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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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2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协鑫绿能收到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宁税稽二罚【2020】9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税稽二罚[2020]91号
批复原因公司子公司协鑫绿能因其2018、2019年度共计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严格审核、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批复内容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1万元。
处理人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徐州鑫宇收到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沛市监案字【2020】190217号)
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沛市监案字[2020]190217号
批复原因徐州鑫宇因动力站内压力管道未安装监检、未办理使用登记,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被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1】16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徐沛环罚决字[2021]167号
批复原因徐州鑫宇因外排污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
批复内容被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5万元。
处理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
批复原因根据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徐州鑫宇因外排废水总氮、氨氮超标,被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
批复内容被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0万元。
处理人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7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3年2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0-01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1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9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12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证券代码002506)股票88,800股。 2016年1月6日09:41:15至09:41:42,该账户以9.51元至9.85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协鑫集成”11笔合计3,3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58.39%,申买排名第一;成交2,899,6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93.47%,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9.51元上涨到9.85元,拉抬3.58%。1月6日09:42:25至14:56:53,该账户以9.85元(涨停价)申报买入69笔合计24,310,1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24%,申买排名第一;撤单69笔合计24,258,653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99.79%,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为27%,买撤单排名第一;成交51,447股,成交均价为9.85元。该股当日9点41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7.82%。1月6日该账户曾以9.85元卖出600股。1月7日09:20:21至09:57:41,该账户以8.88元至10.44元申报卖出3,928,047股,成交共3,039,247股,成交均价为9.85元至10.44元,余股为零。 2016年1月5日至7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协鑫集成”3,039,847股,买入金额29,611,293.40元,卖出3,039,847股,卖出金额30,771,641.43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获利1,119,915.12元。
批复内容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证券代码002506)股票88,800股。 2016年1月6日09:41:15至09:41:42,该账户以9.51元至9.85元(涨停价)申报买入“协鑫集成”11笔合计3,3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58.39%,申买排名第一;成交2,899,6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93.47%,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9.51元上涨到9.85元,拉抬3.58%。1月6日09:42:25至14:56:53,该账户以9.85元(涨停价)申报买入69笔合计24,310,1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24%,申买排名第一;撤单69笔合计24,258,653股,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其申买量比例99.79%,申买委托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撤单总量的比例为27%,买撤单排名第一;成交51,447股,成交均价为9.85元。该股当日9点41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7.82%。1月6日该账户曾以9.85元卖出600股。1月7日09:20:21至09:57:41,该账户以8.88元至10.44元申报卖出3,928,047股,成交共3,039,247股,成交均价为9.85元至10.44元,余股为零。 2016年1月5日至7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协鑫集成”3,039,847股,买入金额29,611,293.40元,卖出3,039,847股,卖出金额30,771,641.43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获利1,119,915.12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7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25号
批复原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兰溪金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金瑞”)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签署日,兰溪金瑞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4日,兰溪金瑞股东发生变更,你公司关联方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兰溪金瑞的唯一股东,兰溪金瑞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你公司与兰溪金瑞在2017年度发生关联交易3,646.09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0.87%,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你公司2017年度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5,50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2,385万元的230.61%,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第10.2.11条及第11.1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12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8]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财政扶持5,500万元。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上述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37%,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3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52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 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 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057万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 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8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舒 桦、总经理罗鑫、财务总监贺德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 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4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4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4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40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2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2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1.5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07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共山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3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28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1.5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07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4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1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5
标题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90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5日你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5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确保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请你公司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平仓风险,如你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或者控制你公司权益的情况发生变化,请提醒控股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协鑫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5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7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集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协鑫集成: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并未作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异常的结论或判断,而是要求就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或者解释说明。公司目前已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准备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将于近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报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公开对外披露,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6]61号
批复原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于2016年2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做出了正式的纪律处分,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 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 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给予公开谴责; 三、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6]61号
批复原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于2016年2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做出了正式的纪律处分,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 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 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给予公开谴责; 三、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9
标题*ST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函[2015]第3号、中小板函[2015]第4号、中小板函[2015]第198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3号《关于同意受理协鑫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告编号:2015-052)。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4号《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恢复上市相关的补充材料,详见《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8)。 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198号《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已会同公司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予以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02
