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广联达: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9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18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决议于2023年8月21日公告。经查,2023年9月28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07亿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议额度0.47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22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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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9 |
标题 | 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9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18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决议于2023年8月21日公告。经查,2023年9月28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07亿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议额度0.47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22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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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67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18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后续,你公司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在实际使用金额超出前期审议额度的情形,最高超额使用金额为0.47亿元。2024年3月22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补充履行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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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2 |
标题 | 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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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京海卫水罚[2019]0413号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京海卫水罚[2019]04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验 |
批复内容 | 除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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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1 |
标题 | 广联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49号 |
批复原因 |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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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2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鞠成立)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87号 |
批复原因 | 我会对鞠成立内幕交易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鞠成立实施了内幕交易“广联达”股票的行为,内幕交易事实有交易明细、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鞠成立的违法所得681,749元,并处以681,74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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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2-07-19 |
标题 |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袁正刚先生2012年7月17日买入本公司股票时疏忽了其曾于2012年6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其出现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同时,公司已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申相关规定,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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