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25 |
标题 | 巨星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裁王伟毅于2020年7月23日因操作失误,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5%,减持成交均价17.38元,减持成交金额86,90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伟毅仍持有公司股份1,023,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952%。王伟毅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1、王伟毅先生因操作失误,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5,000股。在意识到本次减持违规后,王伟毅先生主动向公司报告,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恳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2、王伟毅先生自愿承诺将本次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3、王伟毅先生承诺将加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要求公司有关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9]第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9】第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4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9]第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4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18)4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嘉税稽罚[2018]46号 |
批复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査,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
批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18)46号),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247.26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6 |
标题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安监管(经开)罚[2018]2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安监管(经开)罚[2018]22号 |
批复原因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安监管(经开)罚[2018]22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
处理人 |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0 |
标题 | 浙江巨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査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18]3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嘉税稽罚[2018]39号 |
批复原因 | 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处以少扣缴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021.17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査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74-1号、瑞环罚告字[2018]74-2号)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瑞环罚告字[2018]74-1号、瑞环罚告字[2018]74-2号 |
批复原因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及车间主任吴章申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74-1号、瑞环罚告字[2018]74-2号】,并作出了罚款28万元及5万元的决定。 |
处理人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1 |
标题 | 中纺胶管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2018]1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2018]13号 |
批复原因 | 中纺胶管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2018]13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5 |
标题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人社监罚字[2018]0007号) |
相关法规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杭人社监罚字[2018]0007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明发现,2017年8月起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5月办理停保,造成医保基金支出430,101.67元。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0日向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人社监罚字[2018]0007号),对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1 |
标题 | 星湾橡胶收到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大江东环罚[2018]第8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江东环罚[2018]第88号 |
批复原因 | 星湾橡胶收到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大江东环罚[2018]第88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2 |
标题 | 中策清泉收到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富环罚[2017]第27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富环罚[2017]第270号 |
批复原因 | 中策清泉收到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富环罚[2017]第270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 |
批复原因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查明,截至2016年2月25日,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进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分别对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3,800元及42,100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
批复原因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
批复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8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
批复原因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
批复原因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
批复内容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 |
批复原因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 |
批复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3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杭质经)质监罚字[2017]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质经)质监罚字[2017]1号 |
批复原因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杭质经)质监罚字[2017]1号)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
标题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2016]第1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2016]第13号 |
批复原因 | 中策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2016]第13号) |
批复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
标题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6]第1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环罚决字[2016]第12号 |
批复原因 | 朝阳橡胶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杭经开环罚决字[2016]第12号) |
批复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30 |
标题 | 龙游县环保局对龙游沪工锻三工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5]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龙环罚告字[2015]6号 |
批复原因 | 龙游县环保局于2014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龙游沪工锻三工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第2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龙游沪工锻三工具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9,016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龙游县环保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2 |
标题 |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1]178号 |
批复原因 | 1、《整改意见通知》指出:公司需补充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整改意见通知》指出:公司应进一步分解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细化各部门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关奖惩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
3、《整改意见通知》指出:公司应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证监上市字[2010]9号)的要求,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买卖本公司证券的问询、确认流程。
4、《整改意见通知》指出:公司应切实执行《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登记工作。
5、《整改意见通知》指出:公司应细化机构投资者接待流程,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事先提交调研提纲、全程记录调研过程、签字确认调研结果等工作要求。
|
批复内容 |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意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