标题*ST集成: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函[2015]第3号、中小板函[2015]第4号、中小板函[2015]第19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198号《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深交所在近日对公司恢复上市材料审核中,要求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1、你公司2014年向关联方采购20.1亿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5%;向关联方销售合计12.5亿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6.42%。请披露2011年至2013年度关联方公司同类业务对应的销售和采购业务的价格、金额,并列举可比市场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同时,请补充关联采购及销售业务的相关合同,并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就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进一步详细披露未来为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提高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并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你公司2014年度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影响净利润合计金额约34.31亿元。请说明2013年度未确认资产减值的原因以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并请会计师就认可会计差错的详细依据、2013年度是否已有迹象表明相关资产已发生减值迹象、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的沟通情况等发表专项意见。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8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若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8
标题*ST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的要求,会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重组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核查和落实。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0号、[2015]4号
批复原因一、超日股份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批复内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认定倪开禄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认定陶然、朱栋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通字2013-1-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但未收到正式的处罚通知。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9
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3号
批复原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涉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6
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函[2015]第3号、中小板函[2015]第4号
批复原因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3号《关于同意受理协鑫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告编号:2015-052)。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4号《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深交所在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材料审核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上述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8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14
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5]9号
批复原因一、超日股份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倪开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以及相关独立董事两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倪开禄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倪开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陶然、朱栋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额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陶然、朱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7-17
标题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4]2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超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本所认为,*ST超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第11.3.7条、第11.11.2条、第11.11.3条的规定。*ST超日公司董事长倪开禄,董事陶然、刘铁龙,副总经理李向前、江富平,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ST超日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ST超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ST超日董事长倪开禄,董事陶然、刘铁龙,副总经理李向前、江富平,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时任总经理张宇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超日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04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 2.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审议也未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接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决定书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决定书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核查,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3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 2.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审议也未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10-31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3]第122号
批复原因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函中就公司于2013年9月3日披露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青海锦国兴签订协议书的公告》中的事项进展提出问题并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1、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项目的合作进展情况,青海锦国兴是否已开始进行生产,如是,请详细说明青海锦国兴公司目前的生产开工情况。 2、请分产品类别说明青海锦国兴的设备产能情况和目前公司员工情况,青海锦国兴是否拥有供货所需的足够的合格生产和管理人员。 3、请详细说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截至目前各生产线开工运行情况。 4、请说明公司为避免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债终止上市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5、2014年3月7日,公司需支付公司债2013年度利息8980万元。请说明公司为保障债券利息及时、足额支付,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批复内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3】第122号),函中就公司于2013年9月3日披露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青海锦国兴签订协议书的公告》中的事项进展提出问题并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10-18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75号
批复原因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函中就公司2013年半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1、请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境外电站的建设及并网运行情况,并请说明境外电站的处置进展。 2、请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境外电站的运行、电费收入确认、电费收入资金流入等情况,并请提供已经并网发电的各电站在2013年各月份电费收入资金流入公司的银行进帐单。 3、请说明公司上海本部及各子公司目前各生产线的运行情况,2013年光伏行业已经出现一定回暖,请说明公司截止目前订单情况。 4、2014年3月7日,公司将支付公司债2013年度利息金额8980万,请公司说明针对公司债利息的筹集计划,并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债券利息的筹集工作,确保按期足额支付债券利息。 5、2012年年报披露,公司在以前年度存在与上海斯科特等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请说明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对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原因。
批复内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75号),函中就我公司2013年半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1-24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通字2013-1-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11-02
标题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超日太阳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1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二、超日太阳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没有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公司管理协议》、境外子公司的合作经营模式、超日太阳不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 三、公司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超日太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超日太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开禄、财务总监朱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超日太阳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18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及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2]18号
批复原因1.公司签署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信息披露; 2.公司公告的对外海电站项目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未说明境外公司不受公司控制,导致股东表决时的决策信息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自上海证监局进行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以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海证监局指出的问题,成立了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带领的年报工作专项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各部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针对问题展开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方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2-09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延迟问题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与日本CHAORI SOLAR株式会社签署75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时存在信息披露延迟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针对该项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整改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30
标题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241号
批复原因1.房产权证附记上记载的房产性质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 2.未披露与上海卫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3.部分预付款项支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4.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和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公告》,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专项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持续整改,现已基本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续将持续监督专项问题的改进情况,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水平。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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