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28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对山西证券启动自律调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市场机构反映的信息,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涉嫌干扰发行定价,影响市场秩序。 |
批复内容 |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启动自律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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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范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7月,你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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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7月,你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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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7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德证券违法事实如下:(一)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5,660,377元。(三)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中德证券出具的历次《发行保荐书》均表示,乐视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1、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中德证券未按规定完整获取或编制审计期间乐视网第六大到第十大客户的有关情况,且在前五大客户统计中遗漏2013年第四大销售客户--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影视)。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2013年乐视网通过航美影视虚增利润5,706.91万元。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1)针对乐视网2012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未调取任何销售合同/广告订单、销售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资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12年前十大客户中有3家客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环宇移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述绝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销售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乐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2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7.17%。(2)针对乐视网2013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仅调取了4家客户的合同或广告订单,其余6家未调取,其中2家系虚假业务客户。在已调取的4家中,未按规定调取相关的销货发票、银行进账单,或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广告监测报告等材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13年前十大客户中有2家(航美影视、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述绝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相关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绝大部分资料乐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3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9.67%。(3)针对乐视网2014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调取了其中8家客户的业务合同,其余2家未调取。在已调取合同的8家中,有4家仅是框架合同,未调取任何正式合同/订单、发票等其他证明框架合同实际执行的证据。此外,中德证券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4)乐视网2015年半年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51.79%,主要系广告业务及子公司超级电视热销所致。在2015年半年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中德证券获取了2015年上半年4家广告客户的合同或订单及部分广告排期表,平均合同金额仅约为560万元。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在2015年上半年确认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5家虚假广告业务收入,其金额均远大于中德证券上述核查的广告客户金额。对于乐视网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显著增加且主要为广告业务收入的情况下,中德证券仅调取4名广告客户合同或订单,且金额明显较小,未充分、审慎核查广告业务的真实性。 |
批复内容 | 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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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21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22]11号 |
批复原因 | (一)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三)中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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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 |
批复原因 | 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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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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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兴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19]14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泰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将客户的自备计算机接入了营业部网络,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五十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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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关于对刘振宇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19]3号 |
批复原因 | 刘振宇:
经查,你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等便利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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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0-01 |
标题 |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8]71号 |
批复原因 | 该营业部存在违反规定委托外部人员进行客户招揽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积极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主要包括:1、全面核查客户经理系统权限;2、核查客户经理及经纪人提成审批及发放;3、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管理;4、完善员工培训工作;5、持续做好客户回访;6、及时处理客户投诉;7、健全落实定期自查自纠工作等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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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8]45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8]456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监局对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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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8-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约见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的通知》(晋证监函[2018]45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8]457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监局对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约见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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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1 |
标题 | 海南证监局《关于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相关问题予以关注的函》(海南证监函[2018]37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函[2018]376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证监局于2018年4月在对格林大华期货海口营业部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营业部实行全员营销策略,开户岗人员和营业部负责人均从事客户开发活动并根据客户手续费收入获取一定比例提成;2、营业部员工为山西证券深圳华富路营业部和南宁营业部开发客户并获取相应奖励;3、第三方服务商海南瑞海云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海口盛德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营业部开发客户并获取相应酬金,但未与营业部或格林大华期货签署居间服务协议;4、未在营业场所公示商品期权开户、网络开户等业务流程,保证金账户公示信息未及时更新;5、存放开户资料的档案柜放置在柜台开放区域,存在安全隐患 |
批复内容 | 海南证监局对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相关问题予以关注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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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9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一季报问询函[2018]第1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一季报问询函【2018】第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就《问询函》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现就《问询函》回复并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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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01 |
标题 | 北京证监局《关于对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8]32号 |
批复原因 | 格林大华期货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与原居间人师安平签署居间协议却以事实居间关系向其支付居间报酬 |
批复内容 | 北京证监局对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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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1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于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于东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没有与李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刘某等6名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这6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金额11亿余元。于东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2015年4月30日,于东将自有资金5万元存入刘某银行账户(即刘某在山西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所关联银行卡),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期间刘某账户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后于东将剩余本金2.4万元取出。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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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1 |
标题 | 青岛证监局《关于加强居间人管理的监管关注函》(青证监函[2018]1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函[2018]16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青岛证监局接到举报,格林大华期货青岛营业部现签约居间人林礼成存在“虚假宣传”“代客操盘”等行为 |
批复内容 | 青岛证监局出具关于加强居间人管理的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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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
标题 | 贾俊琪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贾俊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0月29日至今,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行岗位从事信息技术工作。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2017年1月18日),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6,653,958.62元,账户合计盈利343,029.9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343,029.90元,并处以343,029.90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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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山西监管局[201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员工存在违法买卖股票行为,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对你公司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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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投诉事项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7]11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7]117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监局在调查一起投诉事项时发现公司在计算机终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测试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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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惊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16]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宁波惊驾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员工代替客户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个人)》上签字确认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宁波证监局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惊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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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7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6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12号)。因在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中,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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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0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9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和生效条款。
