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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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08
标题新北洋:关于监事亲属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逍先生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行为
批复内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张逍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张永胜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张永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张逍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张永胜先生和其子张逍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张逍先生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张逍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共计盈利人民币1,00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23
标题新北洋:新北洋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22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4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7
标题新北洋: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9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9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公司对相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31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8]60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如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仅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知悉年报信息的其他审计人员信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及相关资料(如2016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通过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集团)人员转发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但公司并未将该北洋集团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部分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2017年以来,公司未对董事辞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修正公告、对商誉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变更会计政策等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三、公司未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6年度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历经国资委批复、预案修订、审核通过等多个环节,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7
标题新北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22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22号),要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科技”)近日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问题一: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依据,上市公司在荣鑫科技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净资产的比例; 问题二:荣鑫科技股票挂牌转让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问题三:荣鑫科技股票挂牌转让对荣鑫科技、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影响; 问题四:针对荣鑫科技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事项,你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13
标题新北洋:关于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3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33号):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9%,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却较上年同期下滑76%,且预计2015年1-9月净利润将持续下滑60%-70%。请结合行业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详细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却持续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你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0万台专用打印机及相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于2012年9月完工达产,请详细说明该项目近3年来均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原因。 三、截至2015年6月30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大客户中存在较多账龄超过2年的款项未收回。请说明大额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具体原因、预计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四、截至2015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84%,请详细列示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的名称,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系,款项产生及尚未回收的具体原因。此外,请说明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激增的原因,并合理预计回款时间。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09
标题新北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33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丛培诚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5年9月29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1,78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9日向深交所递交了《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卖出公司股票的说明》;同时,由公司牵头,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进行专项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09-06
标题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大相先生于2013年9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同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陈大相先生在卖出公司股票的同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陈大相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依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陈大相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其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所得收益160元将按规定交付至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向陈大相先生进一步说明了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新北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0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永胜的配偶孙玉梅于2013年4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6,060元。 孙玉梅的上述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第3.8.16条的规定,张永胜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业务规则,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已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学习。董事会秘书已提醒董事、监事及管理管理人员及时勤勉尽责督促配偶等在买卖股权时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4-15
标题新北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32号
批复原因时任新北洋副总经理陈大相,于2013年9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均价为11.179元,并于同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交易均价11.163元。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所禁止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8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完全接受批评教育,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及有关部门请教,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6-19
标题新北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94号
批复原因新北洋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北洋10.42%的股份。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高新创投累计减持新北洋股票1,680,396股。2012年6月15日,高新创投又以每股17.71元的均价买入新北洋股票14,601股。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所禁止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8和第3.1.9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吸取本次事件教训,组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公司运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2-06-19
标题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15 日卖出和买入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批复内容山东高新投就此次违规买卖股票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其在交易操作中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28
标题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需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公司需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审计力度。
批复内容公司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深入梳理了公司治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落实整改。进一步健全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力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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