮股份”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
批复内容 | 责令罡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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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93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内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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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1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4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内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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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7 |
标题 | 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到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诸环罚字[2017]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诸环罚字[2017]249号 |
批复原因 | 监测报告(诸环监[2016]第0055号)显示科宇公司排放废水中污染物铜离子浓度为3.29mg/L超过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对科宇公司处以4,827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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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24 |
标题 | 海亮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9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9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落实与说明。 现就《关注函》所提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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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6 |
标题 | 海亮股份:董事会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2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协同中介机构就本次《重组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并就《重组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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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9 |
标题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诸环罚字[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诸环罚字[2015]81号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在店口镇中央路198号从事铜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污水从污水排放沟溢出到污水站地面,流入外部水体,污染环境。 |
批复内容 | 鉴于以上事实,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发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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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9 |
标题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对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诸环罚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诸环罚字[2015]82号 |
批复原因 | 因科宇公司在店口镇枫叶路60号从事铜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污水通过污水排放池上一洞口排出,污染环境。 |
批复内容 | 鉴于以上事实,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科宇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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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8 |
标题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相关公告出现遗漏和错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要对其补充及更正。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将原公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及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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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3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6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30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63号)认为发行人近期存在相关信息披露违约行为,具体如下:
“(1)发行人2014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413.2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70.61%,但未按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及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发行人2014年4月28日披露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出让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等公告内容存在多处错漏;
(3)发行人2014年4月28日披露《更正公告》,无故取消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后于4月29日再次做出更正。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认为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8.2.3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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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13 |
标题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补充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3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未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关于产品生产成本变动幅度与库存商品成本变动幅度差异及其原因
二、关于产品生产成本变动幅度与库存商品成本变动幅度差异的合理性
三、关于单位生产成本与年度电解铜均价、期末单位库存商品成本与12月电解铜均价差异的合理性 |
批复内容 | 2013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390号)。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就公司年报问询函所涉及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并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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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29 |
标题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内部制度建设
2、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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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公司内部制度体系更加严谨、科学和完整,公司独立性和透明度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形成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工作,公司将以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诚信守法,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内部制度建设,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开展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保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持续的良好的回报。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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