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增加的协议解除和生效全部条款。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并公告,并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德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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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23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2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4月底以前,你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拒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57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二、对不足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未依据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认定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而是错误根据非政府权威部门或教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认定投资者的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为1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经验或专业背景的规定及相关解释。
同时,你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自查工作的报告》中,存在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的情形,漏报违规开户比例47.54%,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等信息的规定。且你公司在核查中执行不力,未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核查,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采取从重处理。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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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11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46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10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467号),因中德证券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涉嫌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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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1 |
标题 | 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营业部等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83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6]83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证监局发现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营业部存在未及时接听和回复投资者投诉电话咨询的问题,其中包括山西证券鹤山新城路营业部。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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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0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苏证函[2016]18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函[2016]188号 |
批复原因 | 由于2015年,公司无锡五爱路证券营业部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证券分支机构监管报表》累计发生2次错误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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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集中交易机房UPS设施有关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6]10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JR/T0060-2010)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6]1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太原集中交易机房配备的UPS设备实际供电能力未能满足主要设备在断电情况下正常运行2小时以上,不符合证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JR/T0060-2010)第7.1.1.9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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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举报有关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6]10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函[2016]1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投诉举报事项多发频发以及投诉举报事项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
批复内容 |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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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1-01 |
标题 | 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2015]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15]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11月2日上午发生集中交易系统终端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批复内容 | 采取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的措施。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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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1 |
标题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5]9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能发现挂牌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公司责任专人对三合盛进行现场督导检查,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反思此次财务报表遗漏事件,并协助企业全面梳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和流程,以防止违规事件的再次发生;二是公司责成专人对所有持续督导企业进行全面现场督导检查,并要求场外市场部开展覆盖全业务环节的风险自查工作;三是公司增加了持续督导人员力量,重新梳理优化原督导工作流程和标准,并进一步明晰工作分工;四是对相关失职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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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2-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通报批评部分证券公司的函》(机构部函[2015]5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机构部函[2015]510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因中德证券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本补充规划。 |
批复内容 | 为督促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资本补充与合规风控工作,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对有关证券公司(其中包括中德证券)提出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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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0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2015]5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5]53号 |
批复原因 | 由于2014年,公司无锡五爱路证券营业部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证券分支机构监管报表》累计发生2次错误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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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8-11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券作为泰谷生物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推荐义务,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
批复内容 | 约见谈话。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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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8-11 |
标题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发行人作为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推荐义务,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因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一是细化流程,由节点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二是强化披露,由被动披露转为主动督导;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全方位把控项目风险。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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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2-05-11 |
标题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太钢集团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按照太钢集团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均价计算,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负。公司要求太钢集团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再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太钢集团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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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9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8月,发行人子公司中徳证券因在对汉王科技持续督导期间未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9号)。 |
批复内容 | 中德证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首先在项目层面,组织项目组成员自查并协助汉王科技进行整改工作;同时在公司层面,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条研究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各项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形成了整改报告,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了公司持续督导工作,重新修订了持续督导工作细则,细化了工作规程,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中德证券为进一步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作了以下安排: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强化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风险意识和加强全体业务人员持续督导培训工作;全面重估现有持续督导工作风险状况;重新修订《持续督导工作细则》,严格执行高标准工作规程;继续做好相关媒体报道的跟踪及监控工作。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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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1-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2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月,发行人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以及开户资料审核不严、客户回访制度存在漏洞等问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2号)。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内部处罚决定,不仅对浦东营业部,在公司范围内也组织了自查整改,提升了全公司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二是营业部深刻领会上级精神,对营业场所变更及代理开户情况进行了自查整改,通过上述整改,进一步增强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消除了业务风险隐患,完善了业务操作流程,改进了客户服务体验。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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